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責調整
(一)將排污費徵收職責劃給市地方稅務局。(二)將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緩衝區開展教學科研、進入市級自然保護區實驗區參觀旅遊審批的職責劃給市林業局。
(三)增加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職責。
(四)增加輻射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五)增加指導生態文明創建、推動全民環保行動、組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考核職責。
(六)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職責,落實國家減排目標職責和環境監管、監察職責。
(七)加強城區鄉鎮、城鄉結合部的環境保護工作。
(八)加強漢江流域襄樊段水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工作。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相關職業技能鑑定、頒證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地方性環境保護規劃和辦法;對全市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縣(市)區、各部門的環境保護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功能區劃;擬訂並監督實施環境保護地方標準及技術規範;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流域、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市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權交易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查、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環境執法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排污費的核定、排污申報、限期治理等環境保護法律制度;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和專項治理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監督檢查活動;指導縣(市)區環保部門開展環境執法工作。
(五)負責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工作;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六)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擬訂並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市內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和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和省、市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七)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並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實驗室污染物質、機動車等污染防治制度;開展企業環境信用評價,加強環境保護的市場監管;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特別是漢江流域襄樊段的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措施;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向市政府提出省級自然保護區審報建議,指導、協調和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協調指導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
(九)負責輻射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規劃和制度,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放射源安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國家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擬訂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協調市內的國家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推動全市環境信息資源共享和環境信息公開,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組織實施對國控、省控、市控重點污染源的監測。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做好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推動環境保護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負責擬訂全市環境保護重大工作目標和措施。指導各地、各單位開展生態文明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組織開展全民環保行動。指導鄂西生態文化旅遊圈(襄樊區域)的環境保護工作。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7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督察、環境信息發布、保密、信息、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車輛、水電、機關大院安全等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檔案、報告和主要領導講話的起草及調研工作;歸口管理信訪、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等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工作;負責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縣(市)、區間環境污染糾紛情況通報及聯絡工作;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規劃與財務科。
負責環境保護方面的區劃、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環保規劃,組織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提出我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組織審查污染源治理專項資金安排計畫和資金籌措、調劑工作;負責與地方稅務局協調排污費徵收事宜,承擔局機關、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三)法規科。
組織擬訂地方性環境保護的辦法和措施;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環境宣傳和教育工作;負責行政處罰文書審查和行政處罰案件審理等有關事宜;負責監督實施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制度。
(四)污染防治與總量控制科。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組織擬訂水、大氣、噪聲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要飲用水水源地、重點流域和區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負責擬定污染源治理計畫;負責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保核查工作;組織開展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和清潔生產工作;組織環境保護模範城市創建工作;負責環境監測管理、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和環境狀況公報,承擔落實政府污染減排目標的責任;承擔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
(五)環境影響評價科。
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責規劃、政策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負責許可權內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的除核與輻射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和後評價工作;協助做好全市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管理;匯總提出區域、流域和行業限批建議。
(六)生態與輻射監督科(輻射與危險廢物管理站)。
負責環境科技工作,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及生態文明建設。負責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全市自然保護區發展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承擔市環境科學學會和市生態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承擔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放射性物品、危險廢物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七)人事科。
指導全市環保系統隊伍建設。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幹部培訓和人事管理。協助做好縣(市)區環保系統領導幹部管理工作。
直屬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辦事機構設在人事科。
紀檢監察機構 按有關規定設定。
離退休人員工作科 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四、人員編制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為2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總工程師1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0名(含直屬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監察室主任、離退休人員工作科科長各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3名。五、其他事項
(一)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的職責分工。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市水利局負責水資源保護。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局際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污染防治與水資源保護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文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二)襄城區環境保護分局、樊城區環境保護分局為襄樊市環境保護局派出機構,不再掛環境監察大隊牌子,原定機構級別、人員編制、領導職數不變。其主要職責:(1)負責與轄區內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參與當地經濟、社會與環境發展的綜合決策;(2)負責轄區內的環境監管及污染投訴的查處;(3)負責轄區內的環境執法現場管理及排污費徵收;(4)負責轄區內生態與農村環境保護工作;(5)負責轄區內的環境宣傳。
(三)市環境監察支隊為市環境保護局管理的行政管理類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1)參與全市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和污染糾紛的調查處理;(2)負責全市重點污染源及高新區、魚梁洲開發區(以下簡稱“轄區”)內單位或個人執行環境保護法規的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3)負責轄區內企業排污費核定及全市排污費徵收的稽查工作;(4)負責全市所有企業排污口規範整治和污染源線上監測系統的建設和遠程監督工作;(5)負責組織、協調全市環保專項行動和全市環境執法後督察及環境應急管理工作。核定事業編制30名,其中:支隊長1名(高配副縣級)、副支隊長3名(正科級)。
(四)成立漢江水環境保護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環境保護局,負責漢江流域(襄樊段)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所需人員從局機關和所屬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在職在編人員中調劑。(五)其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