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源
《“蘇美爾”法典》----約公元前二十世紀這是楔形文字大泥板之一部分. 泥板共有文字五行,這是其中的最後兩行.原文為草書體的後期蘇美爾文,當屬於公元前十九世紀. 大概出自烏魯克城,為拉爾沙王國法律的一部分,拉爾沙王國曾於公元前二千年左右與伊新王國共同代替了以烏爾
詳細信息
為首都的“蘇爾美及阿卡德”王國即烏爾第三王朝.第一條 (1)推撞自由民之女,致墮其身內之物者,應賠償銀十舍客勒(2)
第二條毆打自由民之女, 致墮其身內之物者,應賠償三分之一明那(3)
第三條不依照指定他的航線行使而使船失事者,除船價本身外,應對船主人按---計算租船之費
第四條養子(4)倘告其父母雲:“爾非吾父,爾非吾母”,則彼應放棄房屋.田. 園. 所有奴隸及其他財產,而此子本身應按其全價出賣. 倘其父母告彼雲: “爾非吾子”,則彼應走出----房屋
第五條倘其倘其父母告彼雲: “爾非吾子”,則彼應離開圍牆和居地(5)
第六條引誘自由之民女離家外出,而女之父母不知者,應告知此女之父母----而此女之父母以女嫁之
第七條引誘自由之民女離家外出,而女之父母不知者,則引誘此女之人應對神發誓雲:“彼(6)實知情,則應在彼”.
第八條 欄中之牛倘為獅子所吞食,牛之價值應作為牛之主人的損失
第九條倘牛傷害欄中之牛,則應以牛還牛(7)
(1) 現有原文大約自法典中間開始,這些條文僅為現有原文之次序
(2) 舍客勒的八點四公分
(3) 明那約半公斤
(4) 養子俄譯本為Maiiih 依B.B斯特魯威院士說為養子
(5) 上條末句之“彼”及此句中”彼”,當指父或母,可能因不認其子,而被逐出公社. 參閱下文“ 所謂 ‘蘇美爾親屬法’”第三一四條
(6) 彼OH,俄譯者注云,疑即指父母
(7) 以牛換牛,是說以活牛償死牛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