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國土資規【2017】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以下簡稱《意見》)精神,改進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建立以數量為基礎、產能為核心的占補新機制,通過“算大賬”的方式,落實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促進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三位一體保護,現通知如下。
一、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轉變補充耕地方式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中央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在耕地占補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態保護。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轉變補充耕地方式,著力通過土地整治建設高標準農田補充耕地,嚴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各地要依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要以高標準農田建設為重點,以補充耕地數量和提高耕地質量為主要任務,有條件的地區還要注重改造水田,確定土地整治重點區域。要合理確定新增耕地來源,對於歷史形成的未納入耕地保護範圍的園地、殘次林地等適宜開發的農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可行性評估論證、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覆核認定後可統籌納入土地整治範圍,新增耕地用於占補平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組織領導下,主動與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引導相關部門在建設高標準農田過程中,按要求注重補充耕地,在“十三五”時期全國合力建成4億畝、力爭建成6億畝高標準農田,共同完成補充耕地任務。
二、擴大補充耕地途徑,嚴格上圖入庫管理
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意見》提出各類途徑新增耕地經核定後可用於落實補充耕地任務的要求,系統梳理補充耕地渠道來源。對於耕地開墾費、各級政府財政投入以及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等各類資金投入所補充和改造的耕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所補充和改造的耕地,以及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節餘部分,均可納入補充耕地管理,用於耕地占補平衡。部將適應拓寬渠道需要,完善全國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積極為各類項目上圖入庫創造條件。對於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同級發改、農發、水利、農業等相關部門對接,按照上圖入庫要求,明確項目建設範圍、資金投入、新增和改造耕地面積及質量、類型、驗收單位等主要內容,做好項目信息報部備案工作。
三、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庫,實行指標分類管理
為落實耕地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要求,以納入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的各類項目為基礎,根據項目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糧食產能,以縣(市、區)為單位建立3類指標儲備庫,實行分類管理、分別使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根據項目管理規定和農用地分等定級相關技術規程等,實事求是地認定新增耕地數量和類型,科學評定耕地質量等別,核算新增糧食產能。新增水田包括直接墾造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澆地改造的水田。新增耕地的糧食產能,根據新增耕地面積和評定的質量等別計算,納入產能儲備庫;提質改造耕地的新增糧食產能,根據整治的耕地面積和提升的質量等別計算,納入產能儲備庫。
四、採取指標核銷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改進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逐一掛鈎的做法,按照補改結合的原則,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產能和水田面積3類指標核銷制落實占補平衡。市、縣申報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與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時,應明確建設擬占用耕地的數量、糧食產能和水田面積,按照占補平衡的要求,套用部耕地占補平衡動態監管系統分類分別從本縣、市儲備庫指標中予以核銷,核銷信息隨同用地一併報批。對於按規定允許以承諾方式補充耕地的,根據承諾內容,在申報用地時須按規定落實具體的補充耕地項目或提質改造項目並報部備案,項目驗收後相關指標納入儲備庫;承諾到期時,部將及時核銷儲備庫補充耕地指標。
五、完善管理機制,規範省域內指標調劑
耕地占補平衡堅持以縣域平衡為主,因省域內經濟發展水平和耕地後備資源分布不均衡,確實難以在本縣域內補充耕地的,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體跨縣域調劑補充耕地指標。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建立補充耕地指標調劑平台,因地制宜統籌指標調劑。可區分情況明確調劑政策,對於重點建設項目限定指標調劑價格、優先予以保障,其他建設項目採取競價方式調劑補充耕地指標;也可採取統一限價交易或市場交易方式,進行補充耕地指標調劑。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綜合考慮新增耕地平均成本、資源保護補償和管護費用,加強對指標調劑價格的管控與指導,保證調劑有序開展。對於貧困地區有資源條件產生補充耕地指標的,優先納入調劑平台,支持獲得經濟收益、加快脫貧致富。
六、拓寬資金渠道,加大補充耕地投入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省域內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區分耕地類型、質量狀況等,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制定差別化的耕地開墾費標準,提高占用優質耕地的成本。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轉列一般公共預算後,地方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積極協調同級財政部門,提出預算建議,在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土地整治,確保土地整治工作的財政資金投入。各地要統籌使用好各部門資金,充分發揮引導和槓桿作用,積極創新實施方式,吸引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等參與土地整治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投工投勞,加大補充耕地資金和人力投入,獲取合理的土地收益。
七、強化監測監管,改進耕地占補平衡考核
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新增和改造耕地監管工作,確保備案的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和水田真實可靠。對承諾補充耕地的,要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跟蹤監督、督促落實,確保承諾項目按期完成。按照占補平衡“算大賬”的要求,部改進耕地占補平衡考核方式,在嚴格補充耕地儲備指標核銷管理的基礎上,強化土地整治項目日常監測監管,充分利用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和綜合監管平台等信息化技術對補充和改造的耕地進行核實,必要時進行實地抽查;年終以省(區、市)為單位匯總建設占用和補充耕地相關情況,形成考核結果,納入省級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檢查考核內容。對於監管和考核中發現存在補充和改造耕地弄虛作假、以次充好等問題的,將責令限期整改,情形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並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申請受理。
八、實事求是分類處理,妥善做好政策銜接
《意見》出台前已實施的土地整治項目,區分情況分類處理,確保政策合理銜接。對於2017年1月1日前使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施的土地整治項目和除耕地開墾費以外各類資金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所補充的耕地,不得用於耕地占補平衡。為確保新的占補平衡管理方式順利實施,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組織地方抓緊做好已報部備案補充耕地項目的核實工作,補充耕地可用於占補平衡的,要按要求補充完善項目信息,補備耕地質量、新增水田面積等內容。自2018年4月1日起,部和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再受理按原管理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的建設用地申請。
改進管理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是適應耕地保護形勢發展需要、落實《意見》要求的一項重要改革舉措。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深刻領會,掌握要求、精心部署,更加科學、務實、高效地做好補充耕地工作,確保耕地占補平衡落實到位,嚴守耕地紅線,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本檔案有效期5年。
2017年12月11日
內容解讀
《通知》充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精神,從轉變補充耕地方式,擴大補充耕地途徑、實行補充耕地三類指標分類管理、採取指標核銷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規範省域內補充耕地指標調劑、擴寬補充耕地資金渠道、強化監管改進考核以及做好檔案出台前後政策銜接等八個方面做出規定,解決目前各地耕地占補平衡難題。
《通知》明確,堅持綠色發展理念,轉變補充耕地方式,擴大補充耕地途徑,嚴格上圖入庫管理。要著力通過土地整治建設高標準農田補充耕地,嚴格控制未利用地開發,切實保護生態環境。要求各地系統梳理補充耕地渠道來源,將耕地開墾費、各級政府財政投入以及社會資本、金融資本等各類資金投入所補充和改造的耕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和其他部門組織實施的高標準農田建設所補充和改造的耕地,經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認定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和歷史遺留工礦廢棄地復墾形成的新增耕地節餘部分,均可納入補充耕地管理,用於耕地占補平衡。
《通知》要求,建立補充耕地儲備庫,實行指標分類管理,採取指標核銷方式,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以納入農村土地整治監測監管系統的各類項目為基礎,根據項目驗收確認的新增耕地數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糧食產能,以縣(市、區)行政管轄為單位確立3類指標儲備庫,實行分類管理、分別使用。改進建設用地項目與補充耕地項目逐一掛鈎的做法,按照補改結合的原則,實行耕地數量、糧食產能和水田面積3類指標核銷制落實占補平衡。
《通知》強調,完善管理機制,規範省域內指標調劑,拓寬資金渠道,加大補充耕地投入。耕地占補平衡堅持以縣域平衡為主,因省域內經濟發展水平和耕地後備資源分布不均衡,確實難以在本縣域內補充耕地的,以縣級人民政府為主體跨縣域調劑補充耕地指標。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依據省域內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平均成本,區分耕地類型、質量狀況等,會同有關部門合理制定差別化的耕地開墾費標準,提高占用優質耕地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