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司法局

(三)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五)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辦公廳、湖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襄樊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鄂辦文[2009]90號)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襄樊市市級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襄發[2009]23號)精神,設立襄樊市司法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增加監督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二)增加監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職責。
(三)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四)加強監督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五)取消指導協調全市法學教育工作的職責。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

二、主要職責

(一)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監督管理全市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三)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各地各行業的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和對外法制宣傳。
(四)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五)監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建設、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市社區矯正工作,指導全市非監禁刑罰執行和刑釋解教人員幫教安置工作。
(八)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國家司法考試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九)指導、監督全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涉港、澳、台法律事務及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全市仲裁機構登記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二)加強全市司法行政隊伍建設;負責管理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幹部人事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縣(市)區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三)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司法局設8個內設機構和政治(警務)部:
(一)辦公室(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督促落實;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工作情況的調查與綜合;負責機關重大政務活動的組織實施和督辦;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的起草、審核;負責文秘檔案、保密信訪、外事接待等工作;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通訊信息技術網路建設;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的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警用車輛等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採購等工作;協調指揮全市司法行政系統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二)法制宣傳科。
擬訂全市法制宣傳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負責系統內的普法工作;指導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市依法治市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律師公證工作管理科。
指導、監督律師、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依照有關程式和規定審核律師事務機構及公證機構的設定;負責全市律師執照的發放、年檢註冊和律師資格撤銷的審核工作;檢查、監督公證業務活動,協調各公證機構之間的關係和業務管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司法考試的工作規劃和有關要求;承擔全市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相關管理。
(四)法律援助工作科。
指導、監督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規劃全市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布局;承擔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五)基層工作科。
指導、監督全市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六)勞動教養(戒毒)管理科。
監督檢查勞動教養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全市勞動教養和強制隔離戒毒的規劃設定工作;指導對勞動教養人員的管理、教育、警戒、習藝性勞動和生活衛生防疫等工作;監督管理司法行政系統強制隔離戒毒措施的執行和戒毒康復工作;承擔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七)市社區矯正工作辦公室。
監督檢查社區矯正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擬訂全市社區矯正工作年度計畫和目標管理責任制並監督實施;監督指導社區矯正對象管理教育和勞動改造工作;指導全市社區矯正工作者和志願者隊伍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工作;承擔市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法制科。
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法制、調研和執法監督工作;承辦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規範性檔案起草、審核、登記和備案工作;指導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改革發展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擬訂全市司法鑑定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司法鑑定人和司法鑑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市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推薦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全市司法鑑定機構的監督檢查和對違法行為的查處。
政治(警務)部 指導全市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及相關幹部人事管理工作,協助管理各縣(市)區司法局領導幹部;負責全市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群團工作,辦事機構設在政治(警務)部。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司法局行政編制為143名(局機關58名、市勞動教養管理所67名、市公證處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含黨外副局長1名),紀檢組長1名,政治(警務)部主任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政治(警務)部副主任、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8名。
原核定市司法局機關7名工勤人員事業編制,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五、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勞動教養管理所。
(二)將原市公證處和市第二公證處合併為襄樊市公證處,為市司法局直屬公證機關(正科級),核定行政編制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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