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取

行取,明制,地方官知縣、推官,科目出身三年考滿者,經地方高級官員保舉和考選,由吏部、都察院協同注擬授職,稱為行取。

優者授給事中,次御史,再次各部官職。清初沿襲,並規定三年一次,各省有定額,雍正(1723-1735)後漸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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