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會簡介
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是經重慶市教委批准、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成立的全國性非公摹基金組織。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代表西南大學接受和管理社會團體捐贈的資金。受贈資金主要用於西南大學的發展建設,改善教學設施;資助優秀學生、獎勵優秀教師;資助科學研究、學術交流;促進西南大學與海內外各界的合作。對專項捐贈資金,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將按照捐贈者意願定向使用。
泰山不讓細壤,河海不擇細流,故能山高水深。我們歡迎社會各界以及海內外校友的任何捐贈,無論巨細。我們相信,捐贈者的思想及實踐行為將對學校的蓬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我們之間因此形成的相互關聯關係也一定會為捐贈者贏得良好的社會反應,促進捐贈者個人或單位事業的繁榮。
重慶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機構設定:
理 事 長:黃蓉生
副理事長:張衛國
理 事:黃蓉生 張衛國 丁忠明 周光明 鄧方蘭 劉文政 胡建軍 董乃斌 朱敏 程龍 毛苹
秘 書 長:鄧方蘭
監 事:何躍群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為:重慶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Southwest University Education Foundation,縮寫:CSWU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崇尚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依靠廣大校友、社會各界力量捐資助學,支持和推動西南大學教育事業的全面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西南大學自籌資金。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所在所:重慶市北碚區天生路2號西南大學校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社會各界對西南大學教育事業的捐贈,籌集教育基金;
(二)實施如下基金資助項目:
1、支持基礎設施的改善( 包括建築物、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等);
2、扶持重點學科、重點實驗室和重點課程建設;
3、資助教學研究、科學與技術研究項目及專著教材出版;
4、支持人才引進,資助聘請國際知名學者來校講學;
5、資助優秀教師及在校學生出國交流、參加國際學術會議;
6、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及獎教金;
7、支持、投入與西南大學教育事業有關的其他項目;
8、遵照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三)開展教育、培訓及諮詢等活動。
(四)實施基金管理與運作,使基金保值與增值。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為西南大學教育事業做出一定貢獻;
(三)對本基金會有實質性的支持或在教育界、科技界享有較高威望;
(四)盡職盡責,廉潔自律;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西南大學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和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成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指導權和監督權;
(三)獲得本基金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籌集資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產生。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 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九)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政府資助;
(三)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四)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理事會決議,用於各類公益資助的款項;
(二)維持基金會正常運行的必要開支和相應的籌款經費;
(三)其他符合基金會章程的款項。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對外投資額在人民幣50萬元( 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在資助範圍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理事會認為基金會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將剩餘財產轉入西南大學財務處,由西南大學按照本基金會原章程精神,專款專用;
(二)將剩餘財產轉入同類教育基金會;
(三)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12月30日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基金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管理辦法
重慶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學校捐贈設立基金的管理,更好地拓展重慶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資金籌集渠道,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在學校建設與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實保障捐贈方和受贈方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及《重慶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等,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種社會捐贈是補充學校辦學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學校鼓勵校內各單位和個人積極向社會各界募集辦學資金、籌措辦學資源。同時,合理、規範地管理和使用社會捐贈,提高捐贈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捐贈,是指面向基金會的以貨幣、實物、債券、股票、智慧財產權等各種形式的贈與。
第四條 捐贈原則
(一)合法、合規原則。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
(二)自願、無償原則。不得強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雙方不得以捐贈為名進行利益交換;
(三)公開、透明原則。不定期向捐贈人及社會公布捐贈財產的使用情況,積極接受各方監督;
(四)捐贈者意願與學校意願相統一原則。未經捐贈方同意,不得擅自改變捐贈用途。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基金會是經重慶市民政局登記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學校成立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理事會,全面領導、協調和管理全校接受社會捐贈工作。基金會的主要任務是按照章程規定,廣泛聯繫海內外各界,為學校的教育事業發展募集、管理和使用資金。基金會辦公室是西南大學負責捐贈資金管理的直屬單位,其職責是:
(一)制定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的政策、制度和辦法;
(二)制定各種募捐、投資活動及重大業務活動計畫;
(三)提供社會捐贈的法律法規、協定文本、捐贈程式等諮詢服務;
(四)審核、辦理學校接受社會捐贈的相關手續,跟蹤了解捐贈的到位情況;
(五)負責捐贈項目的具體實施,匯集捐贈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捐贈檔案;
(六)對捐贈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向捐贈方反饋有關情況,維護捐贈方和受贈方的合法權益;
(七)依法實施基金會資金的運作,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八)負責提出資金籌集的獎勵建議方案;
(九)負責各類捐贈證書及捐贈紀念品的製作與頒發;
(十)負責基金會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條 學校應充分重視社會捐贈工作,明確分管領導,廣泛聯繫海內外各界,積極募集辦學資金,擴展辦學資源。
第三章 基金設立
第七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收入主要來源於:
(一)社會捐贈;
(二)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 捐贈基金的分類
根據捐贈者意願,可以分為限定性基金(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和非限定性基金(不指定捐贈用途的基金);根據基金來源、用途的不同,可以分為學校基金和部門基金(指各部門接受社會捐贈所形成的面向該部門的基金);根據基金使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的基金)和非留本基金(使用基金本金)。
第九條 基金的名稱
基金的名稱一般由受贈方(學校、各部門或受贈個人)名稱、捐贈方名稱(或捐贈方指定的名稱)以及基金用途(非限定性或多用途基金除外)三部分構成,如“西南大學**助學基金”等。經基金會同意後,捐贈方也可根據自己的意願為基金命名。
第十條 捐贈協定書。捐贈方與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簽訂捐贈協定書,明確規定捐贈的使用辦法、管理原則,用於獎勵助學類的捐贈協定書,還應明確規定受獎助對象的條件和評審辦法等。
第十一條 捐贈設立程式
(一)簽訂協定:捐贈方與基金會簽訂捐贈協定書,明確捐贈基金的使用情況及雙方的合法權益;
(二)捐贈登記:捐贈方填寫《西南大學接受社會捐贈登記表》;
(三)制定管理辦法:捐贈方和受贈方可以結合所設基金的實際情況制定該項基金的有關管理辦法;
(四)成立組織:為所設基金成立包括捐贈方、受贈方在內的項目管理或評審組織;
(五)捐贈儀式:舉行基金設立儀式,發布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新設基金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主要用於提高學校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水平、改善辦學條件等各項事業,包括資助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建設、基礎設施建設,設立獎教金、獎助學金、國際交流基金、科研創新基金等。
第十三條 各部門在爭取社會捐贈過程中,應與基金會管理辦公室取得聯繫,接受有關捐贈內容、捐贈對象、捐贈用途、基金章程、協定文本等方面的審核,簽訂捐贈協定書,報基金會管理辦公室存檔備案。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四條 捐贈款項均應進入基金會帳戶,基金會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相關要求,統一進行會計核算(收付款項、開具收據、日常報銷、編制報表等),集中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並接受基金會業務主管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和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十五條 捐贈款的入帳與使用必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及民政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學校接受的實物捐贈(指除現金以外的捐贈,如儀器設備、車輛、建材等),除與捐贈方簽訂協定外,還應按照學校有關規章制度辦理相關入固手續,報基金會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七條 基金會對各類捐贈實行項目管理,項目的申報、評審工作按照有關章程和管理辦法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捐贈基金的用途。各類基金應在充分尊重捐贈者意願的前提下,主要用於:
(一)資助對國家建設和學校發展有重要意義的學科建設、科研開發等項目;
(二)獎勵在西南大學的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教師、科研人員和其他職工,以及獎勵成績優異的在校學生;
(三)資助在校貧困學生;
(四)支持西南大學校園基礎設施建設;
(五)開展基金會的正常業務和募集資金活動;
(六)資助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九條 基金及各類獎學金、獎教金、資助金的使用應本著公開透明、平等競爭、擇優獎勵、擇需資助的原則,使其發揮最大效能。
第二十條 基金項目完成後,基金會向學校提交項目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書。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應不定期向捐贈方提供捐贈項目的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接受捐贈方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基金會於每年年初向理事會提交上年度基金執行和使用情況的報告,一切財務活動需接受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並按照民政部《基金會信息公布辦法》的要求進行信息公布。
第五章 基金終止
第二十三條 基金項目因完成宗旨、協定期限到期或捐贈方終止捐贈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受贈方提出終止動議,並報基金會審查備案。
第二十四條 基金項目終止前,由受贈單位會同基金會處理該項目的相關事宜。清算期間,停止該基金項目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基金項目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由基金受贈方提出意見,並報基金會審查同意後方可實施,一般套用於與該基金宗旨相關的事業,或納入基金會進行統一管理。
第六章 工作費用
第二十六條 基金管理辦公室的辦公費、差旅費等運行費由學校在教育事業費中統一安排。
第七章 鳴謝辦法
第二十七條 凡為我校捐贈的海內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基金會將積極利用西南大學資源,向捐贈者鳴謝及向捐贈者提供相關服務。
第二十八條 凡為基金會提供信息並協助聯繫的單位與個人,且為學校募集資金成功者,學校將給予一定的獎勵。鳴謝與獎勵辦法另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盡事宜由基金會與捐贈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重慶西南大學教育基金會。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