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22條規定:“商業銀行對其分支機構實行全行統一核算、統一調度資金、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在總行授權範圍內依法開展業務,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由於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往往遍布全國乃至世界各地,而各分支機構所處的環境又千差萬別,如果每筆貸款業務不論數額大小都由總行審批勢必影響效率,也是不可能的。為使金融業務能得到有效開展,商業銀行總行對其分支機構必須進行分級管理和授權,這種分級管理和授權體現在貸款業務上就是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據此貸款分級審批制度是商業銀行作為法人而依法對其分支機構所設立的一種制度,它只適用於該法人的內部關係,而不適用於法人的外部關係。
適用範圍
對信用社信貸業務的適用
信用社是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是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是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組織。任何一個合法成立的信用社均具備法人資格,各信用社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從實踐上看,一個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並不具備法人資格,而一個鄉、鎮的信用社卻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這是我們必須注意的。我國《商業銀行法》第93條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辦理存款、貸款和結算等業務,適用本法有關規定”。據此貸款分級審批制度對信用合作社的貸款業務同樣適用,無一例外。在信用合作社貸款業務中如何適用分級審批制呢?我們知道城市信用社往往在城市的相關區域沒有若干辦事機構,農村信用社也會在相關村民委員會中設立自己的信貸站,為方便辦事處和信貸站所在地的民眾貸款,經信用社授權,該辦事處和信貸站負責人也在一定限額內具有發放貸款的權利,這就是貸款分級審批制度在信用社貸款業務中的具體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