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小板輸注

血小板(PLT)輸注主要用於預防和治療血小板數量減少或者功能異常所致的出血,從而恢復和維持機體的止血和凝血功能。臨床目前主要用手工製備的濃縮血小板和血細胞分離機採集的單採血小板。手工製備的濃縮血小板混入的白細胞相對較多,而單採血小板產量高、純度高、白細胞污染率低,輸注後可快速提高血小板計數,顯著降低血小板輸注無效的發生率,因而被廣泛採用。

適應證

血小板輸注可分為預防性血小板輸注和治療性血小板輸注兩大類。一般來說,臨床上約70%的血小板輸注都是預防性輸注,只有30%左右是為止血而進行的治療性輸注。
1.預防性血小板輸注的適應證
(1)血小板計數<20×109/L,雖無出血,但伴有感染、發熱等導致血小板消耗或破壞增加者,或存在潛在出血部位者。
(2)血小板計數<5×109/L,無論有無出血症狀,都必須儘快預防性輸注血小板,因為這種患者很容易發生內臟出血,特別是顱內出血,一旦出血,後果很嚴重。
(3)患者需接受腰椎穿刺、開腹手術、硬膜外麻醉等操作時,需將血小板計數提升至50×109/L,以確保手術或檢查的安全性。
(4)對於特殊部位(如腦部或眼部)的手術,血小板計數要提升至100 X 109/L。
(5)其他原因導致的血小板計數減少並伴有嚴重出血傾向者。
2.治療性血小板輸注的適應證
(1)血小板生成障礙引起的血小板減少:由疾病、放化療等原因引起的骨髓抑制或骨髓衰竭,血小板計數<20×109/L,伴自發性出血。
(2)血小板功能異常:如血小板無力症、尿毒症、巨大血小板綜合徵、嚴重肝病等血小板計數正常,但功能異常並伴有出血。
(3)稀釋性血小板減少:因大量輸注庫存全血或血液製品,會造成血小板稀釋性減少,血小板計數低於50 X 109/L,並伴有明顯出血。

禁忌證

某些與血小板活化增強和消耗增多相關的疾病,輸注血小板可能會加重病情。因此,不應輕易給予此類患者輸注血小板。但當出現難以控制的活動性出血並威脅其生命時,仍需輸注血小板。血小板輸注的相對禁忌證主要有以下幾點。
1.自身免疫介導的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血栓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
2.肝素誘導的血小板減少症。
3.僅因凝血障礙性疾病引起的出血、僅因解剖缺陷引起的出血。
4.直接壓迫法、局部處理可控制的出血。

方法步驟

1.劑量
血小板輸注劑量取決於患者輸血前血小板計數和預期要達到的血小板計數。我國規定單採血小板每袋(1個治療劑量)應≥2.5×1011個血小板,成人每次輸1個治療量(1袋),而體型較大的患者可能需要適當增加劑量,兒童則根據其體重或體表面積確定血小板輸注劑量,輸注後根據血小板計數增加情況和臨床情況制定此後的輸注計畫。
2.方法
為防止纖維蛋白凝塊輸入患者體內,在輸注血小板時應使用孔徑為170 u的標準輸血器,取來的血小板應立即使用,並以患者能耐受的速度快速輸注。在輸注期間,尤其是輸注開始後15 分鐘內應嚴密觀察有無細菌污染、發熱及變態反應的體徵。發生輕微的變態性不良反應時,應採取減慢輸注或停止輸注,並給予抗組胺藥治療;發生嚴重反應時,應停止輸注並給予支持治療,將剩餘血送至輸血科作進一步分析。在血小板將要輸完時,用0.9%氯化鈉溶液沖洗血袋,使黏附在血袋內壁上的血小板也輸至患者體內。

注意事項

1.進行血小板輸注應結合患者病情、血小板數量與功能、出血情況以及引起血小板減少的病因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
2.一般情況下,血小板輸注前不需要常規配血,只有血小板製品中紅細胞含量大於5ml才需要進行交叉配血實驗。由於血小板膜上有ABO抗原,血小板輸注要求ABO血型同型輸注,在緊急情況下,可以輸ABO不同型但應相容的單採血小板。
3.預防性血小板輸注需觀察輸注後血小板計數是否增加,而治療性血小板輸注需觀察輸注後出血是否減輕或停止,血小板計數增加與否不作為療效評價的惟一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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