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民航公約

國際民航公約

國際民航公約-各國政府間簽訂的、規定各自在民用航空領域內的權利和義務的多邊條約。得到多數國家承認的現行國際民航公約主要有。

基本信息

公約分類

1929年10月13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華沙公約》,是一項有關航空運輸規則的專題性公約,分5章41條,對國際航空運輸的範圍、運輸憑證、承運人的責任等都作了較詳細的規定。公約在執行過程中曾經過多次國際會議討論修改,每次修改都有附加的議定書。中國於1958年7月19日加入了該公約。

1944年12月7 日在芝加哥簽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簡稱《芝加哥公約》,是涉及國際民用航空在政治、經濟、技術等領域各方面問題的綜合性公約,分22章96條,主要內容包括:國際民用航空的原則,在締約國領空飛行的權利,便利國際航空的各種技術措施、技術標準以及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的宗旨、機構和活動等。與《芝加哥公約》同時簽訂的還有兩項協定,即《國際航空過境協定》和《國際航空運輸協定》。中國於1974年2月15 日承認了該公約,同時參加了該組織的活動。

1963年 9月14日在東京簽訂的《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分7章26條。

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籤訂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簡稱《海牙公約》,共14條。

1971年 9月23日在蒙特婁簽訂的《關於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的公約》,簡稱《蒙特婁公約》,共16條。

中國加入

後三個國際公約對防止在航空器內發生一般犯法行為、空中劫持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為作了明文規定。中國於1978年加入了《東京公約》,於1980年加入了《海牙公約》和《蒙特婁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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