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補平衡

耕地占補平衡

耕地占補平衡是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應補充劃入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的行為。占用單位要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建設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應補充劃入多少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占用單位要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的,應依法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和個人的法定義務。

土地整治是補充耕地的主要渠道。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落實,主要通過土地整治工程的實施,因地制宜,採取耕作層剝離和移土培肥技術,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治理等多種方式,使新補充與被占用的耕地數量質量相匹配。耕地占補平衡在數量質量要求上嚴格立足“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對於確因自然條件無法達到被占用耕地質量的,實行數量質量按等級折算,通過增加一定的面積,達到占補耕地的產能綜合平衡。

基本要求

1.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的基本要求

(1)任何建設占用耕地必須履行開墾耕地的義務;

(2)開墾耕地的責任者是占用耕地的單位;

城市建設區用地統一徵收後供地,承擔造地義務的為市縣人民政府,造地費用可以打入建設用地成本,但責任必須由縣市人民政府承擔;

城市建設用地區外的建設項目用地,承擔開墾耕地義務的是建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村莊集鎮建設占用耕地,承擔開墾義務的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驗收。

(3) 開墾耕地資金必須落實;

(4)開墾耕地地塊應當落實;

(5)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出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由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履行造地義務。

相關動態

福建省將試行占用徵收生態公益林地異地占補制度,對本縣(市、區)範圍重點生態區位商品林已全部調為生態公益林或補進確有困難的地方,允許通過跨縣異地在重點生態區位內等面積有償補充的方式實現占補平衡。省政府辦日前下發《關於開展生態公益林布局最佳化調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提出我省原則上在本縣範圍內最佳化調整,個別在本縣範圍內確實無法平衡的,允許在設區市內根據區位情況進行少量調劑。

指導意見

近日,國土資源部出台《關於補足耕地數量與提升耕地質量相結合落實占補平衡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提出,補改結合、提質改造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因地制宜、維護農民權益和審慎穩妥推進的原則。

《指導意見》明確了補改結合的適用範圍,即對於單獨選址建設項目受資源條件限制,無法落實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可通過補改結合落實;各類城市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仍堅持先補後占和直接補充優質耕地,落實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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