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出差人員工作與生活的需要,規範差旅費管理,完善報銷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財行[2006]313號)檔案精神,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學校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單位。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乾。
第五條 各單位應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執行《西南大學支出分級審批制度》,切實控制出差人數和天數。
第二章 城市間交通費
第六條 出差人員應按照規定等級乘坐交通工具,憑據報銷城市間交通費。
(一) 出差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級見下表:
第七條 出差人員乘坐火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票。符合規定而未購買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的硬座票價的80%給予補助。可以乘坐軟臥而改乘硬臥的,不給予補助。
第八條 因鐵路第六次提速後,增開了全列軟席列車,出差人員可以乘坐全列軟席列車。
(一) 全列軟席列車設有一、二等軟席的,正高職、正處級及以上人員出差,可以乘坐一等軟座,並按照一等軟座車票報銷;副高職稱、副處級及以下人員出差,可以乘坐二等軟座,並按照二等軟座車票報銷。
(二) 乘坐全列軟席列車,從當日晚8時至次日晨7時乘車時間6小時以上的,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以乘坐軟臥,並按照軟臥車票報銷。
(三) 出差人員乘坐全列軟席列車,符合乘坐臥鋪規定而改乘軟座的,按照軟座車票的40%給予補助費。
第九條 乘坐飛機,往返機場的專線客車費用、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險費(限每人每次一份),憑據報銷。
第三章 住宿費
第十條 出差人員一般應在財政部公布的定點賓館、飯店住宿,並在以下標準內憑據報銷:
級別 | 標準(元/人、天) |
院士、副部級人員 | 600 |
正校級領導 | 400 |
副校級領導、正高職稱人員 | 350 |
處級、副高職稱人員 | 260 |
其餘人員 | 150 |
第四章 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二條 出差人員的一伙食補助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50元。在重慶主城九區出差及校本部與高職院、榮昌校區、合川農場往來,每人每天25元。在本區(縣)內辦事不發放一伙食補助費。
第十三條 出差人員由接待單位統一安排一伙食的,不實行包幹辦法。出差人員應向接待單位交納一伙食費,回所在單位如實申報,並在每人每天定額標準內憑接待單位收據據實報銷,沒有接待單位收據的,不發放一伙食補助。接待單位收取的一伙食費用於抵沖招待費開支。
第五章 公雜費
第十四條 出差人員的公雜費按出差自然(日曆)天數實行定額包乾,每人每天30元,用於補助市內交通、通訊等支出。在重慶主城九區出差,及校本部與高職院、榮昌校區、合川農場往來,不發放公雜費。在本區(縣)內辦事不發放公雜費。
第十五條 出差人員由所在單位、接待單位或其他單位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的,應如實申報,公雜費減半發放。
第六章 參加會議等的差旅費
第十六條 工作人員外出參加會議,會議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由會議主辦單位按會議費規定統一開支,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小型調查研究會等不統一安排食宿的,會議期間和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均回所在單位按照差旅費規定報銷,但必須附主辦單位相關證明。
第十七條 到校外單位實(見)習、工作鍛鍊、支援工作以及各種工作隊等人員,在途期間的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照差旅費開支規定執行;在外單位工作期間,每人每天發放一伙食補助費15元,不報銷住宿費和公雜費。另有具體檔案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臨時出國人員在出國前應與對方商定有關費用開支的歸屬事宜,並以文字形式確定出國計畫和學校承擔的費用項目,由學校主管財務校長審批後,送財務處備案,作為回國後費用報銷的依據。
(一) 不發放置裝費。
(二) 國內旅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但出、入境時間最多不能超過6天。
(三) 國際旅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對在國內購買國際機票的出國人員,必須持發票和國際機票報銷交通費,以發票金額報銷。
(四) 零用錢:按用匯申請書中的折合人民幣給予補貼。
(五) 公雜費:公雜費補貼金額=每人補貼標準×學校承擔公雜費用的實際天數×報銷當日人民幣匯率
(六) 一伙食補助:一伙食補助金額=每人補貼標準×學校承擔一伙食費用的實際天數×報銷當日人民幣匯率
(七) 臨時出國人員費用由國際交流合作處初審,財務處複審,分管財務校長審批。
(八) 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參照國家或地方最新檔案規定執行。
(九) 由主管部門或其他部門統一組織的出國考察團,只報銷按規定繳納的一次性費用,其他費用不予報銷。
第七章 調動、搬遷的差旅費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按出差的有關規定執行。引進人才旅費及託運費按實報銷。
(一) 工作人員調動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飛機。
(二) 工作人員因調動工作所發生的行李、家具等託運費,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內憑據報銷,超過部分自理。
(三) 以上發生的各項費用,由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條 與工作人員同住的家屬(父母、配偶、未滿16周歲的子女和必須贍養的家屬),如果隨同調動,其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以及行李、家具託運費等,由調入單位按被調動人員的標準報銷。
被調動人員的同住家屬,應與被調動人員同行,暫時不能同行的,經調入單位同意,可暫留原地。其以後遷移的旅費,以及被調動人員的非同住家屬,經批准遷到被調動人員的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旅費,均由被調動人員的調入單位報銷。
第二十一條 職工搬遷家屬的路費。按有關規定,並經組織批准,將原來隨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業人員)及其同住親屬遷至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按第二十條規定報銷旅費。
第二十二條 由部隊轉業到地方工作的幹部,其差旅費按照解放軍總後勤部的有關規定,由所在部隊按合理路線、規定標準計算發給,到達調入單位後結算,多退少補,作為增加或減少單位的差旅費處理。
第二十三條 畢業分配來校工作,只報銷交通費、住宿費和託運費。交通費按火車硬座、輪船四等艙和普通汽車報銷,住宿費按出差人員“其餘人員”標準的一半報銷,託運費按調動人員標準的一半報銷,超過部分自理,不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八章 探親費
第二十四條 享受探親的職工,其探親費報銷範圍包括:交通費、住宿費。交通費標準:汽車硬座、火車硬座(除50周歲以上且連續乘車48小時以上,可報硬臥外)、輪船四等艙和必要的市內公共汽車費;住宿費:因中轉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可按出差人員“其餘人員”住宿費標準憑據報銷。
第二十五條 不發放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不報銷託運費、暫存費等。
第二十六條 已婚人員享受四年一次探親,其探親費由本人支付工資(薪級工資和崗位工資)的30%部分,超過部分單位報銷;兩地分居的已婚人員享受一年一次探親;未婚人員享受一年一次探親,其探親費用按第二十四條規定報銷。
第二十七條 探親費由人事處審批,財務處審核、報銷。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八條 學生出差乘坐火車硬座、輪船四等艙、普通汽車,住宿費參照出差“其餘人員”標準的一半執行,一伙食補助16元/天、人,不發放公雜費。
第二十九條 工作人員外出培訓、進修、學習、攻讀學位在途期間按差旅費標準報銷。培訓、進修、學習、攻讀學位期間的生活補助費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工作人員到重慶主城九區出差,及校本部與高職院、榮昌校區往來,按實際發生的公共汽車票報銷。
第三十一條 工作人員出差或調動工作期間,事先經單位領導批准就近回家探親辦事的,其繞道交通費,扣除出差直線單程交通費,多開支的部分由個人自理。繞道和在家期間不予報銷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三十二條 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遊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而開支的費用,均由個人自理。出差人員不準接受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的請客、送禮、遊覽。各接待單位要根據各類出差人員住宿費限額標準和一伙食補助費包乾標準適當安排,不得以任何名義免收或少收食宿費。對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違反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附中、附小及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西南大學《關於印發〈西南大學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西校[2006]71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