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對特定消費物品徵收的一種稅。抗日戰爭爆發後,各省因財政困難,紛紛自行徵收各種貨物稅,其名目有產銷稅、百貨餉捐、舶來物品專稅、特種營業稅、臨時維持稅、商貨稅、特種消費稅,及其他對貨徵收的各種捐費,稅制紊亂。1942年4月,國民政府公布施行戰時消費稅暫行條例。徵收戰時消費稅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征此稅,取消各省的貨物稅及一切苛雜。根據條例規定,除經核定徵收的統稅或礦產稅之貨物及已征進口關稅有奢侈消費性質的貨物外,在國內運銷的貨物一律徵收戰時消費稅。國貨稅率,按貨物性質,分為普通日用品,值百抽五;非必需品,值百抽十;半奢侈品,值百抽十五;奢侈品,值百抽二十五。對外國貨課稅物品只規定19種,凡減征或免徵進口稅的必需物品均不徵收戰時消費稅。1943年以後,隨著竹木、皮毛、磁陶、紙箔等改徵統稅,戰時消費稅課稅範圍有所縮小。其徵收由海關及所屬關卡負責,有關處罰辦法按海關緝私條例辦理。
抗戰時期的“戰時消費稅”
馬其頓共和國由於戰亂不斷,政府無法支付龐大的軍費開支,開始徵收“戰爭稅”。提起“戰爭稅”,大家一定感到很新鮮,其實,戰爭稅並不是馬其頓的獨家發明創造。早在抗日戰爭期間,我國當時的國民黨政府就開徵過這種稅,當時被稱作“戰時消費稅”,“戰時消費稅”自1942年4月15日開徵,1945年1月23日停徵,共持續兩年零九個月。抗日戰爭開始後,國民黨政府為了統一彌補各省因裁廢稅捐所發生的虧短,經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決議,由中央統一徵收戰時消費稅。稅目分為國貨與洋貨兩大類,稅率分為四級,從價徵收,普通用品為5%,非必須品為10%,半奢侈品15%,奢侈品25%。據資料記載,戰時消費稅共徵收30多億元。由於遭到商民的普遍反對而被迫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