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即行程單)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是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及報銷的憑證。對於行程單來講,它既是專用發票,又是運輸憑證,還是航空運輸契約成立的初步證據和記名式有價證券(票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民航總局規定(國稅發[2006]39號),2006年6月1日起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報銷憑證。
作用
基本作用
作為旅客購買國內航空運輸電子客票的付款及報銷的憑證。
其他作用
使用電子客票乘坐飛機的手續進一步被簡化,只要在機場值機櫃檯出示有效身份證明,即可領取到一張"ET"(電子客票英文縮寫)標識的登機牌;旅客無須再出示機票,只要拿著有"ET"標識的登機牌和有效身份證明,即可進行安全檢查。
此外行程單不是在機場辦理乘機手續和安全檢查的憑證。乘客購買電子客票後只需憑本人有效證件(身份證、護照、軍官證等)和電子機票相關憑證(簡訊、電子郵件等)即可在機場執機櫃檯辦理登機手續領取登機牌,然後持有效證件和登機牌通過安檢登機。
特別注意
1、《行程單》採用一人一票,不可重複列印,遺失不補。乘客可以在航班起飛前或起飛後7天之內在機票銷售地或機場電子客票服務櫃檯領取《行程單》(目前有個別機場的電子客票櫃檯暫不提供列印《行程單》服務)。如果該機票未使用,則在一年有效期內都可以列印《行程單》。
2、如遇退票、改期、航班延誤或取消等情況,若旅客已經取得列印過的《行程單》,需將其交回後方可辦理有關手續(海航、上航特別規定一般情況下若《行程單》遺失不予辦理退票)。
3、乘客可在機場航空公司櫃檯按其要求辦理。
建議乘客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行程單》。如無特殊情況,出行時無須隨身攜帶,以防遺失。乘客也可根據自己的需要在航班起飛後7天之內列印《行程單》做報銷憑證之用。
辨別真假
現狀
虛假行程單泛濫成災,對我國國民經濟運行和民航發展已造成了嚴重的損害。數據顯示,去年中國民航的旅客運輸量攀升至2.3億人次,正規行程單使用量約1.4億張。而根據全國民航電子客票服務熱線的統計,自動驗真不符率2008年為39.78%,2009年為43.86%,2010年上半年達到了約50.15%,業界人士估算,假行程單可能接近正規行程單總量的10%至20%,但是從近期國家多個部委聯手打假及北京、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公安機關接連破獲偽造、銷售偽造的假行程單大要案來看,這個估算應屬於保守估算,真實的情況可能更加觸目驚心。
檢驗方法
要對電子客票行程單檢驗真偽,最簡單的辨別方法就是檢查行程單右上角印刷序號的後4位是否與驗證碼一致,如果不一致,該行程單就是一張無效發票。
還可以將行程單對照亮光處,可以看到有SW、MH字樣的水印印刷標誌。另一個方法就是行程單複印後,會在複印件的黃條位置上顯現出“複印無效”的字樣。而購票以後如果沒有拿到行程單的旅客,會得到一個電子票號,可以採取以下幾種方式來驗證電子客票的真偽。
一是把電子票號和本人的身份證號碼,通過電話報給航空公司客服部的工作人員,由他們來辨別機票的真偽;二是通過撥打電子客票服務熱線查詢;三是通過登入信天游網站查詢。最後提醒廣大旅客,購買機票還是要到正規的航空公司直銷點和旅行服務商如攜程等,這樣才會確保萬無一失。
相關法規
電子客票在我國的法律地位直至2003年11月4日《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即《1999年蒙特婁公約》)在我國正式生效後,在原有紙質機票全面停用後,由各航空公司自行設計印製的電子客票T4聯成為事實上的發票,雖飽受爭議仍大行其道。2006年3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民航局聯合發出“關於試行民航電子客票報銷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9號),行程單應運而生。《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指出,“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同時《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明確將民用航空企業的客票、貨票等列入“專業發票”的範疇。理論上講,行程單和發票“功能等同”,應該屬於發票範疇,但是在長期司法實踐中,倒賣機票(紙質)行為一直被視為倒賣有價票證的行為被打擊,儘管這個聯合檔案(國稅發[2006]39號)明文規定將行程單“納入稅務機關發票管理”,但更多的時候行程單仍然被執法機關視為有價票證而非發票。2008年5月19日,國稅總局、國家民航局再次聯合發出“關於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終於明確將行程單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統一管理。
這兩個檔案毫無疑問確立了行程單的法律屬性:發票。從2008年以後,有關執法部門就開始根據這兩個檔案精神,依照發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對行程單印製、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回收和繳銷過程中的不法行為多次進行精準打擊,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售假是否違法
在《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七條、《契約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第二十一條以及《民航法》、《1999年蒙特婁公約》、《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際運輸規則》和“聯合通知”等規定的相關條款及立法精神中得到了體現。因此偽造假行程單和倒賣偽造的假行程單的行為,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所保護的法益存在著不同程度和層次的侵犯。因此,銷售假行程單的這種行為是一種違法甚至犯罪的行為。
行程單是法律意義上的有價票證,因此對行為人偽造和倒賣偽造的行程單的行為,根據具體情形應當作出如下處罰:
一、行為人偽造和倒賣偽造的行程單的行為,必須要“數額較大”方能根據《刑法》第227條第一款規定,以涉嫌偽造、倒賣偽造的有價票證罪進行處理,但具體的立案標準有待於有關方面的進一步明確。行為人偽造、倒賣偽造的行程單,數額沒有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應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2條第三項為據對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
二、行為人利用偽造的行程單以“出具電子客票”手段詐欺旅客2000元以上的,根據想像競合原則擇一重罪處罰,應根據《刑法》第227條以詐欺罪定罪量刑。對詐欺數額未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可根據具體案情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對行為人處以相應的行政處罰;
三、行為人利用偽造的行程單虛開多收旅客票款,或直接利用偽造的行程單開具“報銷票”,此舉違反多部民航部門規章中關於運輸憑證印製、填開和管理的規定,應受到民航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行為人有意使用這種假行程單報銷套利的,除了違反單位內部的財務管理制度外,如果獲利數額達到了一定的標準,還可能涉嫌與其身份相關的犯罪,如貪污、職務侵占等等。
虛假辨識
具有法律意義的物品在作為社會公共信用與交易安全上的技術手段時必須保持真實性,才能維護公共信用和交易安全。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中,對行程單印製、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回收和繳銷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凡是違反這個暫行管理辦法而獲得的行程單,毫無疑問都是虛假行程單。在實踐中,虛假行程單常見的作假手法有二:一為偽造,一為虛開。這兩種作假手段既可以並行不悖,也可以相互交織。具體說來,判斷行程單是否為虛假行程單,至少應滿足下列標準之一:
一、行程單的載體(介質)為假。根據規定,行程單的印製採用一般發票標準,使用特種紙張、油墨,在指定企業印製,其規格尺寸、票面印刷圖案文字和防偽措施等均有詳細規定。因此,凡是不符合規定私自印製的“行程單”,從根本上就否定了自己成為真行程單的可能。
二、行程單上所載內容虛假。按照規定,行程單上應載明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印刷序號、旅客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簽注、航程、承運人、航班號、座位等級、日期、時間、客票生效日期、有效截止日期、免費行李、備註、票價、機場建設費、燃油附加費、其他稅費、合計、電子客票號碼、驗證碼、連續客票、保險費、銷售單位代號、填開單位(蓋章)、填開日期、查詢網址等項目內容,如果票面所載列印項目、內容與電子客票銷售數據內容不一致,即為虛假行程單。此類虛假行程單的另一表現形式為超範圍刊載票面內容,如票面內容混用國內旅客運輸和國際旅客運輸、混用公共運輸企業和運輸代理人等。
三、非正常途徑獲得行程單。按照相關規定,印製、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回收和繳銷行程單都有具體的單位和部門負責。因此,凡是未從相關規定明確的單位部門處獲得的行程單,均為虛假行程單。但行為人持有使用這種“虛假行程單”時,如果沒有損害到其他人利益且得到這種“虛假行程單”所有人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進行了事後追認,那么行為人構成表見代理,這種“虛假行程單”則真實有效。
虛假懲罰
當行程單被明確為發票後,對虛假行程單的偽造、虛開行為,我們就可以很清晰地看到,關於發票管理和稅務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成為執法機關的首選利器,而民航安全及航空運輸憑證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則成為有益和必要的補充。
一、偽造、買賣偽造的行程單。偽造行程單的行為在法律意義上屬於偽造文書的行為,只要無製作權人製成了虛假文書,或有製作權人在製作文書時實施了虛假記載行為,且所製作出來的虛假文書足以使一般人誤以為真文書,即構成偽造。需要提醒的是,偽造因其方法不同而分為有形偽造與無形偽造。“有形偽造是指文書成立的真實性的偽造和‘偽造名義’,無形偽造是指文書內容的真實性的偽造,即行為人偽造文書內容的行為。”有形偽造一般採取冒用或捏造他人名義作成尚未存在的文書;無形偽造,又稱製作虛偽文書,它是指文書作成人以自己的名義作成文書時,記載虛偽內容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中並無明確規定區分偽造、買賣偽造的發票在偽造方式上的區別,但從法條內容和具體司法實踐來看,還是比較傾向於有形偽造。
二、虛開行程單。《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所謂虛開,既包括在沒有任何商品交易情況下的憑空填寫,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況下的不實填寫。這裡需要注意的是,虛開行程單這一行為中,行程單本身應為來源合法、真實有效的空白行程單。
三、持有、使用虛假行程單。在我國,對持有、使用虛假行程單的行為尚無具體罰則。據悉,目前正在醞釀的刑法修正案(八)有望將持有偽造的發票等行為規定為犯罪,如該修正案能通過全國人大審議,對規範行程單管理、淨化行程單使用環境是有百益而無一害的。
從上述分析可知,涉及到虛假行程單,如果構成犯罪,最直接的罪名就是偽造、買賣偽造的發票罪。由於大量使用虛假行程單,必然會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可能還涉嫌偷稅、漏稅罪。同時大量的虛假行程單被用於報銷,報銷人的報銷金額如果超過一定限度,還有可能涉嫌職務侵占罪或貪污罪。如果不構成犯罪,根據相應法律法規,對行為人還可以給予一定的行政處罰。
注意
價格是否有陷阱的識別依據,簡單的方法就是旅行社報價應該是遊客自己支付機票、住宿、餐飲、門票和交通等費用總和的八成或九成。因為旅行社和航空公司、酒店及景區等單位有團隊價格優惠,優惠幅度平均在5~7折,在這基礎上再添加1~3成的利潤,就是真正意義上的合理報價。
目前旅行社多數會以“超值團”、“純玩團”、“人氣團”或“豪華團”等形容詞來區別。一般說來,“超值團”的質量比較差,只是在報價的時候體現為“超值”而已。如一些車觀項目和不值得遊玩的項目,都納入價格包含景點的範疇。有些會縮短行程;有些餐標會降低成10元/人;有些甚至會不派全陪,只是把遊客賣給當地地接社,使顧客利益得不到保障。 “純玩團”相對價格高,沒有購物點,一些常規與精華景點的費用也含在團費里。但要警惕偽裝的純玩團,如博物館等,往往會有購物點。
“人氣團”一般是比較火的線路,如國內的三亞、麗江,出境的泰國、港澳線等,在住宿方面會打打擦邊球,模糊酒店星級和地理方位。用餐標準也比較低,每人20元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