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學[中共泰安原市委書記]

胡建學[中共泰安原市委書記]
胡建學[中共泰安原市委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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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學,男,1950年4月出生,1971年入黨,1990年1月任山東省泰安市委副書記、市長,1991年6月任中共泰安市委書記。因其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巨額賄賂,1995年11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1996年6月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1971年7月入黨,1968年2月參加工作。

胡建學 胡建學

1965年2月~1984年2月先在部隊服役,後在東明縣水利局工作,南京大學化學系讀書,山東省計委工業處工作。

1984年2月~1987年10月先後任山東省計委固定資產投資處副處長,濱州市市委副書記(掛職),省計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1987年10月~1990年1月任山東省計畫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成員。

1990年1月~1991年6月任山東省泰安市委副書記、市長。

1995年1月25日,山東省人民檢察院以受賄罪對被告人胡建學立案偵查。1995年1月27日,經山東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省檢察院“關於提請許可逮捕八屆人大代表胡建學的報告”,將胡建學依法逮捕。

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後,交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1995年9月10日,泰安市人民檢察院向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認定被告人胡建學犯罪事實如下:

1990年1月至1995年1月,被告人胡建學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趁泰安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為市、縣一些領導調整工作、晉升職稱之機,收受原中共泰安市委常委、秘書長盧膠青(另案處理)、原泰安市副市長孔利民(另案處理)、原泰山市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徐洪波(另案處理)等人賄賂的財、物、股票等計99次,總價值人民幣61.6餘萬元。其中股票10.2萬股,價值人民幣20.2萬元,美金1.46萬元,折合人民幣9.8餘萬元;義大利貨幣40萬里拉,折合人民幣0.15萬元;港幣2.5萬元,折合人民幣2.59萬元;人民幣9.8餘萬元。金項鍊、彩色電視機等各類貴重物品,價值人民幣19萬元。案發後,贓款、贓物全部被追繳。

審判結果

1995年11月29至30日,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胡建學案進行了公開審理。並於1996年2月15日,一審判決被告人胡建學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胡建學不服,以“一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與實際不符,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量刑過重”為由,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抗訴人胡建學無視國法、利用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特別是在擔任泰安市委書記期間,大肆收受賄賂,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式合法。抗訴人胡建學及辯護人提出的“原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與實際不符”的抗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但鑒於抗訴人胡建學在二審期間積極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為司法機關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重要線索,且其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能主動坦白交代其罪行,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等具體情節,可減輕處罰。二審改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服刑情況

據《大眾日報》報導,2014年以來,山東省多個保外就醫的罪犯被收監執行,其中包括已保外就醫8年的前泰安市委書記胡建學,和已保外就醫4年的前濰坊監獄監獄長邵宗水。

胡建學今年64歲,1991年任泰安市委書記,1996年因犯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大眾日報》的報導稱,入獄服刑後,胡建學表現積極,5次減刑後刑期為有期徒刑15年6個月。2006年,胡建學因“患有高血壓、冠心病、陳舊性腦梗塞、糖尿病等症狀,隨時有發生心肌梗塞及心源性猝死的可能”,經批准保外就醫1年,後連續7年續保。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相關處室負責人表示:“這兩起保外就醫案件,均符合當初國家政策規定,並都經嚴格審核後審批。”

2014年初,山東省檢察機關開展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活動,明確規定“對因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保外就醫的罪犯,經診斷在短期內不致危及生命的,建議於保外就醫期滿後一律收監執行。”

調查過程中,山東省監獄機關發現,胡建學和邵宗水目前的病情,達不到“短期內致危及生命”的條件,遂根據新的規定對二人依法收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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