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載超長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貨櫃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機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

裝載超長是超過核定裝載長度,按規定裝載是機動車參與交通行為的基本法律規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貨櫃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機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機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機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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