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的國際合作開採
正文
指對資源國的自然資源(主要指礦藏資源),由另一個或幾個國家、國際經濟組織、外國法人及自然人,在尊重資源國的主權與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根據契約規定所進行的合作勘測、勘探、估價、開發及與其有關的活動。在進行合作開採中,資源國和外國合作者的權利和義務都須在契約中加以明確規定。各國對涉及自然資源開發的法律問題,包括國際合作開採的法律問題,主要都規定在有關國內立法之中。目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有礦產法、石油法等關於自然資源的立法。中國為了加速海洋石油開採,1982年1月30日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
兩項原則 國際合作開採自然資源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是:①國家主權原則。資源國對所屬自然資源擁有永久主權,體現為有權制定有關勘探、開發和分配資源的立法;有權制定批准、限制和禁止外國人勘探和開採自然資源的法規;在產品分配、利潤分配、稅收等方面享有更多的經濟權益;在開採、技術協助、科學情報等方面,行使對其資源的永久主權。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還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1974年5月1日聯合國舉行的關於原料和發展問題的特別會議上通過的《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1974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等,都明確規定了國家對其所屬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見國際發展法)。②平等互利原則。在國際合作進行資源開發的問題上,不僅要求雙方當事人在法律上彼此平等協商、尊重對方的意見,而且要求經濟上相互有利,權利和義務對等。
特許制度 在遵循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各國立法規定了特許制度作為國際合作開採的一種制度。根據國家對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原則,開採的特許權由資源國賦予。以國際合作開採石油為例,按照特許制度,資源國對同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合作等問題有決定權,外國合作者要參加開採必須取得資源國允許。依照各國法律和慣例,取得石油開採各種特許證的一般方式,大體有以下4種:①競價拍賣。由國家有關職能機構公布招標的區域,由自願申請石油開採權的公司秘密報價,由該職能機構選定報價最高者發給特許證。這一方式因競價而稱拍賣,實際上並不是出賣。②密封招標。國家通過報紙、官方檔案公開宣布招標決定,或者有選擇地邀請某些石油公司投標。自願申請投標的公司,可以向資源國職能機構索取投標說明書。投標人根據投標說明書提出投標方案。資源國根據石油公司的信譽、資金、技術、投資數額多方面的條件,選出恰當的對象,發給其特許證。③國家審核。資源國完全根據自己的意圖,在提出申請的公司之中,挑選自己認為合適的對象。申請者提出的條件,僅作為資源國的參考,資源國有充分的選擇餘地。④談判協商。由資源國有關機構與外國石油公司通過談判達成協定後,由資源國發給特許證。
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礦藏歸誰所有,不同社會制度的國家或同一社會制度的不同國家的立法有不同的規定。社會主義國家的礦藏所有權屬國家所有;資本主義國家中,英美法系國家實行“土地所有者主義”,即地下礦藏歸土地所有者所有。大陸法系國家實行“礦業權主義”,即土地所有權與礦藏的所有權分離,不論土地歸誰所有,土地下面的礦藏均歸國家所有。
礦業權 指在一定條件下開發礦藏的權利。外國人取得開發權的條件一般都較本國人嚴格。有些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某些礦產資源一律不允許外國人開發。例如,阿根廷、秘魯、沙烏地阿拉伯、巴基斯坦、墨西哥、巴西、伊朗、智利、印度尼西亞等國法律都規定:放射性物質與貴重金屬一律不許外國人開採。
礦產資源的開採階段 各國規定不盡相同。大多數國家將整個開採工作分為勘測、勘探、估價、開採等4個階段。①勘測。即進行地形的和地理的勘測。在勘測階段,勘測者只能在地面上進行作業,不得改變土地的形狀,不得進行挖掘,不得鑽井,不得進行地下作業。期限一般為1~4年。有的國家法律還規定,過一定階段必須繳回一定區域;有的國家規定必須提交勘測報告。勘測活動必須獲得勘測許可。對獲得批准的勘測者,政府發給一定的證件。②勘探。一般只對過去頒發過勘測許可證書的人頒發勘探許可證。勘探的區域較小,期限一般規定可達3~5年。③估價。主要包括對儲量和基礎結構設備的估算以及開採、銷售可行性的分析。儲量估價根據其可信程度分為3類:一為可保證儲量。只允許誤差20%。二為可能儲量,是根據地理數據、測量或標本估計得到的儲量。三為可望儲量,主要是根據地理參數估計出來的儲量。申請進行估價的一方必須具有較高的技術水平和資金。經過審查後才發給專有性的估價許可證。估價區域一般要求為一個正方形或矩形,比勘測與勘探區小,通常以平方公里計算。期限一般為數年。④開發。通常指進行開發工程的建設和礦井建設、採礦作業、運輸、銷售等。外國公司只有參與、完成前面幾個階段的工作,才有可能取得開發的許可證。期限一般為15~25年。
合作開採契約的類型 根據合作開採的內容不同以及雙方承擔的權利義務不同,合作開採礦產資源契約主要有以下幾種不同的類型:①勘探契約。契約的主要內容是共同勘探。②租讓契約。是以礦產資源為租賃對象。通常期限較長。③合資經營契約。④服務契約。⑤交鑰匙契約,即由外國一方提供機器、設備、器材、施工及技術,在全部工程完成後,經過試車合格,到開始生產時,移交給資源國一方當事人,由後者支付費用。此外,在合作開採海洋石油的形式中,還有承包契約(見國際工程承包契約)、產品分成契約等。
外國合作者由於參加礦產資源開發,應依法向資源國政府納稅。稅款是資源國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資源國為了鼓勵外國合作者共同勘探或開採本國的礦產資源,通常也採取減稅或免稅等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