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1987年簽署的《蒙特婁議定書》規定限制使用氟氯化碳和其他耗竭臭氧的化學物質。此前有研究表明,對於減緩和控制全球變暖,《蒙特婁議定書》所帶來的效果比《京都議定書》要高出5倍—6倍,因此,《蒙特婁議定書》也被前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稱讚為“迄今唯一最成功的國際協定。”目前,有191個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簽訂了該協定,並且逐步淘汰了95%%的消耗臭氧化學物質。
《蒙特婁議定書》所涉及的多種物質,既消耗臭氧同樣也會導致氣候變暖,而全球變暖的形勢已日益嚴峻。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計畫催促蒙特婁相關要求能夠儘快實施,美國對推行《蒙特婁議定書》也非常積極,美國國務院在會前表示:“我們將在簽約國間達成協定,儘快淘汰氫氟氯碳化物,這些化學物質不僅破壞臭氧層,而且對氣候變暖帶來不利影響。”
涉及物質
國家環保總局對外合作中心副主任溫武瑞介紹,《蒙特婁議定書》需要淘汰的物質包括6大類:全氯氟烴、哈龍、四氯化碳、甲基氯仿、甲基溴和含氫氯氟烴。其中,全氯氟烴,英文縮寫CFCs,也就是老百姓通常稱作氟利昂的物質,《蒙特婁議定書》規定開發中國家在2010年全部淘汰。作為締約國之一,中國主動對外承諾將自己的“禁氟大限”從原定的2010年提前至2007年,比公約規定提前兩年半。
內容
《議定書》在前言中指出,有關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產和使用過程中的排放對臭氧層破壞產生直接的作用,因而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了較大的負面影響。基於預防審慎原則,國際社會應採取行動淘汰這些物質,加強研究和開發替代品。這裡特別指出,有關控制措施必須考慮開發中國家的特殊情況,特別是其資金和技術需求。前言中同時也強調任何措施應基於科學和研究結果,並考慮有關經濟和技術因素。
《議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1. 規定了受控物質的種類。
受控物質以附屬檔案A的形式表示,有兩類共8種。第一類為5種CFC;第二類為3種哈龍。
2. 規定了控制限額的基準。
受控的內容包括受控物質的生產量和消費量,其中消費量是按生產量加進口量並減去出口量計算的。《議定書》規定了生產量和消費量的起始控制限額的基準:已開發國家生產量與消費量的起始控制限額都以1986年的實際發生數為基準;開發中國家(1986年人均消費量小於0.3kg的國家,即所謂的第五條第一款國家)都以1995~1997年實際發生的三年平均數或每年人均0.3kg,取其低者為基準。
3. 規定了控制時間。
已開發國家的開始控制時間,對於第一類受控制物質(CFC),其消費量自1989年7月1日起,生產量自1990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上述限額基準。1993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限額基準的80%。自1998年7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限額基準的50%。對於第二類受控物質(哈龍),其消費量和生產量自1992年1月1日起,每年不得超過限額基準。開發中國家的控制時間表比已開發國家相應延遲10年。
4.確定了評估機制。
《議定書》規定從1990年起,其後至少每4年,各締約方應根據可以取得的科學、環境、技術和經濟資料,對規定的控制措施進行一次評估。
修正調整
《議定書》至今已經過了4次修正和2次調整。它們分別是:1990年6月在倫敦召開的第2次締約方會議上形成的《倫敦修正案》、1992年11月在哥本哈根召開的第4次締約方會議上形成的《哥本哈根修正案》、1997年9月在蒙特婁召開的第9次締約方會議上形成的《蒙特婁修正案》和1999年11月在北京召開的第11次締約方會議上形成的《北京修正案》;以及1995年12月在維也納召開的第7次締約方會議上形成的《維也納調整案》和1997年在蒙特婁召開的第9次締約方會議上形成的《蒙特婁修正案》。
《議定書》及不同的修正案中規定了相關的受控物質和淘汰時間表,只有批准加入某修正案的國家才履行該修正案提出的受控義務。截止到2002年2月,有183個國家批准加入了《議定書》,163個國家批准加入了《議定書》倫敦修正案,140個國家批准加入了《議定書》哥本哈根修正案,78個國家批准加入了《議定書》蒙特婁修正案,27個國家加入了《議定書》北京修正案。
在若干修正案與調整案之中,對開發中國家具有最重要意義的當屬《倫敦修正案》。《倫敦修正案》把原《議定書》中第十條“技術援助”改為“基金機制”,規定締約方應設定一個機制,建立一個多邊基金,由不屬於第五條第一款行事的締約方捐款,向按第五條第一款行事的締約方提供財務及技術合作。多邊基金在締約方權力下設定一個執行委員會,制定並監督具體業務政策、指導方針和行政安排的實施。還明確指出,每一締約方應配合基金機制,在公平和最有利的條件下,確保向按第五條第一款行事的國家迅速轉讓替代物和有關技術。
受控ODS種類
《蒙特婁議定書》以附屬檔案列表的形式明確了受控物質的種類,並規定締約方可以協商調整受控物質的種類。經過締約方會議進行的多次調整和修正,《議定書》擴大了受控物質的範圍,加快了淘汰進程。1989年,《蒙特婁議定書》規定受控物質為兩類8種;1991年,中國加入議定書倫敦修正案時為五類20種(HCFC類物質34種為過渡性物質);在《北京修正案》下受控物質已達八類95種。
環境污染相關知識
環境污染,指自然的或人為的向環境中添加某種物質而超過環境的自淨能力而產生危害的行為。主要對環境自然生態系統和人的健康產生危害,即使當時不造成危害,但後續效應有害也算是污染行為。一般污染被分為空氣污染、水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壤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現在污染的範圍越來越大,有船舶污染、光污染、噪音污染、熱污染和過度消費等各種新興污染開始被人們關注。 | |
空氣污染 | 酸雨 | 鹼雨 | 北極霾 | 大氣擴散模式 | 全球黯化 | 蚱蜢跳效應 | 全球變暖 | 臭氧空洞 | 氯氟碳化合物 | 懸浮粒子 | 霾 | 氣溶膠 |
水污染 | 富營養化 | 海洋廢棄物 | 油外泄 | 熱污染 | 城市徑流 | 水質 | 死水 | 生活污水 |
土地污染 | 生物修復 | 植物修復 | 除草劑 | 農藥 | 重金屬 | 肥害 |
放射性污染 | 裂變產物 | 放射性落下灰 | 急性輻射綜合症 |
其他污染 | 熱島現象 | 光害 | 噪音污染 | 基因污染 | 工業污染 | 船舶污染 |
污染控制技術 | 環境監測 | 資源回收 | 垃圾分類 | 污染物排放控制技術 | 環境污染控制 | 活性污泥法 | SBR污水處理工藝 | 生物膜法 | 厭氧法 | 上流式厭氧污泥床 | 污水處理 | 鏇風分離 | 工業發酵 | 堆填 | 垃圾焚燒 | 固體廢棄物的處理與處置 | 水污染控制 |
對生物的影響 | 生物放大作用 | 生物累積性 | 生物濃縮性 |
污染事故 | 台塑仁武廠污染事件 | 湖南省兒童鉛中毒案 | 日本四大公害病 | 愛克森瓦拉茲海難 | 阿瑪斯號貨輪油污事件 | 林園事件 | 2010年墨西哥灣漏油事故 | 2010年大連新港輸油管道爆炸 | 2011年中海油渤海灣漏油事故 |
國際公約 | 巴塞爾公約 | 《蒙特婁議定書》 | 京都議定書 | 斯德哥爾摩公約 | 防止船舶污染國際公約 |
環保組織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 | 香港環境保護署 | 綠色和平 | 綠黨 | 美國環境保護局 | 歐洲環境署 | 日本環境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