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為市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
(一)加強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資產重組的職責,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加強國有企業收益管理。(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主要職責
(一)根據市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市級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並組織年度和任期的業績考核,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負責推進全市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加快全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推動全市國有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法定程式負責做好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任免,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
(五)代表市政府向授權監管的國有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編制所監管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報市財政局匯總,並負責執行。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信訪維穩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貫徹落實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制定規章制度;對縣(市)、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
(九)根據市政府授權,負責對市級地方金融性資產和已改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除文化體制改革中轉制的文化企業國有資產外)及各部門、各單位興辦的經濟實體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十)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資委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協助委領導處理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公文、機要、保密、檔案、安全、信訪、對外宣傳、新聞宣傳、出資企業維穩工作以及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負責人大議案、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重要檔案和黨委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起草重要的檔案、報告及綜合性會議的領導講話;負責委機關信息化工作;負責本委簡報編輯、政務信息及新聞發布工作;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部門預算、財務、資產管理和接待聯絡工作;承擔機關、直屬單位和所監管企業的外事工作;負責委機關後勤管理。
(二)產權及收益管理科。
擬訂全市國有產權管理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方面的規章制度;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的編制和執行的有關工作,監督、收繳國有資本收益;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劃轉、處置、產權糾紛調處和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和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
(三)改革發展科。
貫徹執行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指導全市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研究指導所監管企業股份制改造、合併、合資等重組方案和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的組建方案,對其中需要國有股東決定的事項提出意見;承辦所出資的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調查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負責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推進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指導國有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承擔市直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的具體工作。
研究提出全市國有經濟布局和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進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必要時對投資決策進行後評估;協助所監管企業解決發展中的有關問題。
(四)業績考核與分配科。
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綜合考核所監管企業的經營業績;綜合研究全市國有經濟和所監管企業的運行狀況;聯繫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應急管理、節能減排和環境保護等工作。
提出全市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調控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的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勵方式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和職工福利保障。
(五)政策法規科。
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地方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政策性文稿的審核協調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總結全市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理論和實踐經驗;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指導國有企業法制建設和法律顧問工作;承擔委機關的法律事務;指導和監督縣(市)、區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六)財務監督科。
承辦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國有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考核評價所監管企業的經營績效;研究提出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和資產損失核銷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按照有關規定,承擔市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人事科。
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研究擬訂向國有控股和參股公司派出國有股權代表的工作方案;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工作;協調指導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統戰和知識分子工作;調查研究國有企業黨的建設、領導班子建設等重大問題;負責所監管企業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負責黨的宣傳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做好委機關的幹部考核、任免、機構編制、人事、勞資等日常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監管企業的黨建工作;負責委機關和所監管企業的離退休幹部管理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 按照有關規定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