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含義
融資性租賃,亦稱金融租賃,是典型的設備租賃所採用的基本形式。
它是指當企業需要添置設備時,不是向金融機構直接申請貸款來購入,而是委託租賃公司根據企業的要求和選擇代為購入所需的設備;然後企業以租賃的方式從租賃公司手裡租賃設備來使用,從而使企業達到融通資金的目的。
概述
融資租賃(financing lease or capital lease)實質上相當於出租人提供融資便利,承租人分期付款購買租賃物。
融資租賃一般包括直接融資租賃、聯合融資租賃、轉租賃、售後回租和槓桿融資租賃等類型。
融資租賃是商品資金形式表現的借貸資金運動形式,是集融資和融物為一體的信用方式,兼有商品信貸和資金信貸的雙重特徵。在這個過程中,出租人通過出租設備商品的形式向承租人提供了信貸便利;而承租人直接借入設備商品,取得了設備商品的使用權,這實際上就是獲得了一筆資金信貸,並在從事生產經營的過程中創造出新的價值。這種既表現出設備融通的貿易形式,又反映了資金融通的信貸方式的融資性租賃。
作用
1)為承租人解決了資金短缺的難題,促進其設備的更新換代和企業發展。
2)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渠道。融資租賃一般有穩定現金(租金)回流,因此風險相對較小。信託財產的獨立性這一制度特色保證了投資者資金的安全。
3)為信託投資公司開拓了一種前景較為廣闊的業務類型。
一般業務流程
僅描述轉租賃的一般業務流程,其他融資租賃資金信託類型的業務流程與此大同小異。 信託法律網提示,轉租賃融資租賃資金信託的一般業務流程包括:
( 1 )信託公司與供貨商簽訂購貨契約,信託公司與租賃公司 A 簽訂融資租賃契約,租賃公司 A 與租賃公司 B 簽訂轉租賃契約;
( 2 )信託公司發行融資租賃資金信託計畫,從投資者那裡籌得資金;
( 3 )供貨商向租賃公司 A (第一承租人)提交租賃物;
( 4 )租賃公司 A (第二出租人)把租賃物轉租賃給租賃公司 B (第二承租人);
( 5 )租賃公司 B 向租賃公司 A 支付租金;
( 6 )租賃公司 A 把租賃公司 B 支付的租金扣除一定費用後以租金形式支付給信託公司;
( 7 )信託公司把租賃公司 A 支付的租金扣除一定管理和其他相關費用後向投資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特徵
許可權分離
在融資性租賃中,雖然設備是承租人指定的,由出租人出資購進,但在約定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於出租人。承租人獲得的是設備使用權,並對租用的設備負有維修,保養以使之處於良好狀態的義務。期滿後,承租人可享有留購,續租,退租或簽訂另外租約的多種選擇。這種所有權和使用權的分離又例如現代經營方式,適應於社會化大生產。
租期分期歸流
在融資性租賃中,承租人交付租金的次數和麽次所付金額均可由雙方具體協商。租期結束時,租金歸流的累計數大體相當於購買設備的價款加上管理費用和出租人的盈利。
資金與物資緊密結合
融資性租賃事宜商品形態和資金形態相結合的方式提供信用。在向企業出租設備是解決了企業的資金需求,他不同於借款還錢,借款換物的一般信用形式,而是借物還錢,因而具有信用、貿易的雙重性質。出租人在這裡同時兼有金融機構和貿易機構的雙重職能。出租人還直接與設備製造商發生購買關係,一方面連線設備的生產環節,一方面與承租人發生租賃關係,連線著設備的實際需求。由於融資性租賃能是產銷緊密結合,因而是一種具有長期穩定特徵的信用方式。
在法律框架下,融資租賃資金信託是指信託投資公司利用資金信託計畫這個融資手段,把資金信託計畫所募集資金運用於融資租賃業務的一種資金信託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