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式
(1)委託:按我國刑訴法第119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因此,鑑定人是受司法機關委託進行工作的,委託應以書面形式表達,包括簡單的案情介紹、鑑定的事由等,委託書是法醫鑑定書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鑑定人一般不接受私人委託,因為在我國,鑑定人不是專家證人,接受私人委託,容易被人懷疑有偏袒當事人傾向。
(2)了解案情:主要應了解事件發生的日期、事件的過程、致傷的方式、手段及致傷物,有幾人參加了事件過程,被檢人受傷部位,傷後狀態及就醫過程。
(3)現場勘驗:活體鑑定需要現場勘驗的情況較少,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刑事犯罪、一些造作傷鑑定,現場情況與致傷方式或致傷物有關時,現場情況對鑑定會有幫助。
(4)法醫檢查:所謂“驗傷”,或稱活體檢查(examinationoflivingbody),是鑑定程式中重要環節,如無特殊,應對被檢人實施法醫檢查,如為女病人,應由女工作人員檢查。活體鑑定中所謂“書證審查”式的鑑定,一般是二次鑑定或覆核鑑定,這種鑑定是建立在第一次鑑定基礎之上的。首次鑑定均應對被檢人實施法醫檢查,送檢單位應當配合作到這一點,否則法醫鑑定人有權拒絕鑑定。
如果需要對被檢人進行特殊檢查,如放射學檢查、CT掃描、腦電圖、肌電圖等項目,應在鑑定人指定醫院進行。
(5)鑑定書:書寫鑑定書是法醫學鑑定的最後一道手續,鑑定書應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鑑定人應簽名,並加蓋鑑定專用章以證明鑑定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