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法醫學

臨床法醫學

臨床法醫學是套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醫學問題的一門學科,是法醫學的一門重要的學科分支。在刑事和民事案件訴訟中,凡涉及活體有關人身傷害、殘疾、勞動能力、詐病(詐傷)、造作病(造作傷)虐待、性功能或性犯罪等問題,均示臨床法醫學所要研究的內容。

研究對像

臨床法醫學研究的對像是活體。研究的內容包括活體所有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具體包括一下各個方面:

臨床法醫學臨床法醫學

1、損傷致傷原因(銳器鈍器、火器、物理、化學及生物);性質(他殺傷、自殺傷及意外傷);損傷程度(重傷、輕傷及輕微傷);傷殘程度;損傷後經過時間;致傷工具推斷;致傷方式;損傷後醫療終結;損傷和疾病的因果關係等。

2、疾病與法律有關的疾病的診斷、疾病的程度、疾病與損傷、職業及環境污染的關係、疾病與健康保障等。

3、詐病、造作病(傷)。

4、性問題性別鑑定;兩性畸形;生育不能;性功能障礙;性變態;強姦;流產與早產;宮外妊娠與外傷等。

5、虐待虐待老人、兒童、婦女和殘疾人的鑑定。

6、法醫酒精學血液酒精濃度計算;安全酒精濃度;醉酒程度判定;酒後駕車;酒的添加劑;酒精與藥物的關係等。

7、親子鑑定父子血緣關係的判斷,包括體形、容貌、耳垢、動作姿勢等一般性檢查。認定或否定親子關係的血型和DNA鑑定。

8、個人識別性別、年齡、指紋及個人特徵的辨認。

9、醫療事故活體醫療事故的鑑定;醫源性疾病等。

10、中毒活體中毒的鑑定;活體中毒損傷程度判定等。

11、人身保險業的活體鑑定比如參加健康保險或意外災害保險後,在理賠時要對活體進行勞動能力等鑑定。

研究內容

損傷方面:損傷方面需要解決的問題是:致傷性質,致傷工具,致傷方式,損傷類型,損傷程度,傷殘,後期治療費用。

臨床法醫學臨床法醫學

生理狀態
病理狀態
其它方面

主要任務:
提供罪與非罪的證據(例)
為揭露犯罪事實提供科學依據(例)
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醫療糾紛的處理提供依據

發展簡史

臨床法醫學的發展,與社會經濟的發展、法的出現、以及醫學和其他自然科學的進步有著密切的關係。臨床法醫學的歷史大體可以分為三個時期,即萌芽時期、形成時期、發展和成熟時期。

臨床法醫學古代法醫:宋慈

萌芽時期大約在公元前500年到公元10世紀期間。這時不僅法已經出現,而且醫學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發展,在處理人命案件時,執法人已知徵求醫生的意見來處理案件。

如中國先秦時期就有了損傷檢驗,《禮記·月令》中記載“孟秋之月,……命理瞻傷、察創、視折、審斷,決獄訟,必端平”。在已發掘的秦墓竹簡中,亦有他殺、殺嬰、自縊、外傷性流產等檢驗案例的記載。戰國末期還有“令史”專門從事屍體檢驗和活體檢驗。

歐洲古代法醫學的發展卻緩慢得多,僅有個別案例的傳聞,如公元前100~44年凱撒大帝被殺:身上有23處創傷,檢驗確定貫穿胸部第一、二肋間的是致命傷。

形成時期約為公元11~19世紀,這時社會經濟得到進一步的發展,法制趨向健全,案件的鑑定有專業醫生參與,開始有較系統的法醫著作出現。

這時期最有代表性的著作是中國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湖南提點刑獄宋慈編著的《洗冤集錄》五卷。內容包括:檢驗總說、疑難雜說、初檢、復檢、驗屍、四時變動、驗骨、自縊,溺死、自刑、殺傷、火死、跌死、服毒及其他各種死共53項。這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系統法醫學著作,曾被譯成多種文字在許多國家出版。

中世紀的歐洲,以法國、德國和義大利的法醫學發展較快。1562年法國外科醫師帕雷對升汞中毒作了第一例解剖,1575年他在《外科手術學》一書中,闡述了機械性窒息、殺嬰、電擊死處女鑑定等方法;1598年義大利醫師菲德利斯發表《醫生關係論》一書,這是歐洲第一部法醫學著作。

1642年,德國萊比錫大學首先開設系統的法醫學講座;1782年,柏林創辦了第一份法醫學雜誌,從此法醫科學初步形成它自己獨立的體系。

發展和成熟時期 工業革命給科學技術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前景。18世紀以前的法醫學主要靠肉眼觀察活體、屍體現象,所得到的是直觀的、淺顯的結論,19世紀後則由於顯微鏡技術的出現和化學分析方法的套用,法醫學的研究工作得到深入發展。

這個時期法國著名法醫學者奧爾菲拉著有《論毒物》,俄國奈丁套用顯微鏡研究自縊與勒死的頸部索溝,以判斷究系生前抑或死後形成。

1899年,西方近代法醫學開始傳入中國;1915年北京和浙江醫學專門學校開設法醫課;1930年國立北平大學醫學院創立法醫教研究。1932年在上海建立法醫研究所並出版《法醫月刊》。

20世紀以來,經濟的發展和自然科學的突飛猛進大大促進了臨床法醫學的發展,現代分析儀器的運用和新檢驗技術的套用,標誌著現代法醫學體系的形成。

鑑定程式

案件的受理
了解案情

臨床法醫學法醫勘驗現場

臨床法醫學檢查
現場勘驗
製作鑑定書
活體損傷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
詐病(傷),造作病(傷)
虐待,殺嬰
性功能鑑定,性犯罪
妊娠分娩及非法墮胎

損傷:機體受到外界因素作用,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破壞和(或)功能障礙,稱為損傷。
輕微傷:是指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壞,經一般處理後恢復而不遺留功能障礙的損傷。如:軟組織小面積挫傷,軀幹皮膚小銳器創等。

活體損傷鑑定

第一節概述
一,活體損傷的概念
凡活體受到損傷因素的作用,造成組織器官的結構破壞和功能障礙,稱為活體損傷.
二,活體損傷的分類
按損傷發生的情況(工傷,交通事故)
按致傷因素(物理,化學)
按損傷部位(顱腦損傷,胸部)
按損傷程度(重傷,輕傷)
第二節活體損傷的表現
一,局部表現
1.一般性局部表現
2.特殊的局部表現

臨床法醫學法醫工具

二,全身表現
1.脈搏,血壓和呼吸
2.體溫改變
3.尿量減少
4.休克
5.擠壓綜合徵
三,創傷癒合
1.一期癒合
2.二期癒合
3.痂下癒合
第三節皮膚瘢痕
一,皮膚瘢痕的類型
1.淺表性瘢痕
位置表淺,局部平而軟,皮膚切劃創癒合後留下的疤痕呈線條狀,與皮下組織無粘連,不會發生功能障礙.

2.增殖性瘢痕
形成瘢痕面積大,瘢痕肥厚,常常高出皮膚表面有時可高達1~2cm.與皮下組織粘連不緊.
若以關節附近可對關節功能產生影響.
3.瘢痕疙瘩
瘢痕增生超過原來的創面,向周圍正常皮膚擴張,邊緣明顯隆起.
與增殖性瘢痕不同.瘢痕疙瘩具有腫瘤樣纖維組織增生的特性,形成的瘢痕組織大於原創口的面積.

4.萎縮性瘢痕
皮膚大面積損傷,全層皮膚缺損,未經植皮,常形成萎縮性瘢痕.
萎縮性瘢痕組織很薄,表面平坦,局部供血差,與深部組織粘連緊密,不活動,易形成潰瘍.可牽拉鄰近組織而造成較嚴重的功能障礙.
5.凹陷性瘢痕
伴有深部組織缺損的嚴重損傷,傷口癒合後常形成低於正常皮膚表面的凹陷性瘢痕.
瘢痕基底部常與周圍的肌肉,神經等粘連,引起疼痛.
面部的凹陷性瘢痕可構成毀容.
二,各種損傷後皮膚瘢痕的特點
1.挫裂創瘢痕
2.咬傷瘢痕
3.切創瘢
4.刺切創瘢痕
5.砍創瘢痕
6.火器創瘢痕
7.燒傷瘢痕
三,瘢痕組織形成時間的推斷

臨床法醫學《洗冤集錄》附刊的仰面屍圖

1.肉眼觀察
2.紫外線檢查
3.毛細血管鏡檢查
第四節活體損傷的檢查
全面的活體檢驗很重要.
一,身體檢查(一般,損傷)
二,輔助檢查
三,衣物檢查
第五節活體損傷臨床法醫學
鑑定的內容
一,損傷及損傷部位認定
二,損傷類型判斷
三,損傷程度鑑定
1.損傷程度鑑定的意義
2.損傷程度鑑定的法律
《刑法》13條,95條,234條,235條.重傷,輕傷及輕微傷標準.

3.損傷程度鑑定的醫學依據
重傷(injuryseverity)是指危及生命或者併發症危及生命的損傷,損傷造成重要器官結構破壞或嚴重的功能障礙.
輕傷(fleshinjury)指不論損傷當時或者傷後其程度都不危及生命的損傷.
輕微傷(slightinjury)指造成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傷,經治療後恢復不遺留任何功能障礙.
4.損傷程度評定原則
損傷當時及損傷的後果或結局全面分析,綜合評定.
實事求是,具體傷情具體分析.

四,傷殘程度評定
1.《道路交通事故傷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l8667-2002
2.《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GB/T16180-1996
3.《戰爭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
五,損傷工具推斷
1.同一損傷工具由於打擊面的不同,可以形成不同形狀的損傷.
2.不同損傷工具有時可以形成相似的損傷.
3.銳器創創口的長度和大小有時不代表致傷銳器的大小.
4.以瘢痕的形態推斷致傷物有時具有局限性.
六,損傷時間的推斷
1.皮膚擦傷損傷時間推斷
2.皮內及皮下出血時間的推斷
3.骨折時間的推斷
七,損傷與疾病的關係
1.損傷與疾病無因果關係
2.損傷加重了疾病的病情
3.損傷對疾病起促發作用
4.損傷與疾病直接因果關係
八,詐病(傷)或造作病(傷)的識別
九,損傷方式判定
十,賠償鑑定
1.臨床法醫學所涉及的人身損害賠償
2.人身損害的賠償原則(損傷多少賠償多少)
3.人身損害的賠償範圍
4.臨床法醫學鑑定保險賠償的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十八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十一,醫療終結時間鑑定
損傷案件發生後,傷後均到醫院進行治療,但有的傷者小傷大養,長期住院或以傷未愈為由多次轉院治療,不僅使案件不能及時處理,而且由於長期治療增加了醫藥費,誤工費等經濟開支,更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
單純頭皮挫裂傷,醫療終結時間1~4周;單純肋骨骨折,醫療終結時間為6~10周;股骨骨折的醫療終結時間為6~12月等.
第六節活體損傷鑑定注意的問題

臨床法醫學臨床法醫學

一,鑑定時限問題
傷情穩定,治療終結後原則
1.根據原發性損傷的傷情傷後便可進行的鑑定.
2.根據的併發症或者後遺症來掌握鑑定時限.一般鑑定時限可控制在三個月,少數可延遲至一年以上.
二,損傷與疾病的關係問題
1.單純由損傷引起→輕重傷鑑定.
2.單純由疾病引起→不進行損傷鑑定.
3.以損傷為主,疾病為輔→直接鑑定,但在分析說明中對疾病情況進行說明.
4.以疾病為主,損傷作為誘因→不宜進行損傷鑑定,在分析說明中說明.
三,醫療對損傷後果的影響
部分損傷不論治療的效果如何,按其原發損傷進行損傷程度鑑定,如失血性休克,胸外傷後呼吸困難.
有些損傷治療前後的傷情不一,將得出不同的結論,如外傷性白內障...

四,審查材料以鑑別真偽
1.實際案情與被鑑定人的陳述不一致
2.審查臨床病歷資料
3.重新檢查是識別真偽的依據

詐病傷

Simulation
一,概念:
1。詐病:身體健康的人,假裝有病。
2。誇大病情(aggravation)
3。詐傷:身體內無傷,偽裝有傷。
4。匿病(dissimulation):隱瞞實際患有的疾病,假裝自己健康無病,或當病情稍有減輕,即述已經痊癒。
二,詐病的目的:
1。詐病和誇大病情的目的

臨床法醫學法醫

2。匿病的目的
三。詐病的一般表現
1。偽裝運動功能障礙
2。偽裝感覺功能障礙
3。偽裝內臟疾病
4。偽裝精神病
四。詐病的特點:
1。症狀混亂而矛盾
2。過分誇大症狀
3。不正常的病程
4。突然的恢復
五,詐病的臨床法醫學鑑定
(―)鑑定程式:大致同一般的鑑定。
l。進行詳細的案情調查
2。詳細詢問“病史”
3。審查有關病歷,醫療證明,處方,化驗報告X線片,心電圖腦電圖,CT片,MRI片等資料
4。全面,仔細的體格檢查和實驗室檢查
5。全面,客觀,科學的綜合分析
6。科學地作出結論
二鑑定注意事項:
1。對被檢者的態度要誠懇,認真,同時仔細察顏觀色,以便識別真偽,切忌誘導式提問。
2。對被檢者的看法切忌先入為主,主觀臆斷,不能讓被檢者覺察到對他的懷疑,使其採取對立態度而造成識別上的困難。
3。文證資料在審核時應注意真偽,必要時須重複檢查。
4。詐病需與某些罕見或異常型病以及癔病相鑑別。
詐病與癔症的鑑別:
1)癔症病人多數不承認自己有病,不願就醫;詐病者希望別人承認他有病,對症狀常過分誇張,渲染;
2)癔病發病或終止與暗示或精神刺激有關;詐病發病有明確的目的,目的達到或不能達到時可快速“痊癒”;
3)癔症病人對鑑定人或醫生的言行常漠不關心,詐病者對被鑑定人的一言一行非常敏感,有時反應強烈。

造作病傷

一,概念
凡運用各種物理,化學或生物的方法,故意損害自己身體或授意別人代作損傷或致病,稱為造作病或造作傷,後者亦稱為自殘。

二。造作病(傷)的目的:
1。逃避刑事責任
2。偽裝積極,騙取領導信任,騙取榮譽。
3。逃避工作分配,考試或騙取病假而進行自傷,假稱發生了不幸災害事故。
4。誣陷他人,以達到敲詐勒索,索取賠償或報復等目的。

三。造作傷的特點:

臨床法醫學臨床法醫學

1。部位:
(1)多選擇暴露和容易被人發現的部位。
(2)手可及處
(3)無生命危險的部位。
(4)不毀容的部位。
(5)部位常與造作的目的相適應。
2。程度:
3。致傷工具:

4。造作傷的特徵:
以切劃傷多見,砍創或刺創較少見
(1)傷數多,傷形大小一致;
(2)密度大,間距小;
(3)排列整齊,方向一致
(4)程度輕,淺表均勻;
(5)創口隨體表弧度而彎曲;
(6)有試刀痕。
5。衣著破損情況:
6。訴說損傷經過前後矛盾
7。造作傷的現場多數整齊不亂,保持原狀。

三。造作病的各種方式
1。造作心臟病
2。造作支氣管炎
3。造作黃疸
4。造作糖尿病
5。造作結膜炎
6。造作潰瘍
7。其他

四、臨床法醫學檢驗與鑑定:
1、案情調查
2、損傷檢查
3、衣服檢查
4、現場勘驗和事件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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