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臨時稅,經常稅的對稱。在國家規定的特定時期內,依法臨時課徵的稅。是以徵收的持續時間為標準對稅收進行的分類。
實行條件
臨時稅多半是在發生戰爭或其他臨時事件,或者由於實行某項特定政策,產生臨時特定需要而開徵的。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國家所需經費驟然增加,為了支付增加的經費,往往採取增稅的辦法。
增稅的辦法有三條:
①整理舊稅提高稅率
②開徵新稅
③兩者兼用。
這時開徵的新稅,一般屬於臨時稅的性質,戰爭結束,徵收中止。
如中國在抗日戰爭時期,重慶政府開徵的“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和“戰時消費稅”等就屬於這種情況。
臨時稅在一國稅制中一般屬於輔助性稅收。
分類標準
臨時稅與經常稅是西方國家的稅收分類方式。
這種分類有兩種標準。
①以彌補政府經費的性質為標準。凡彌補政府經常費需要的稅為經常稅;凡彌補政府臨時費需要的稅為臨時稅。
②以存續時間的長短為標準。凡存續時間較長或很長的稅為經常稅;存續時間較短的稅為臨時稅。
但上述劃分標準是相對的。比如,在政府以經常稅彌補經常費有餘時,也常用以彌補臨時費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臨時稅彌補臨時費有餘時,也常用以彌補經常費的需要。存續時間較短的臨時稅,有時也會轉變為經常稅。最典型的是英國的所得稅。1798年,英國為了彌補英法戰爭的臨時經費需要,由財政大臣(後為首相)W.皮特(小)首創戰時所得稅(三級稅), 1802年戰爭結束,徵收中止。次年戰事又起,英又重新開徵所得稅,並宣布六個月後停徵,實際上直到1816年戰爭結束才停徵。後於1842年又征所得稅,經過多次反覆,直到1907年才確定所得稅為“恆久稅”,即經常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