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傷害險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

航空傷害險的定義

保險責任是被保險乘客在登機、飛機滑行、飛行、著陸過程中,即在保險期限內因飛機意外事故遭到人身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時,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
在航空保險中,航空意外險是離普通乘客最近的險種,最高保額為200萬元。保險金額按份計算,保費每份20元,每份保額20萬元。同一投保人最多可以買10份,即最高保險金額為200萬元。保障時間是從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180天以內。

發展歷程

中國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從1989年開辦至今,走過了十八年的發展路程。
1989年,當時的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與民航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一起研究制定了最早的航意險產品,分五種費率,即3元、5元、7元、9元、11元分別保1萬、2萬、3萬、4萬、5萬元。當年5月1日,航意險正式在全國範圍內開辦。
1993年,航意險調整為5元、10元分別保3萬、6萬元。
1998年7月,中國人民銀行制定頒布了《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條款規定,航意險保險期間為登機艙門到離機艙門之間,每份保費20元,保額為20萬元。全國自1998年8月1日起統一使用“航意險統頒條款”。
2003年1月1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行業指導性條款。新的航意險將由原來每份保險費20元、保險金額20萬元,調整為每份保費20元、保額40萬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額200萬元的規定不變。
2007年9月,中國保監會下發《關於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廢止行業指導性條款,將航意險產品開發權和定價權完全交給保險公司,進一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截至2006年末,共有22家壽險公司、11家產險公司經營航意險。2006年實現航意險保費1.76億元。今年1至7月,實現航意險保費1.27億元。

責任條款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保險人依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保險人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保險人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較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保險人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保險人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五)保險人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契約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投保人購買保險要清楚自己的權利,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免責條款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含宮外孕)、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食物中毒、高原反應、中暑;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被保險人投保前已有的殘疾及其康復與治療;
(八)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契約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九)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後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十)任何生物、化學、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污染或輻射;
(十一)恐怖攻擊。
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支出醫療費用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間;
(三)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四)被保險人患有愛滋病或者感染愛滋病毒(HIV呈陽性)期間;
(五)被保險人精神和行為障礙(以世界衛生組織頒布的《疾病和有關健康問題的國際統計分類(ICD-10)》為準)期間。
免責條款和責任條款都是保險人需要全面了解的,有助於對自身合法權益的保障。

賠付情況

第一種是在有效期內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第二種是在有效期內殘疾,給付殘疾保險金。第三種是在有效期。
航空意外險間內,未造成身故或殘疾,按3萬元的限額給付醫療保險金。航空意外險是非強制險,是否購買自己決定。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有如下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契約時,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需要指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如未定份額,則各受益人平均分配享受受益權。被保險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時,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當需要變更受益人時,需要得到保險公司允許並批註。
航空意外險即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導致身故或殘疾,自傷害發生日起180日內,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條款所載明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按身體殘疾所對應的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航意險的保險期限是從被保險乘客 踏入保單上載明的航班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抵目的港走出艙門為止。不論年齡,每份保單的保險費為20元。保險金額包括身故及殘疾賠償20萬元、意外醫藥費賠償最高2萬元(根據實際發生的醫藥費賠償)。國內和國際航班的乘客均可購買,賠付標準是一樣的。航意險1份起賣,同一名乘客最多可買10份。

重要性

根據以往的經驗,半數理賠發生在航班延誤、行李延誤和財產損失上。因此,隨著國人旅遊的高速增長,財產保障和旅程延誤、行李延誤等旅行不便的保障是居民出遊更應關注的問題。目前市場上有專門的旅行險,這類產品實際上包括各類風險的險種組合。如由於天氣原因或機械故障引起的航班延誤,市民可以通過購買旅行險獲得相應的補償。業內人士表示,目前旅行險產品非常豐富,市民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一份適合自己的旅行險,而且最好帶有24小時的緊急救援服務。
投保注意險種區別。據了解,當前市民出行選擇保險產品時,除了能看到旅行險外,還有航意險和短期人身意外險等多種險種,這些產品之間到底有哪些區別呢?美亞保險的專家告訴記者,航意險的保險責任,用通俗的語言來講就是保障乘客從艙門(上飛機)到艙門(下飛機)之間的因意外事故而導致的身故和殘疾,其保障的時間與空間有限。旅行意外險則更多傾向於傳統的人身意外方面的保障;而旅行險則會更多關注整個旅行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各種風險。
對於市民來說,不同的出行目的和出行方式,都可能帶來不同的保險需求。對於選擇出國旅遊的市民來說,如果目的地是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冰島、義大利、盧森堡、挪威、荷蘭、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這些申根國家,則必須投保包含24小時旅行救援服務的醫療保險。業內人士特別提醒市民注意,根據申根國家的簽證要求,所有的短期簽證申請者都必須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時購買境外旅行保險,證明可承擔國外住院費用及醫療運返費用,醫療保險金額不得低於30萬元人民幣(即3萬歐元),保險期限不得少於一個月。

航空保險最基本的類別

①機身險:機身及其附屬檔案遭受損失後得到賠償的保險;
②航空運輸險:空運的貨物遭受損失後得到賠償的保險;
③航空傷害險:飛機機組人員和旅客的人身受到意外傷害後得到賠償的保險。通常是航空運輸險和航空傷害險同時承保;
④航空責任險:與飛行無關的第三者因飛機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得到賠償的保險,又稱第三者責任險。此外,國際上還有多種涉及航空方面的保險業務。大多數國家的航空公司對旅客、行李、貨物的最高賠償額,執行1929年《華沙公約》的規定(見國際民航公約)。

航空傷害險和航空責任險的區別

與航責險不同,航空傷害險是保險公司為航空旅客專門設計的一種針對性很強的商業險種。其保險期限從被保險乘客踏入保單上載明的航班班機的艙門開始,到飛機抵達目的港走出艙門為止。以前,每份航空傷害險保費20元、保險金額20萬元,2003年以後,全國保險行業協會規定,每份保額提高到40萬元,同一名乘客最多可買10份航意險。
既然有了航責險,為什麼還要購買航空傷害險?航責險與航意險是兩個不同的險種。航責險是按照國際慣例,由航空公司掏錢為乘客購買的一種法定保險,分攤給每一位乘客的保額較低。為了使空難中的不幸者能得到更多的賠償,我國決定開辦商業航意險以彌補航責險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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