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概述
所謂職業分類,是指按一定的規則和標準把一般特徵和本質特徵相同或相似的社會職業,分成並歸納到一定類別系統中去的過程。
世界上經濟已開發國家都非常重視職業分類問題的研究,這不僅是形成產業結構概念和進行產業結構、產業組織及產業政策研究的前提,同時也是對勞動者及其勞動進行分類管理、分級管理及系統管理的需要。
分類意義
1、同一性質的工作,往往具有共同的特點和規律。把性質相同的職業歸為一類,有助於國家對職工隊伍進行分類管理,根據不同的職業特點和工作要求,採取相應的錄用、調配、考核、培訓、獎懲等管理方法,使管理更具針對性。
2、職業分類給各個職業分別確定了工作責任以及履行職責及完成工作所需要的職業素質,這就為崗位責任制提供了依據。
3、職業分類有助於建立合理的職業結構和職工配製體系。
4、職業分類是對職工進行考核和智力開發的重要依據。考核就是要考查職工能否勝任他所承擔的職業工作,考查他是否完成了他應完成的工作任務。這就需要制定出考查標準,對各個職業崗位工作任務的質量、數量提出要求,而這些都是在職業分類的基礎上才能加以規定的。職業分類中規定的各個職業崗位的責任和工作人員的從業條件,不僅是考核的基礎,同時也是進行培訓的重要依據。
產業性特徵
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就大的方面可以分為三類產業。第一產業包括農業、林業、牧業和漁業等;第二產業是工業和建築業,工業中包括採掘業、製造業等等;第三產業是流通和服務業。在傳統農業社會,農業人口比重最大;在工業化社會,工業領域中的職業數量和就業人口顯著增加;在科學技術高度發達和經濟發展迅速的社會,第三產業職業數量和就業人口顯著增加。
行業性特徵
行業是根據生產工作單位所生產的物品或提供服務的不同而劃分的,行業主要是按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個體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生產或其他社會經濟活動的性質的同一性來分類的。可以說行業表示了人們所在的工作單位的性質。
職位性特徵
所謂職位是一定的職權和相應的責任的集合體。職權和責任的統一形成職位的功能,職權和責任是組成職位的兩個基本要素;職權相同,責任一致,就是同一職位。在職業分類中的每一種職業都含有職位的特性。比如大學教師這種職業包含有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等職位。再如國家機關公務員包括科級、處級、廳(局)級、省(部)級等職位系列。
組群性特徵
無論以何種依據來劃分職業都帶有組群特點。如科學研究人員中包含哲學、社會學、經濟學、理學、工學、醫學等,再如諮詢服務事業包括科技諮詢工作者、心理諮詢工作者、職業諮詢工作者等。
時空性特徵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職業變化迅速,除了棄舊更新外,還有同一種職業的活動內容和方式也發生變化,所以職業的劃分帶有明顯的時代性。從大的方面來說,在職業數量較少的時期,職業與行業是同義語,但現在職業與行業是既有聯繫又有區別的兩個概念,在職業劃分中,行業一般作為職業的門類。在空間上職業種類分布有區域、城鄉、行業之間或者國別上的差別。
職業分類
《職業分類與代碼》
參照國際標準和方法,1986年,我國國家統計局和國家標準局首次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職業分類與代碼》(GB6565-86),並啟動了編制國家統一職業分類標準的宏大工程。這次頒布的《職業分類與代碼》將全國職業分為8個大類、63箇中類、303個小類。1992年,原國家勞動部會同國務院各行業部委組織編制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工種分類目錄》,這個目錄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生產勞動的性質和工藝技術的特點,將當時我國近萬個工種歸併為分屬46個大類的4700多個工種,初步建立起行業齊全、層次分明、內容比較完整、結構比較合理的工種分類體系,為進一步做好職業分類工作奠定了堅實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
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國的社會經濟領域發生了重大變革,這對人力資源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國家提出要制定各種職業的資格標準和錄用標準,實行學歷文憑和職業資格兩種證書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準,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1995年2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統計局和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中央各部委共同成立了國家職業分類大典和職業資格工作委員會,組織社會各界上千名專家,經過四年的艱苦努力,於1998年12月編制完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並於1999年5月正式頒布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是我國第一部對職業進行科學分類的權威性文獻。由於它的編制與國家標準《職業分類與代碼》(GB6565-86)的修訂同步進行,相互完全兼容,因此,它本身也就代表了國家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的重要貢獻在於,它在廣泛借鑑國際先進經驗(特別是《國際標準職業分類》ISCO-88)和深入分析我國社會職業構成的基礎上,突破了過去以行業管理機構為主體,以歸口部門、單位甚至用工形式來劃分職業的傳統模式,採用了以從業人員工作性質的同一性作為職業劃分標準的新原則,並對各個職業的定義、工作活動的內容和形式、以及工作活動的範圍等作了具體描述,體現了職業活動本身固有的社會性、目的性、規範性、穩定性和群體性的特徵。《大典》科學地、客觀地、全面地反映了當前我國社會的職業構成,填補了我國長期以來在國家統一職業分類領域存在的空白,具有深遠的意義和廣泛的套用領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分類大典》把我國職業劃分為由大到小、由粗到細的四個層次:大類(8個)、中類(66個)、小類(413個)、細類(1838個)。細類為最小類別,亦即職業。8個大類分別是: 第一大類: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其中包括5箇中類,16個小類,25個細類; 第二大類: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包括14箇中類,115個小類,379個細類; 第三大類: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其中包括4箇中類,12個小類,45個細類; 第四大類:商業、服務業人員,其中包括8箇中類,43個小類,147個細類; 第五大類: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其中包括6箇中類,30個小類,121個細類; 第六大類: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其中包括27箇中類,195個小類,1119個細類; 第七大類:軍人,其中包括1箇中類,1個小類,1個細類; 第八大類: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其中包括1箇中類,1個小類,1個細類。
從職業結構看,職業的分布有三個特點:第一,技術型和技能型職業占主導。占實際職業總量的60.88%的職業分布在“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這一大類,它們分屬我國工業生產的各個主要領域。從這類職業的工作內容分析,其特點是以技術型和技能型操作為主。第二,第三產業職業比重較小,僅占實際職業總量的8%左右。三大產業中的職業分布,以第二產業的職業比重最大。第三,知識型與高新技術型職業較少。現有職業結構中,屬於知識型與高新技術型的職業數量不超過總量的3%。
為保證各地勞動力市場使用的職業分類與代碼的科學和規範,有利於勞動力市場信息聯網,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主持編纂《職業分類大典》的同時,根據重新修訂的職業分類國家標準《職業分類與代碼》(GB/T6565-1999)和《職業分類大典》,制定了《勞動力市場職業分類與代碼(LB501-1999)》,並於2002年進行了修改。新標準《勞動力市場職業分類與代碼(LB501-2002)》分為6個大類,56箇中類,236個小類,17個細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