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融資租賃

國際融資租賃是指含有國際因素的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物並租賃給承租人,由承租人按約定支付租金,在租期結束時,承租人得以支付租賃物象徵性余值並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交易。

基本信息

涉及協定

(一)設備供應協定
租賃設備供應協定是國際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檔案,與融資租賃協定實際上具有主從關係,但依據相關國家的法律又具有一定的獨立性。此項協定實質上為一國際貨物供應契約,其基本條款、貿易術語使用、法律適用與通常的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並沒有本質差別。但基於國際融資租賃的特殊要求,該設備供應協定在內容和條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徵:⑴該設備供應協定通常由出租人供應商共同簽署,但該協定同時為承租人設定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其設備條款又是依承租人的要求而訂立,承租人實際上具有利害關係當事人的地位,故該協定通常又須經承租人簽署確認;在有的情況下,該設備供應協定也可由承租人直接與供應商訂立,但其後承租人還須與出租人再簽署關於轉讓設備供應協定買方權利義務的契約,使出租人取得該協定項下買受人的權利和對租賃設備的所有權。⑵該設備供應協定通常明確其附條件生效性質,即該協定的生效和履行以融資租賃協定的訂立生效為前提,並且在融資租賃協定生效後,該設備供應協定將不可撤銷和變更。⑶該設備供應協定的主旨在於為出租人設定權利義務;依其內容,出租人將負有適時開證、組織運輸、購買運輸保險、付款贖單等義務,同時使之取得對設備的所有權。⑷該設備供應協定同時為承租人設定了權利義務;依其內容,承租人負有辦理報關、支付關稅、接貨驗收等義務,與之相對應,供貨商則有義務直接向承租人交貨,並負責安裝調試設備。這些均與一般的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有所不同。⑸在該設備供應協定中,出租人還負有維護承租人利益和為承租人利益行事的誠信義務,以反映在該法律形式下的特殊利益關係。
(二)融資租賃協定
融資租賃協定也是國際融資租賃的基本法律檔案。從目前的實踐來看,國際間尚無為各國所完全接受的標準條款;而國際間租賃形式的多樣化,也使得各類融資租賃協定的內容難於統一,在多數情況下,各國際性租賃公司通常使用自己的租賃協定檔案,並且避免使用融資租賃的概念。但總的來說,國際融資租賃實踐中採用的協定條款可大體上分為兩部分:其一為旨在明確特定融資租賃具體條件的條款,其內容具有實質性和商業性;其二為同類融資租賃協定所經常採用的通用性條款,具有共同條款性質。本節將在後面對這兩類條款加以分別介紹。
(三)設備維修服務協定

國際融資租賃國際融資租賃
由於國際融資租賃的出租人通常通過各種免責條款免除其對設備瑕疵的擔保性責任和持續性責任,因而在租賃設備需要提供專門性維修服務和持續性技術服務的情況下,承租人往往還須與供貨商簽署設備維修服務協定;但在此類服務內容簡單的情況下,當事人也可將此類條款直接納入設備供應協定,而使供貨商負有持續性義務。設備維修服務協定通常賦予供貨商以下基本義務和責任:⑴負責無償地安裝和調試所供應的設備,並提供全部技術資料,使設備運行達到供應協定約定的技術標準;⑵負責對違反供應協定的不合格設備和承租人按約提出的索賠支付賠償;⑶負責無償或按約對承租方人員提供技術培訓服務;⑷負責定期或按約對供應的大型設備提供檢修;⑸對於違反供應協定的設備內在質量瑕疵提供無償修復或補救;⑹對與供應設備有關的技術信息提供交流服務並按約定條件提供技術改進或技術升級服務;⑺根據協定約定對所供設備和技術設備施進行商業性修理。與供貨商的義務相對應,承租人應享有一定的權利並負有對等的義務。
(四)貸款協定
在特定的融資租賃採取槓桿租賃結構的情況下,當事人還須簽署旨在對設備購買提供金融支持的國際貸款協定。槓桿租賃中所採用的貸款協定與通常的國際貸款協定並無本質區別。但基於國際融資租賃的特殊需要,該貸款協定在內容和條款上具有以下一些特徵:⑴該貸款協定在形式上以出租人為借款人,協定亦由貸款人與出租人簽署,但它同時也為融資租賃的供貨商和承租人設定了權利義務。⑵依據該協定,貸款人提供的貸款將直接支付於供貨商並充抵部分貨款;而承租人則負有以租金形式按期向貸款人清償貸款本息的義務。⑶依據該協定,出租人通常僅將擁有的租賃設備和在租賃協定項下的出租權設為抵押和擔保,因而貸款人對出租人可能完全沒有追索權(即所謂“無追索權的貸款”)或者對其僅具有次要的追索權,即只有在承租人不能交納租金的情況下,貸款人方可向出租人要求信用清償。⑷在槓桿租賃中,貸款人實際上是依賴於承租人租賃項目的經濟強度和信用而放貸。因此在貸款協定簽署前,貸款人通常通過調整貸款比例來控制風險;在貸款協定和租賃協定履行期間,貸款人可通過對租賃設備的抵押權和對租賃協定項下的受讓權控制貸款清償;而在租賃協定屆滿時,貸款人則可按約要求承租人在完全清償債務的條件下,方可行使留購權。這些特徵使得該貸款協定與融資租賃項下的其他協定具有了特殊的關聯性。
除上述法律檔案外,具體的國際融資租賃中還可能涉及到投資人協定。這一協定實質上是通過吸收各投資人的股權投資而旨在組建新出租人公司的企業設立協定。其作用在於以該新出租人公司的自有資金支付設備供應協定項下的貨款,使該新出租人公司的融資租賃業務單一化,並使得股權投資人取得有限責任地位。

主要條款

國際融資是一種跨國的借貸活動,主要包括國際貸款國際證券投資國際租賃等形式。
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就融資協定合法性及其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向貸款人作出說明,並保證這些說明的真實性。
先決條件
貸款人發放貸款須以價款人滿足有關約定條件為前提。一般分為涉及融資協定項下的全部義務的先決條件和涉及提供每一筆款項的先決條件。
約定事項
借款人允諾在貸款期限內承擔的一系列作為和不作為的義務。
⒈消極擔保條款(negativepledge):貸款人在償還全部貸款之前,不得在自己的資產及收益上,為其他債權人維護或設定任何擔保物權。
⒉平等位次條款:借款人應保證,無擔保權益的貸款人與借款人其他無擔保權益的債權人處於平等的受償地位,不厚此薄彼。
⒊穩健經營承諾條款:借款人必須遵守穩健經營這一基本原則。
⒋財務約定事項:借款人應定期向貸款人報告自身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並遵守約定的各項財務指標。貸款人可以對借款人的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和指導,一旦借款人違反這些規定,貸款人有可能趕在借款人實際破產之前,要求借款人提前償還貸款。
⒌貸款用途條款:借款人必須把全部貸款用於約定的用途。
⒍保持資產條款:這一條款主要用於禁止借款人通過一項或一系列行為喪失、轉移或耗減其資產,從而使貸款人收回貸款的權利落空。
⒎保持主體的統一性,為了防止借款人本身發生劇烈變動而給貸款人帶了潛在的風險,貸款協定一般要求借款人保持其主體的同一性。
違約事件
⒈違約事件可分為實際違約和預期違約:
1)實際違約:借款人違反融資協定本身的規定事項。如到期不能還本付息,陳述與保證失實,違反約定的其他事項等。
2)預期違約:在融資協定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借款人自身行為或客觀事實默示其屆時將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
包括:連鎖違約(凡借款人不履行對其他人的債務,也視為對貸款人的違約)、喪失清償能力、所有權或控制權變動、抵押品毀損或貶值、借款人資產被徵用或國有化,以及借款人的狀況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另外,很多融資協定規定,當借款人的擔保人或子公司出現上述相關的預期違約事件時,也視同借款人違約處理。
⒉違約救濟:如果借款人違約貸款人可以採取約定的救濟措施(內部救濟措施),包括:
1)對尚未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予以取消或暫時中止借款人的提款權。
2)對已提取的款項,貸款人可以宣布償還期提前,要求借款人立即還款,即“加速到期”。
3)對逾期償還的款項,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約定的違約利息。
4)通常還有一項“累加救濟條款”,即約定的上述救濟措施是累加於法律規定的救濟措施(外部救濟措施)之上的,並不妨礙貸款人另行採取解除融資協定、請求損害賠償、要求支付已到期本息以及申請借款人破產等法定的救濟手段。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