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所謂虛擬資產,是指已經發生的費用或損失,但由於企業缺乏承受能力而暫時掛列為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損失等資產項目。
利用虛擬資產作為“蓄水池”,不及時確認、少攤銷或不攤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是上市公司粉飾會計報表的慣用手法。它們的藉口包括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地方財政部門的批示等。
構成
虛擬資產是企業資產的特殊組成部分,是持續經營的會計假設前提的產物。從本質上說,虛擬資產並不是資產,而是企業已經發生的費用或損失,按照權責發生制和會計配比的要求,暫時作為資產進行核算的部分。
它具體包括兩個部分:
一部分是直觀的虛擬資產,它包括待攤費用。長期待攤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失等,這部分虛擬資產可以從企業的資產負債表中一目了然,其中待處理財產損失在實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後已從年度資產負債表中剔除;
另一部分是隱含的虛擬資產,即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相背離的部分,如應收賬款中的壞賬、報廢和滯銷的存貨、固定資產和在建工程的歷史成本與公允價值的差額等等,這部分虛擬資產在1998年《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要求將其作為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長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等項目反映,作為各項資產價值的備抵項目,從企業的資產總額中加以剔除,而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實行以後更是將它擴展到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委託貸款減值準備等,當然這種計提屬於會計職業判斷的範疇,有可能出現偏差,只有在企業資產重組或破產清算時才能最終得到驗證。
由此可見,虛擬資產的特點集中體現在一個“虛”字上,由於它的界定需要參與會計人員的主觀判斷,而且受益和分攤的期限也難以精確估算,因此往往成為上市公司用以調節利潤、粉飾會計報表的一種工具。
例如,"ST中華"由於1999年末高達3.66億元的巨額海外債務重組收益,當年每股收益高達0.417元,儼然成了一隻“績優股”。但是,分析其財務報告可以發現:在該公司27.2億元總資產中,應收賬款淨額高達13.88億元,所占比例為51%。而應收賬款淨額中三年以上賬齡的達8.8億元,其中包括了對大股東香港大環腳踏車有限公司的應收賬款5.22億元,後者當時因擔保責任已在香港被法院判處清盤,因此該筆款項極有可能無法收回。此外,公司存貨淨額高達2.4億元,其他長期應收款2800萬元,待攤費用1132萬元,長期待攤費用1625萬元,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561萬元。剔除上述虛擬資產後,公司總資產約為18億元左右,而其淨資產早已為負值。該公司財務風險極大。2000年中期,該公司再度出現虧損。
一般而言,利潤及其構成是投資者最為關心的財務信息,但是虛擬資產的大量存在意味著即使企業利潤較高,人為調節的可能性卻極大,同時往往預示企業的經營狀況與財務狀況欠佳等,因此對上市公司虛擬資產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義。
作為資產的原因
“虛擬資產”之所以列作資產項目,是因為它完全符合資產的含義。
首先,“虛擬資產”項目的產權歸屬本企業,為企業所擁有。
其次,“虛擬資產”能以貨幣加以計量,因為它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
再次,“虛擬資產”具備“經濟資源”之屬性特徵。
因為在企業持續經營的條件下,將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或損失列作待攤、遞延等“虛擬資產”項目,嗣後在持續經營期間按一定方法分期攤銷轉作費用時,抵減了該期間的利潤,並相應抵減了應交的所得稅,這就是“虛擬資產”的抵稅作用,實質上也就是它為企業帶來的未來經濟效益。虛擬資產的上述三個特徵,足以說明其在持續經營前提下完全具備資產的確認條件,應當確認為資產項目。
弊端
現實情況是,企業往往利用虛擬資產賬戶作為“蓄水池”,不及時確認、少攤或不攤銷已經發生的費用和損失,這已經成為一些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粉飾會計報表、虛盈實虧、假盈直虧的慣用手法。
克服“虛擬資產”會計核算中可能出現的弊端,關鍵在於合理的制度安排;首先,應當根據支出的性質,合理確定“虛擬資產”的確認標準,即界定某項支出能否列出待攤、遞延等虛擬資產項目的條件;其次,根據受益時間的長短,合理確定各項虛擬資產的攤銷期限或轉銷時限。現實中一些企業相關會計信息的虛假問題,皆出自這兩個方面。因此,把握好這兩條,則必能杜絕相關的信息虛假問題。
評估
基於業績考核、獲取信貸資金、發行股票等目的,經營成果粉飾一般以利潤最大化、利潤均衡化的形式出現。基於納稅和推卸責任等目的,經營成果粉飾一般以利潤最小化和利潤清洗的形式出現。
首先,為股份制改組目的而進行的資產評估,一般均是對改制前企業的整體評估,即評定整體企業的淨資產價值,包括企業各項有形和無形資產。由於改制後的股份制企業已成為多元投資主體的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相對於改制企業單一的投資人而言,企業的產權關係在質和量兩方面均發生了根本性變化。因此,它們是兩種產權持有者完全不同的經濟實體,試圖從企業改制後生產經營活動中“不中斷”這一表面現象來判定企業“持續經營”的存續,是站不住腳的。因此,企業股份制改組實務中將“虛擬資產”項目納入企業整體資產評估範圍的做法是毫無根據的。因為,這些“資產”項目毫無價值可言,只能作價為“零”處理。
其次,為企業產權交易目的而進行的資產評估,既可能涉及整體評估(如產權轉讓時),也可能是單項資產評估(如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在整體評估情況下,對“虛擬資產”項目的處理方法已如上述。在單項資產評估情況下,“虛擬資產”項目也是不能納入評估範圍的。因為出於產權交易目的,如對外投資時,企業投出資產的形態可以是貨幣資金,也可以存貨、固定資產等非貨幣性的實物資產,還可以是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但是,諸如待攤費用、遞延資產、待處理固定(流動)資產損失等費用或損失,是企業的“虛”資產;更為重要的是,這些虛擬資產存續的唯一基礎是企業持續經營,而在產權交易情形下,持續經營已不復存在,因此不能將虛擬資產延續至投資企業去攤銷受益。所以,在單項資產評估情況下,虛擬資產項目也是沒有價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