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國縣水土保持局

(一)承辦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負責全縣水保事業經費的計畫、使用,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 (八)負責全縣各鄉鎮水土保持業務指導、管理、考核及技術服務。

主要職責

(一)承辦縣水土保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二)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江西省水土保持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教育、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編制全縣水土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規劃。
(三)負責開展水土流失勘測、普查,組織全縣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並公告。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生態建設規劃,制定並監督實施水土保持年度計畫。
(四)負責全縣水保事業經費的計畫、使用,做好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全縣水保項目立項、實施的監察、審計、監督。
(五)負責全縣水保幹部、職工的教育、培訓,抓好水保新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工作。
(六)依法行使水土保持的審批權、監督權和收費權。負責審批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審批。依法查處違反水保法律、法規的行為,調解、處理水土流失防治糾紛,做好水土保持防治費和補償費的收繳和管理。
(七)負責以小流域為單元的綜合治理開發及水保專項治理,編寫治理規劃報告,落實治理開發項目、措施。抓好水保生態、經濟、社會效益。負責全縣農村“四荒”資源開發治理工作。
(八)負責全縣各鄉鎮水土保持業務指導、管理、考核及技術服務。
(九)負責管理全縣農村能源和農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和實施農村能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沼氣、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和技術培訓工作;組織實施農村能源和生態農業建設項目的試點、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全縣農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水利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及職能分工

(一)人秘股
負責機關日常工作;承辦文秘、政務信息、機要、保密、會議組織、檔案、信訪、接待、計畫財務、後勤保障服務等工作;負責人事勞動、機構編制、社會保險、勞保福利、醫療保險、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愛國衛生、離退休幹部管理、職工培訓、宣傳報導工作;負責機關內部規章制度建設;監管機關國有資產;負責全縣水保經費、財務、國有資產和水保項目立項、實施的監察、審計;監督、指導全縣水保經費的使用、管理;負責對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各項審計調查工作。
(二)監督、監測管理股(行政審批服務股,增加“縣水土保持監測站”牌子)
貫徹執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的水保工作方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政策規定,具體負責水土保持設施的保護和管理,水土流失的監測;查處水保案件(事件),調解、處理水土流失防治糾紛,做好水土流失防治費和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繳、管理;負責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的水保方案報告書(表)和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年度審驗《水土保持方案合格證》,並監督方案的實施及水保“三同時”制度的執行;組織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並公告;對《水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三)規劃治理股
編制全縣水土保持防治規劃、水保生態自然修復規劃及年度項目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檢查全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實施全縣水土保持綜合治理工程項目;管理全縣農村“四荒”資源開發治理工作;負責水土流失治理新技術的試驗、示範、推廣。
(四)監督執法大隊
對全縣範圍內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維護正常的水土保持工作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配合和協助公安和法務部門查處水土保持治安和刑事案件;對全縣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建設進行指導和監督;受縣水土保持局委託開展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和徵收水土保持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興國縣農村能源環保辦公室為正科級全額撥款事業單位(與水保局合署辦公)其主要職責:
負責主管全縣農村能源和農業環境保護工作;制訂和實施農村能源、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物多樣性保護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沼氣、太陽能、水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利用和技術培訓及其技工的服務工作;組織實施農村能源和生態農業建設項目的試點、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全縣農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業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辦公地址

興國縣西街2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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