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林業局

(二)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林業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環保局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劃入市林業局。
(二)加強保護和合理開發森林、濕地、荒漠(沙化土地和石漠化地區)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最佳化配置林業資源,促進林業可持續發展的職責。加強全市濕地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的職責。
(三)加強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發展,依法維護林農經營林業的合法權益的職責。
(四)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中央、省、市有關森林資源保護、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負責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濕地和荒漠化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並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林業重點工程建設。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造林綠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擬定相關市級標準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山區、丘陵、崗地林業綜合開發和低產林改造。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荒漠化公約的履約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承擔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的管理。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組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經批准後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組織實施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依法承擔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市性、區域性濕地保護規劃,擬訂濕地保護的有關市級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全市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組織、協調有關國際濕地公約的履約工作。
(六)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依法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核申報工作。
(七)負責林業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在國家、省、市自然保護區(小區)區劃、規劃原則的指導下,依法指導森林、濕地、荒漠化和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按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有關工作。承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
(八)承擔推進林業改革,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責任。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九)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制定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政策。指導赴境外森林資源開發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責任,組織、協調、指導專業森林撲火隊伍的防撲火工作,承擔市森林防火指揮部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管的責任。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組織指導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有關政策,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管理監督市級林業基金和對全市林業資金進行稽查,管理市級林業國有資產。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年度生產計畫。
(十二)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科技、外事和引進、利用外資工作,指導全市林業隊伍的建設。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林業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擬訂和監督執行局機關的各項議事規則和工作制度;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保密和信訪等機關日常工作;指導林業生態文明和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起草重要報告、檔案、綜合性材料;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性方針、政策、建議;監督林業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林業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相關工作;承辦林業行政許可相關工作。
(二)發展規劃與資金管理科。
擬訂全市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監督市級林業資金;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建立和實施;編制和組織實施部門預算;組織編報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編制林業及其生態建設年度生產計畫;監管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資產;承辦局機關財務工作;負責林業統計信息工作。
(三)造林綠化管理科(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承擔全市種苗、造林、營林質量管理;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統籌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組織、協調防治荒漠化有關國際公約的履約工作;組織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各類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全市林木種苗、花卉的培育和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森林病蟲鼠害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指導全市古樹名木保護管理工作;擬訂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山區、丘陵、崗地林業綜合開發和改造;承擔市綠化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四)森林資源管理科(農村林業改革發展科)。
組織開展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與評價,統一發布相關信息;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和技術規程,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林權的有關管理工作;監督林地徵用、占用和林地開發利用工作,承辦對依法應由國家、省、市批准的林地徵用、占用的初審工作;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承擔組織指導林業改革和農村林業發展的工作;指導、監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方針政策的落實;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及林權管理;監督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
(五)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
貫徹執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與管理的政策、法規;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及其專用標識、疫源疫病監測;在國家、省、市自然保護區的區劃、規劃原則指導下,組織、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其履約的有關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的有關工作。
(六)科技與對外合作科。
組織開展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和林業創新體系建設、林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承辦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業產品質量監督和有關植物新品種保護、管理的有關工作;管理監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林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組織、指導林業先進技術及智力引進;指導基層林業科技機構的建設;擬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履行國際植物新品種公約、生物安全議定書;承辦林業國際合作交流與引進外資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系統涉外工作。
(七)人事科。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和機構編制等事項;組織、指導林業人才培訓和人才引進工作;承辦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的有關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林業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黨外副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幹部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市森林公安局實行由市林業局和公安部門雙重領導的管理體制。黨政工作由市林業局管理為主,公安業務工作由市公安局管理為主,機構列入市公安局序列。掛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牌子。核定人員編制17名,其中:局長1名(高配副縣級)、副局長2名(正科級)。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地理位置

地址:朝陽路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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