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之稅。《後漢書·和帝紀》:“其官有陂池,令得採取,勿收假稅二歲。” 李賢 註:“假,猶租賃。”
漢代統治者曾 假民公田 ,徵收 假稅.這樣的 假稅 分為兩種:一種為高額假稅,主要歸大司農徵收;一種為低額假稅,主要歸少府徵收。
西漢初期,荒閒地較多,封建政權實行輕徭薄賦政策,鼓勵農民勤本務農,積極開荒耕種,沒有出現假民公田、徵收 假稅 的現象。至漢武帝時期,進行較大規模的土木建設和邊境戰爭,導致國家財政虧損, 是以縣官開園池,總山海,致利以助貢賦,修溝渠,立諸農,廣田牧,盛苑囿。太僕、水衡、少府、大農、歲課諸入田牧之利,池籞之假,及北邊置任田官,以贍諸用。 ①於是,國家把控制的公田苑囿 假民 墾植,即 租賃 給農民耕種,收取 假稅.當時出假的公田,有太僕所掌管的牧師諸苑草地,水衡都尉所掌管的上林苑閒地,少府所掌管的苑囿園池之地,還有大司農所掌管的大量熟地:其中一部分是由士兵在邊地開墾的大片屯田,一部分是通過告緡令沒收的大批良田。大司農設定田官管理各處田產,向假種熟地公田的農民徵收高額假稅。
大司農設有田官 稻田使者 ,負責把國家所屬稻田 假與民,收其稅入也 ②。稻田使者當在武帝時期已經設立。《漢書?溝洫志》記武帝詔曰: 今內使稻田租挈(契)重,不與郡同,其議減。 師古注云: 租挈,收田租之約令也。 這種定立 租挈 的假稅,自然重於常制 三十稅一 的田租量。其假稅率為多少?據《後漢書?黃香傳》: (魏)郡舊有內外園田,常與人分種 ,當時採取分成制的剝削辦法,剝削率應與 見稅什伍 差不多,但這是東漢後期出現的情況。
漢武帝在西北邊郡曾開墾了大量軍事屯田,當軍隊撤離後,即徙民以實之,設立田官管理。《漢書?元帝紀》載有 北假田官 ,③李斐注曰: 主假賃見官田與民,收其假稅也,故置農田之官。 這種假稅的徵收量,據居延漢簡:右第二長官二處田六十五畝,租廿六石。 則每畝平均收租四斗。
還有兩簡皆云: 率畝四斗 ,則知假稅畝取四斗為一個常額。又漢簡云: 右家五,田六十五畝,租大石廿一石八斗, ①平均每畝收租約為三斗四升。
當時的量制有大石和小石之別,1小石為0。6大石。前簡所收租谷未言大石,可能是小石,折合大石為每畝收租谷二斗四升。如果邊地畝產量為1大石,那么假稅率為24%- 34%。可見這種假稅率大大超過三十稅一(約3。3%)
的田租率,但低於 見稅十五 (50%)的私租率。
這種高額假稅雖然與地主的私租有相似之處,但並非完全意義上的地租,仍然具有租稅合一的性質。因為這種高額假稅只不過是封建政權擴大財政收入的權宜性措施。不但它的剝削量一般低於私租,而且實行不久即行廢止。武帝所謂內史稻田租挈重,不與郡同,其議減 ,就說明了這一趨勢。
東漢時,魏郡徵收高額假稅也受到新任太守黃香的批評: 伐冰食祿之人,不與百姓爭利。 於是 乃悉以賦人,課令耕種 ,僅按三十稅一課取田租。
而且西漢武帝以後設定的 北假田官 ,也於元帝初元五年(公元前44前)
罷除,假種公田者亦轉變為自耕農,按國家常制負擔租賦。兩漢時期,封建國家對農民的主要剝削不是土地稅而是人口稅,佃種公田的農民同樣必須依法交納人口稅。如果假稅過高,農民就無法承擔國家的所有賦稅,也不利於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所以國家徵收高額假稅主要試行於大司農所出假的熟田,並沒有長期推行。這實際上是國家在特殊條件下,與豪強地主爭奪勞動人手,控制勞動人民的經濟舉措。隨著時代的變化,這種高額假稅到曹魏時期發展轉變為純粹的地租。
① 《鹽鐵論?園池》。
② 《漢書?昭帝紀》及如淳德。《紀》載稻田使者燕倉發覺上官桀謀反事, 以告大司農[ 楊] 敞 ,可知稻田使者的上司是大司農。
③ 《水經德?河水注》云: 自高闕以東夾山帶河,陽山以西皆北假也。 ① 簡文均見《居延漢簡釋文合校》第 496、32、292 、498 頁。
除高額假稅外,漢代政權還徵收低額假稅。自西漢中期以後,土地兼併日益發展,無地貧民、流民不斷湧現。為了緩和社會矛盾,進一步與豪強大家爭奪戶口。封建統治者常常 賦民公田 、 賜民公田 ,同時還把一些能夠耕種的苑囿公田臨時 假與 貧民,收取 假稅.這種假稅量很低,實際上和 三十稅一 的田租量差不多。如《漢書?宣帝紀》:地節元年(公元前69年), 假郡國貧民田.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詔 池籞未御幸者,假與貧民……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食,且勿算事.《漢書?元帝紀》:初元元年(公元前48年)令 江海陂湖園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初元二年, 詔罷……水衡禁囿,宜春下苑,少府佽飛外池;嚴籞池田、假貧民 等等。
從這些詔令中可以看出,封建政權 假 與公田苑囿的對象都是 流民 、 貧民.而且所 假 的公田許多還是沒有開闢的草地,有的詔令還明確規定假貧民,勿租賦.因此,為了安輯流民,扶助貧民,這種 假稅 的徵收量不會很高。如果向貧民徵收高額假稅,加上還要負擔國家規定的人頭稅和徭役,肯定承受不了。又《漢書?宣帝紀》師古注曰: 假,權以給之,不常與。 可見封建政權 假民公田 ,並非把公田租賃給貧民,而是暫時賜給貧民。同時,有關文獻中也沒有把假給貧民的公田收回的記載,實際上貧民可以長期占有所假得的土地,故這種貧民接近於自耕農民。國家對其 假稅 的徵收應與 三十稅一的田租差不多。《九章算術?均輸》有題曰: 今有假田,初假之歲三畝一錢,明年四畝一錢,後年五畝一錢,凡三歲,得[錢]一百,問田幾何?答曰:一頃二十七畝四十七分畝之三十一。 這道題中所涉及的社會經濟材料,應大體反映了當時的社會實際,這說明當時假稅很輕,並有逐年遞減的趨勢,假田貧民幾年後即成為實實在在的自耕農。
《鹽鐵論?園池》記文學曰: 今縣官多張苑囿,公田池澤。公家有鄣假之名而利歸權家……先帝之開苑囿池籞,可賦歸之於民,縣官租稅而已。
假稅殊名,其實一也。 也就是說, 權家 設法從國家那裡 假 得土地,只交納很輕的 假稅 ,然後 權家 再把所假之地 轉借 出租給農民,而向假田農民收取 什五 之稅,所以 利歸權家.故文學建議可把公田直接授給農民,並指出 公田鄣假 之假與 縣官租稅 之稅兩者雖名目不同,但國家對兩者的徵收量差不多。這就是: 假稅殊名,其實一也。 這種公田的低額假稅一般由少府徵收。而假給貧民的公田,原來大多是少府掌管的池澤陂地苑囿,所以這些生地開闢成公田後仍歸少府徵收假稅。
因這些陂地池澤苑囿,本來是一些廢置的資源,假給貧民辟成良田後,既可 振業貧民 ,又可增加少府收入,這大概也是徵收低額假稅的一個因素。
漢代還在山川園池中徵收一種 假稅 ,就是 漁采 稅。這種假稅約從新莽時期開始徵收。《漢書?王莽傳》載始建國二年(公元10年)規定: 諸採取名山大澤眾物者,稅之。 並詔令: 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于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十一分之,而以其一為貢。敢不自占,自占不以實者,盡沒入所採取,而作縣官一歲。 ①可知王莽時漁采假稅為收穫物的十分之一。
東漢和帝時,為救濟貧民,多次下詔免收漁采假稅。東漢時的漁采假稅如何徵收,未見記載。不過,東漢時期的山川園池之稅,已 改屬司農 ②,這種假稅已歸大司農掌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