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8年11月至1619年5月各省總督召集一個全國會議於多特(Dort),除了荷蘭代表外還包括英國、瑞士等地代表。會中判決阿民念派為有罪,且通過了具加爾文派嚴厲思想色彩的信條。多特會議後奧爾登巴內費爾特隨即被斬首,格老秀斯則被判終身監禁。但後來在妻子救援下竟能躲在一隻書箱中成功越獄,逃至法國。
格老秀斯的貢獻主要是在法律方面,特別是海洋法與國際合作方面。他主張公海是可以自由航行的,為荷蘭突破西班牙和英國對海權的壟斷提供理論基礎(《海洋自由論》)。他的法律基礎是自然法。他把自然法與神學分家,聲稱:“即使我們假設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是他不在乎人類之事”,自然法都將“保持其有效性”。[2]他又說:“自然法是如此不可變的,甚至不能被上帝自己來改變”。[3]自然法若不是由上帝所決定的,那它的起源是什麼呢?格勞秀斯認為自然法的起源是人性。若是一個行動是合於人性,就被自然法所允許。若是不合,就不被允許。自然法若是基於人性,那么人性的基本要求是什麼呢?人性的基本要求有兩方面;一是自我保存的欲求,一是對社會的需要。[4]這兩種需求有時會矛盾,但自然法就要求人在這中間以理性來權衡。所以基於人的自我保存欲求,自然法要求人盡力追求自己的生存與豐富,但是基於人的社會性,自然法也要求人不可侵犯別人所擁有的。
在神學方面,他提出了基督救贖的政府論(Governmental Theory)。[5]政府論的要旨如下:上帝為一慈愛君王,他願意而且能夠無條件寬恕所有悔罪之人,但他又必須讓人們知道犯罪的後果其實是很嚴重的,好讓人們不再犯罪。因此他讓基督來到世上公開地為我們受苦而死,來承擔我們犯罪應有的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