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人身意外傷害險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契約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人身意外傷害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簡稱意外傷害保險,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如果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而因此在責任期限內不幸殘疾或身故,由保險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本文介紹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一般知識,請您在購買保險時應仔細閱讀具體險種的保險條款,弄清保險責任及相關約定。根據《保險法》,人壽保險公司和財產保險公司都可以經營這類保險。車上人員責任險與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區別
對比項目 車上人員責任險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保障對象 指定座位上的人員,為不確定的人。 一般為確定的人
事故範圍 使用車輛時,發生的意外傷害事故。 所有意外傷害事故
賠償範圍 屬於車主需要負擔的喪葬費、傷亡賠償、醫療費和誤工費等項目。 身故、殘疾和醫療費用,部分還包括緊急救援和費用墊付等增值服務。
價格水平 司機座位每萬元約40元左右,其它座位每萬元約25元左右。 每萬元約10元左右
適合狀況 車輛經常由不同人員駕駛或搭載不同人員 車輛主要由固定幾個家庭成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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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類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排在保險購買優選原則的首位。人生處處有風險,人身意外保險可以合理的轉移可能遭受到的風險,免除生活的後顧之憂。該類保險具有價格低保障高的特點。按照不同的要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分為許多種,下面是常見的幾種劃分。一、按實施方式劃分
1.自願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自願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投保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和需求投保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比如,我國現開辦的中國小生平安險、投宿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就是其中的險種。這些險種均採取家長或旅客自願投保的形式,由學校或旅店代收保費,再匯總交保險公司。
2.強制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強制性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由政府強制規定有關人員必須參加的一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它是基於國家保險法令的效力構成的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二、按險種結構劃分
1.單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僅限於人身意外傷害。我國目前開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公路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學生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駕駛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都屬於單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這種保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其他保險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另一是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其他保險責任。如我國目前開辦的簡易人身保險,以生存到保險期滿或保險期限內死亡為基本保險責任,附加人身意外傷害造成的殘廢,屬於生死兩全保險附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再如,住宿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包括旅客由於人身意外傷害造成的死亡、殘廢以及旅客隨身攜帶行李物品的損失,屬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財產保險。
三、按保險對象劃分
1.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以個人作為保險對象的各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機動車駕乘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航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旅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是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主要險種。
2.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是以團體為保險對象的各種人身意外險。由於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費率與被保險人的年齡和健康狀況無關,而是取決於被保險人的職業,所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最適合於團體投保。在我國,主要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險種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於1982年開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1992年開辦的團體人身意外傷害長期還本保險等。
規定
人身意外傷害險規定人身意外意外險的理賠定義相當明確而且嚴格,意外事故是指“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發的危害事件”,這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在日常生活中,會遇到磕磕碰碰的小意外,也會有人遇到身故、傷殘的大意外。而意外險的保險責任也比較單一,僅限於意外事故導致的死亡或殘疾。消費者一般買的都是一百多元的比如交通綜合意外險。這類意外險一般保障大意外,身故會賠付。沒有造成殘疾的骨折,保險公司一般不會給予意外傷害險的賠償。
根據國內通用的意外險契約條款,因意外致殘可根據傷殘情況獲賠,其中“四肢關節技能永久完全喪失”的情形被視為“全殘”,可獲得100%的最高賠付。而依照當時劉翔退賽的說法,劉翔的腳傷可能是長年累月訓練積累下的症疾,並非突發的意外事故導致的。這也是為何意外險很難賠付的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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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
第一章 保險對象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壹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於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第六條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人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自致傷害或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鬥、被襲擊或被謀殺;
(四)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疾病、藥物過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
(六)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攻擊;
(九)被保險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險人從事高風險運動或參加職業或半職業體育運動。
第七條被保險人在下列期間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殘疾或燒燙傷的,保險人也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或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三)被保險人酒後駕車、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
發生上述第六、七條情形,被保險人身故的,保險人對該被保險人保險責任終止,並對投保人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淨保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保險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本保險契約的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由投保人、保險人雙方約定,並在保險單中載明。投保人應該按照契約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後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屬檔案。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於收到保險費後,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死亡或殘廢時,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通過投保單位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並提供下列單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後,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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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傷害險適用群體
人身意外無處不在,人人都需要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投保了綜合意外險之後,如經常駕車出行的人,一定要為自己投保充足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經常出差的人士,還應該投保一份交通工具綜合意外險,能夠額外增加乘坐飛機、火車、輪船、公共汽車及計程車的保障。
經常外出旅遊人要特別關注旅遊險。
此外,家庭可以選擇意外險還有針對老年人的《老年人出行平安保險》、針對家庭財產《安居綜合保險》、針對民用燃氣危險的《民用燃氣用戶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意外險真的是不能省卻的保險!
總之,有責任感的人都需要意外險的,對於家庭責任重大而且意外風險較大的人士,更應該在購買了普通意外險後,還要根據自己的工作生活特性,再增加一些特殊的意外險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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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條款
一般賠付你自己購買的保險金額,特定情況賠付雙倍保險金額。除了以下的免賠責任,其它承保情況都在人身意外保險範圍[2]內:
1.不論在神智清醒與否的狀況下自殺或自傷;
2.您或身故保險金收益人故意造成的;
3.因自身的犯罪行為或因拒捕而導致;
4.戰爭、軍事行動、暴亂、叛亂;
5.非法服用、吸食或注射違禁藥品,成癮性吸入有毒氣體,酗酒或鬥毆;
6.酒後駕駛、無照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
7.從事潛水、滑水、跳傘、攀岩、笨豬跳、賽馬、賽車、摔跤、探險活動及特技表演等高風險活動;
8.懷孕、流產或分娩;
9.藥物過敏、食物中毒、醫療事故導致的傷害或未遵醫囑私自服用、塗用、注射藥物;
10.因精神錯亂或失常而導致的;
11.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熱或輻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