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事件
蔡國穎的前夫端木是寶鋼集團的一位老總,蘇飛虎曾是端木手下的一位普通職工,他的公關能力很出色,和端木一家相處得十分融洽。1989年,端木因為經濟問題被捕,被判刑13 年。同年,蔡國穎的父親生了一場重病,雙重打擊令蔡國穎也大病一場。蘇飛虎為端木的事、為蔡國穎父親的病情、為蔡國穎的病情忙乎著,蔡國穎和蘇飛虎之間的感情迅速升溫。
蔡國穎比蘇飛虎大8歲,和前夫的婚姻關係沒有解除,還帶著與前夫所生的一個兒子,蔡國穎和蘇飛虎兩人的親密關係遭到了雙方家庭的強烈反對。蔡國穎說,“儘管如此,蘇飛虎還是非常堅定地與我走到了一起。1990年元旦後,蘇飛虎搬到我們家居住。”
升任黨委書記
蔡國穎每月都和蘇飛虎雙雙去監獄探望端木。端木在監獄裡表現出色,先後兩次被批准回家探親。當端木回到家看望妻兒時,才發現自己的家已經被部下占去了,只有強忍下傷痛住進了旅館。
1996年,端木提前出獄。為了妻子和兒子的幸福,他與蔡國穎辦了離婚手續,同時離開了傷心之地——寶鋼集團。此後,蔡國穎及家人開始催促蘇飛虎,希望他能正式與蔡國穎登記結婚。“蘇飛虎總是答應說,你放心,到時候我自然會做安排的。”蔡國穎說。
與蔡國穎同居期間,蘇飛虎的事業節節向上,他從辦事員、工段長、副科長、科長一直做到寶鋼工業公司黨委書記。1998年,他讓原本在商店做營業員的蔡國穎辭掉工作,回家相夫教子。這讓蔡國穎覺得,要是自己一直揪住結婚登記這件事不放,那實在是太不信任“丈夫”了。
拒付分手費
“2006年春節,我突然接到朋友電話,說蘇飛虎和另外一名女子已經於2006年元旦那天登記結婚了。還聽說他們已經熱戀了好幾年,以新婚妻子的名義買了房、買了車……”蔡國穎說到此處痛哭流淚。
2006年6月11日,蘇飛虎正式和蔡國穎分手。蘇飛虎說:“家裡所有東西,除了我的衣服,其他的一分錢、一樣東西我都不要,全部留給你!我的工資卡里還剩13萬元也歸你,另外,我再補償你120萬元!”
蘇飛虎委託朋友徐山寫下一張欠條給蔡國穎:“欠蔡國穎120萬元,每月還款1.5萬元,年底多還2萬元,每年還款20萬元……”寫下欠條後,蔡國穎先後收到蘇飛虎支付的9個月費用計13.5萬元。
此後,蘇飛虎拒絕繼續付款。為追討剩餘款,蔡國穎將蘇飛虎起訴到了法院。
開庭中,蘇飛虎不承認120萬元欠條是他委託徐山所寫。蘇飛虎認為,自己和蔡國穎之間沒有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係,他為了與原告解除同居關係,曾經提出給予一些補償,但並未明確過給多少,徐山寫的120萬元欠條自己並不知情。
徐山出庭舉證:“我是蘇飛虎的朋友,我們都在寶鋼工作,在蘇飛虎和蔡國穎斷絕同居關係前,蔡國穎住在醫院裡,很可憐的,我也同情她。蘇飛虎答應給蔡國穎補償 120萬元,蔡國穎要蘇飛虎寫欠條,蘇飛虎說叫我代寫,我想反正蘇飛虎已經答應了,我就寫了這張欠條。這以後的13.5萬元還款都是蘇飛虎還的,我沒有還過一分錢,這蘇飛虎堂堂男人怎么能說話不算話呢?”
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下達,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判決蔡國穎敗訴。法院認為,兩人未經結婚登記的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蘇飛虎為解除這種同居關係所承諾的“補償”,其性質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債務。對於蘇飛虎已經支付的13.5萬元,法院認為這是蘇飛虎的自願行為,予以認可。
2008年12月19日,蔡國穎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蔡國穎抗訴狀
抗訴人(原審原告):蔡國穎,女,1953 年3 月21 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虹口區東江灣路
被抗訴人(原審被告):蘇飛虎,男,1961 年10 月23 日出生,漢族,住上海普陀區曹楊二村
抗訴請求
1 、撤銷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8 )普民一(民)初字第5107 號民事判決書;改判支持抗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2 、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抗訴理由
抗訴人不服上海市普陀區人民法院(2008 )普民一(民)初字第5107 號民事判決,認為該判決認定本案債權債務性質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導致作出錯誤的判決。具體理由如下:
一、認定債務性質錯誤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為與原告解除同居關係所承諾的‘補償’,其性質屬於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債務”二這一認定是錯誤的。
不可強制執行的債權或債務是指超過訴訟時效以後的債權債務,又稱“自然債務”。把解除同居所形成的債權債務作為自然債權債務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法理上的解釋。
2001 年婚姻法修訂後,明文禁止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對於無婚姻關係的同居,法律沒有禁止性規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行為是違法,沒有違反的行為則是合法。把兩種行為混為一談,是原審法院對債務性質認定錯誤的原因。
原審法院既否認承諾補償是“債的發生”,又認為承諾補償是“不可強制執行”的債,又肯定被告履行補償是處分“合法民事權益”,這是自相矛盾的。 二、適用法律不當
原審判決適用民法通則第六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四條是適用法律不當。
雙方當事人自1997 年以後的同居行為沒有違反法律和國家政策。抗訴人取得的13 . 5 萬元補償,是被抗訴人自願支付的,沒有違反法律規定。被抗訴人作出的承諾補償和抗訴人接受的補償是由被抗訴人主動提出,經雙方協商,用“欠條”的形式規定的,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抗訴人有要求債務人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的權利。
原審法院適用的法律都是支持抗訴人訴訟觀點的,適用的這些法律條文,竟然成為法院駁回抗訴人訴訟請求的依據,簡直是南轅北轍。
原審判決認為要求被告繼續履行承諾無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定處理;協定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婚姻法保護同居期間的所得財產,並授權當事人可以協定處理,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同居長達16 年之久,以夫妻名義同居達8 年,在分手時,承諾的補償實際上是對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的協定處理。對承諾補償的不履行是對雙方協定的違約。原審法院應當適用婚姻法和契約法的相關規定作出支持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債權性質錯誤,適用法律不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支持抗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抗訴人:蔡國穎
2008年12月12日
哥哥聲
看到蔡國穎“聲淚俱下”的文章,似乎感動了一大批人,作為蘇飛虎(以下簡稱蘇)的兄弟不得不出來說幾句,問蔡國穎(以下簡稱蔡)幾個問題:
一、如果用道德水準衡量一個人,那么當初蔡為何要拋棄獄中的丈夫?
移情別戀首先是蔡,蘇強姦你沒有?看文章好象沒有,那就是自願的,蔡捫心自問他丈夫提前釋放蘇是否出力?當初蔡也是裝可憐迷惑蘇,要知道當初蘇才28歲啊!而蔡已是36歲的女人,而且是一個非常有心計的女人,論男歡女愛蔡不知要老練多少,如果要用“移情別了戀”來形容,那么蔡先“紅杏出牆”背叛她的丈夫,為什麼全部責任在蘇的身上?
二、“聲淚俱下”的文章中蔡為什麼不提她的住處?
蔡“紅杏出牆”後非常有心計的得到了房子,據說房子是前夫留下,而蔡的文章中一字未提——房子到手了。
三、“聲淚俱下”的文章中蔡為什麼沒有寫到為蘇煽扇子、洗洗澡的動人場面?
因為蔡赤頭赤尾是個自私、貪婪的女人,當初蘇被蔡迷惑以後的確感到有點對不起老朋友,所以一再表示在其丈夫服刑期間擔負起這個“家”的責任,在經濟上給予這個“家”幫助,所以蘇這么多年的積蓄全部傾注在這個“家”里,而蔡一直以所謂的醜事來要挾蘇,如果蘇的工資卡不給她,她就到單位里去鬧,人總是要面子的,蘇為了自己的面子只能乖乖的將工資卡上繳。蔡的第二步心計達到了——錢到手了。
四、“聲淚俱下”的文章中蔡標榜自己是賢妻,為什麼從未提到蘇的家人?
這么稱職的“妻子”請問:蘇的外婆生病住院一直到去世她人在那裡?蘇的母親生病開刀她在那裡?蘇自己在高架上出車禍她人在那裡?蘇的剛出生的侄子病危的時候她在那裡?我們這些兄弟都見證了這一切,而作為稱職合格的“妻子”在乾什麼?她所謂的“相夫教子的含義:享福教子,所以她要結婚的前提條是與蘇的家庭不來往,因為她嫌蘇的大家庭太繁,結婚可以,但我不會為你生孩子。構想一下16年同居蘇的家人從未看見過她,她只是把蘇占有在自己的身邊,只要對自己的家人好就行。
六、我們在談談“欠條”一事:徐山是蘇的朋友,他為什麼莫名奇妙的介入這場糾紛中來。如果出於朋友意氣寫了這張“欠條”,足以見證蘇的人格魅力。
七、我們在談談“同居”之事:其一;為什麼不結婚?蔡並非低能之人,如果她真要結婚她可以利用一切手段。其二、這么多年蘇在外以讀書的名義與其他女人來往難道蔡一點感覺都沒有?她的理念是只要工資卡在我手上,只要照顧好我的兒子和母親,其他的事情與我無關,所以她並非傻,而是太聰明。其三、她提前退休完全是不想讓單位的領導知道她的丈夫是服刑人員。
縱上所訴蔡太會演戲了,她拿了這么多年錢,蘇供她兒子國外讀書,孝敬她父母,而她既沒有為蘇生兒育女,又沒孝敬蘇的父母憑什麼還要敲詐蘇這么一大筆錢。蘇真正感到筋疲力盡,他的青春,他的前途全毀在這個自私、貪婪的女人身上,所以他終下決心要分手,而這女人突然感覺那種衣食無憂的生活要終結了,頓時報復於蘇。她何謂賢妻,她何謂付出,她何謂相夫,她何謂教子,她從頭至尾只想到她的將來,她的兒子,她的母親,她有沒有想過蘇的將來,蘇的母親,蘇的兄弟姐妹。所以我們這些友情有義的弟兄將永遠支持蘇離開這個女人,等待公正判決。世界上像這樣的好男人、這樣能為自己以前的過錯負責的男人沒有幾個,我們的蘇兄就是其中一個,歷史將見證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