西南財經大學章程

西南財經大學章程

《西南財經大學章程》 是西南財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 《西南財經大學章程》2014年11月21日經西南財經大學第12屆黨委會全體會議通過並報教育部核准,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3月11日經教育部核准,自學校發布之日起施行。 《西南財經大學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個部分內容。其中正文共有八章八十八條,主要包括總則、功能與權責、學生與教職工、組織與體制、交流與合作、財務與資產、標識與校慶日、附則等。

制定過程

2010年11月,西南財經大學申報的“改革大學內部治理結構”獲批國家教育體制改革試點項目,制定其學校章程即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所以其有關部門就開始了大量的前期調研工作。

2012年4月,西南財經大學非常重視此舉,所以專門成立了以書記、校長為組長的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開始著手起草章程草案初稿。

2012年以來,西南財大通過開設“學校章程制定”專題網站,設定專門信箱、召開座談會等多種渠道和形式,廣泛徵集全校師生員工、校友對《西南財經大學章程》的意見和建議。西南財大還召開了中層幹部代表、教師代表、學術委員會委員、學生代表、民主黨派代表、離退休老領導、離退休教職工代表、校友及行業代表等在內的多場專題章程徵求意見會,並專門聽取教育部政策法規司、有關教育和法律專家的意見。

2014年11月,《西南財經大學章程》經西南財大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審議、黨委常委會審議、黨委全委會審定後,最後報請教育部核准。

2015年3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8號(西南財經大學)》檔案,《西南財經大學章程》正式生效實施。

核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58號(西南財經大學)

西南財經大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2014年11月21日你校第12屆黨委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並報我部核准的《西南財經大學章程》,經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你校應當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章程內容

序言

西南財經大學始於1925年在上海創建的光華大學。1938年光華大學在抗戰烽火中內遷成都辦學,成立光華大學成都分部。1946年更名為私立成華大學。1952年私立成華大學改為公立,調入部分院校及系科組成四川財經學院;至1953年,四川財經學院先後匯聚了西南地區17所院校的財經系科。1960年分設四川財經學院和四川科學技術學院,1961年合併更名為成都大學。1978年恢復為四川財經學院。1979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劃歸中國人民銀行主管。1985年更名為西南財經大學。1997年成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高校。2000年劃轉教育部管理。2011年成為國家“985工程”優勢學科創新平台建設高校。

黃浦浣花,薪火傳承。西南財經大學始終與國家民族共命運,格致誠正,興學報國,形成了光榮革命傳統和優秀文化傳統;始終與時代發展同進步,經世濟民,勵精圖強,在國家經濟騰飛中寫下了雋永篇章。面向未來,西南財經大學永葆大學理想,堅持改革創新,創造發展優勢,不斷追求卓越,為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而不懈奮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西南財經大學,簡稱西南財大、 西財,英文名稱為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縮寫為SWUFE。

學校法定住所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光華村街55號,設有光華校區和柳林校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國家舉辦、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

學校舉辦者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決定學校的分立、合併等事宜;依法為學校提供辦學經費和政策支持,保障學校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獨立自主辦學。

學校的辦學行為受主管部門的規範與監督,並接受主管部門的考核、評估與檢查。

第四條 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傳播和創造知識,服務和奉獻社會,傳承和創新文化,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國際視野的財經領域的卓越人才,推動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

第六條 學校堅持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實施特色發展、創新驅動、人才強校、深度開放的核心戰略,構建制度保障、文化奠基、資源帶動、民生促進的支撐體系,努力建設特色鮮明高水平研究型財經大學。

第七條 學校堅持人才為本、學術為魂,倡導開放包容、求是創新,把學生、學者、學術和學風置於學校的中心,促進師生全面發展,尊重學術自由,鼓勵學術創新,崇尚優良學風。

第八條 學校堅持主動服務國家戰略,依法履行公共職能,積極擔當社會責任。

第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西南財經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社會參與,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

第十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

第十一條 西南財經大學校訓為“嚴謹、勤儉、求實、開拓”。

西南財經大學精神為“經世濟民、孜孜以求”。

第二章

功能與權責

第十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與創新。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學校戰略,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建立學科交叉融合、動態最佳化、協調發展的機制,突出經濟學、管理學學科主體地位,彰顯金融特色,促進經、管、法、文、理、工多學科協調發展,增強學科可持續發展能力。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和相關政策,確定招生的層次、結構和方案,建立科學的多樣化選才體系。

學校設立招生委員會,負責審議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式,建立監督和協調機制,維護招生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訂和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建立健全教育質量監控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主要實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依法自主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彈性學制。學校開展繼續教育,包括非全日制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達到相應學業標準的學生頒發學歷證書,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

學校依法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榮譽稱號,對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社會活動家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學校面向國家戰略需求和國際學術前沿,積極開展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建立健全科學的評價激勵體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創新能力。

第十九條 學校依託學科專業和人才優勢,積極開展國家、行業、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的研究,發揮財經智庫作用。

第二十條 學校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傳承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吸收借鑑世界優秀文明成果,發揮文化育人作用,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化。

第二十一條 學校依法自主開展同國內外教育、研究、企業、政府等機構和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提升辦學質量和辦學聲譽。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科學高效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內部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聘任教職工,開展考核評價,實施收入分配。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資產與經費。

第三章

學生與教職工

第二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公平使用學校教育教學資源;

(二)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綜合素質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三)按學校規定的標準和程式申請各類獎學金和資助;

(四)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學生行為規範;

(三)勤奮學習,尊敬師長,團結同學,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獎勵和資助所承諾的相關義務;

(五)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設備和生活設施;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必要條件,鼓勵和支持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術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增強學生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第二十八條 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思想引領和人生導航,為學生提供職業規劃與就業創業指導、心理健康教育與諮詢等服務。建立學生支持體系,關懷和幫助家庭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經濟困難而輟學。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是學生自願組織的民眾性團體,經學校批准成立,接受學校指導和統一管理。學校支持和保障學生社團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一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以及工勤人員組成,分別適用相應的用人制度和管理辦法。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為教師開展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依法維護全體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據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要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五)依法依規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工資、津貼及福利待遇;

(六)對職務變動、崗位聘任、薪酬待遇、評獎評優、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七)知悉學校改革發展情況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四條 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

(三)為人師表,尊重和愛護學生,投身全員育人;

(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勤奮工作;

(五)珍惜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未經學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實職;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將師德納入教職工考核評價體系,並作為教職工聘任、績效評價、職務評定、評優獎勵等的首要標準。

第三十六條 學校面向海內外選聘優秀人才,統籌建設專任教師、輔導員和管理人員隊伍。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情況定編定崗,實行全員崗位聘任(用)制度。

第三十八條 學校按照校院兩級管理要求進行教職工的崗位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解聘、晉升、獎懲、崗位及薪酬調整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自身實際確定教職工薪酬待遇和薪酬體系,積極創造條件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四十條 學校建立支持教職工職業生涯發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養培訓體系,為教職工適應職業發展要求、提高素質能力和履職水平提供服務。

第四十一條 學校實行聘崗、輪崗、轉崗、待崗和退出制度。

學校實行教職工退休制度,對離退休教職工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積極關心、熱誠服務。

第四十二條 學校對在辦學活動中成績與貢獻突出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約定的教職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建立教職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兼職導師、在站博士後、訪問學者、掛職幹部等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管理活動期間,依法依規享受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支持。

第四章

組織與體制

第四十五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四)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五)加強對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六)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七)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八)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實行黨代會代表任期制和黨代會常任制。

黨委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全委會會議由常委會召集。

黨委常委會主持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四十六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七)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八)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務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務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

第四十七條 學校黨委全委會、常委會、校務會議的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根據黨委和校長的職責及學校實際制定,經黨委全委會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中國共產黨西南財經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負責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學校的反腐倡廉建設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的責任,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接受舉辦者、教育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師生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五十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對學校學術重大事項進行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發揮其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學校學術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評議學科發展規劃和重大科學研究計畫;

(二)評議科學研究重大政策與措施;

(三)評定重要學術標準和學術成果;

(四)評定對外推薦優秀學術人才的學術水平;

(五)指導和推進重大學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六)指導學術道德建設活動,按照有關規定及學校委託,受理審查學術不端行為;

(七)其他需由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的學術事項。

學術委員會由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並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定相匹配,學術委員會人數為不低於25人的單數。根據需要可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民主推薦、公開公正遴選等方式產生候選人,按民主選舉等程式確定。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主任委員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一條 學校設立教學委員會。教學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審議學校教學計畫方案,評定教學成果,評估教學質量,檢查、指導教學管理和教學隊伍建設等重要事項,對教育教學改革和人才培養工作提出諮詢建議。

教學委員會由教師代表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任委員1名,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若干名。

教學委員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負責學位授予辦法制定,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爭議裁定等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由學院、中心、研究院分委員會主席和職務委員組成,設主席1名,由校長擔任,副主席若干名。

學院、中心、研究院設立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依據其工作規程開展活動,負責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定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設執行委員會,由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授權履行職責。執行委員會工作機構設在學校工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依據其規定行使權利。校長定期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學校實行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依據其規定行使權利。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教職工代表大會合併召開。

教職工代表大會可設專門委員會。

第五十五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民眾組織在黨委領導下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學校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學校支持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相關活動,保障其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教職工申訴委員會由教職工代表、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法律專家組成。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照規定程式受理學生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由學生代表、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和法律專家組成。

第六十條 學校根據科學與效能原則,設定黨委、行政職能部門,各部門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學校設立教輔部門。教輔部門為學生和教職工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學校設立後勤服務部門和其他機構。

第六十一條 學校根據學科發展規律,結合自身辦學特色,設立學院、中心、研究院。

學院、中心、研究院是學校領導下相對獨立的辦學主體,在學校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其職責是:

(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開展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落實學校決策部署,加強文化建設,維護安全穩定;

(二)組織開展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人才隊伍建設、國內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提高教學質量、科研及社會服務水平;

(三)根據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自主設定系所等基層教學科研組織和其他機構,並明確其責任,報學校備案;

(四)按照學校人事管理制度,在學校核定的崗位職數範圍內自主設定崗位,管理和考核人員;

(五)按照學校財務管理制度,在學校核定的預算範圍內自主編制預算和決算,自主制訂財務分配方案;

(六)按照學校資產管理制度,在學校核定的經費和資產標準範圍內,合理配置物力資源;

(七)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學院、中心、研究院應當用好學校賦予的辦學自主權,強化質量意識,完善自律機制,增強辦學活力,實現創新發展。

第六十二條 學院、中心、研究院黨組織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參與討論和決定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項,支持行政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監督和保證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院長、中心主任全面負責本單位學科建設、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學校建立特聘院長制度,特聘院長的職責是指導學科發展、推進國際交流與合作、引進海外人才、指導青年教師教學科研活動等。實行特聘院長制度的學院設執行院長,執行院長主持學院行政全面工作。

學院、中心、研究院教授委員會負責本單位重大學術事項和重大教育教學事項的諮詢、評定、審議,負責教師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或評定。

學院、中心、研究院根據實際情況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及工會制度。學院、中心、研究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及工會在本單位黨組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三條 學院、中心、研究院執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中心、研究院的最高決策機構,根據學校相關規定,負責對本單位學科發展、教學科研、人才人事、資產財務、對外交流合作、黨的建設、學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校對學院、中心、研究院、職能部門、教輔部門、後勤服務部門和其他機構,實行以幹部任期目標責任和年度工作績效考評為基礎的目標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六十五條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對已設立的學院、中心、研究院、職能部門、教輔部門、後勤服務部門和其他機構進行變更或撤銷。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建設各類國家級和省部級教學與科研基地、中心和實驗室。

學校根據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及學校實際,設立協同創新中心、學科特區、創新團隊等學術組織。

學校設立法律事務室。

學校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活動。

第五章

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黨政部門、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機構的聯繫與合作,加強協同創新,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爭取廣泛的社會支持。

第六十八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辦學理念,積極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依法設立中外合作辦學項目和辦學機構、招收培養留學生、舉辦國際學術會議、開展國際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國際交流與合作的層次與水平。

學校支持師生參加國際學術文化交流及公益性活動。

第六十九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學校建設和發展的諮詢建議機構,是學校與社會各界緊密合作的橋樑和紐帶。理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事業發展的校友、著名學者、知名企業家、行業代表、社會知名人士及學校代表組成。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院、中心、研究院可設立理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條 學校設立校友總會。校友總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聯繫和服務校友,培育校友文化,凝聚校友力量,增強在校學生校友意識,促進學校教育事業發展。

學校堅持為校友終身服務的理念,積極為校友提供優質教育和信息諮詢等服務,主動徵詢校友對學校重大改革發展事項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向校友通報學校的發展情況。

學校鼓勵校友以多種方式支持學校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設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章程從事相關活動,接受社會捐贈,多渠道籌措辦學經費,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七十二條 學校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依法訂立和履行契約。未經校長授權或學校規範性檔案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學校名義訂立契約。

第六章

財務與資產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多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財務預決算、內部控制、審計監督等財務管理制度。

學校建立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相結合的管理體系。基本支出預算引導資源最佳化配置,項目支出預算根據項目建設的有關規定編制。學校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預算管理制度和財務報告制度,依法依規公開財務信息。

第七十五條 學校資產包括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無償調撥給學校的資產、按照國家政策規定運用學校國有資產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接受捐贈的資產以及其他依法確認為學校擁有或控制的資產。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處置和監督等資產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原則,通過項目論證、成本分擔、績效評價等方式,提高資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第七十八條 學校依法管理、保護併合理使用校名、校譽和校有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

第七十九條 學校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生活提供保障與優質服務。

第八十條 學校對校辦產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責任,享有出資人權利,依法規範校辦產業的發展。

第七章

標識與校慶日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徽由中心的“布幣”、內環的“S”、外環的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時間“1925”組成(附屬檔案1、2)。

學校徽章為圓形,白底藍字。

第八十二條 學校校色為藍白二色,藍色為主色,白色為輔色。

學校校旗以校色為基準色,印有校徽和白色中英文校名(附屬檔案3)。

第八十三條 學校校歌為集體作詞、敖昌群作曲的《西南財經大學校歌》(附屬檔案4)。

第八十四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6月3日。

第八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的制定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務會議審議,經學校黨委會審定後,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核准。

本章程的修訂由校務會議提出,修訂程式與章程制定程式相同。

第八十六條 校內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或牴觸的,應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廢止。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八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附屬檔案:1. 校徽

2. 中英文校名

3. 校旗

4. 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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