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開採

國際合作開採,是指資源國一方當事人與以外國合作者為另一方當事人在尊重國家主權、平等互利原則的基礎上,按有關國家的法律,特別是資源國的法律和國際慣例,以共同開採為目的進行的勘測、勘探開發和生產等活動。是資源國利用外資進行自然資源開發的一種國際合作形式。通常國際合作開採須經資源國批准,給予特許權並簽訂契約後方可進行。

規範性慣例通常對當事人各方具有普遍拘束力,屬於強制性規範的範疇。此類慣例的特點是:無論參與國際交往的當事人是否願意採納,這類慣例都對他們具有國際法上的拘束力,如國家及其財產豁免原則等。因為此類慣例已被國際社會多數成員普遍認為具有必須遵守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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