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意義
近年來,各鄉(鎮)人民政府與有關工作部門密切配合,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穩定糧食生產能力、實現建設占用耕地和補充耕地平衡、保證建設項目占用土地順利報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積極貢獻。
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和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我縣建設項目逐年增多,占用耕地數量不斷增大,補充耕地任務越來越重,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的壓力越來越大,現行的土地開發整理和耕地占補平衡管理體制及補充耕地方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的需要。2007年,國家加大了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的徵收力度,提高了徵收標準,調整了分配方式,改變了項目管理辦法,為加快土地開發整理步伐,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創造了有利條件。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充分認識加強土地開發整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保護生態環境、保持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大局出發,以土地開發整理為載體,結合農業綜合開發和新農村建設,採取有效措施,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確保耕地占補平衡,為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二、職責任務
為確保全縣耕地面積不減,各類建設項目農用地轉用報批的新增耕地指標平衡有餘,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工作部門務必切實履行職責,加大工作力度,紮實推進土地開發整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
1.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全縣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和評價;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縣級項目庫,受理鄉(鎮)人民政府項目申請,組織項目初審和申報,指導開展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計畫和預算編制,審查項目實施方案,監督項目招投標、工程承包等活動,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管理,組織項目初驗;制定項目實施管理制度;建立縣級新增耕地指標庫並負責指標的管理和使用;做好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入庫和項目上報立項、新增耕地指標備案材料上報等工作。
2.縣財政局負責按照縣土地開發整理年度計畫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方案和縣級土地開發項目的資金組織;開設耕地開發整理資金專戶,對上級有關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和縣級預算安排的相關資金等進行核算管理,做到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做好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的征繳和項目資金撥付等工作,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縣級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的評審等工作。
3.縣審計局負責對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重點檢查資金支出的合法合規性,考察資金使用的有效性;對項目預算執行和工程決算進行審計。
4.縣農業局負責組織技術人員對項目土壤情況進行取樣檢測,並提供《土壤檢驗結果報告單》;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初步驗收及預算編制的評審論證等工作,並提供相應的技術資料。
5.縣水利局負責在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前提供項目區水文條件資料;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初步驗收及預算編制的評審論證等工作;對項目的水利工程進行監督和質量確認,並提供《工程質量確認報告》。
6.縣交通局負責參與項目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和初步驗收及預算編制的評審論證等工作;對項目的道路工程進行監督和質量確認,並提供《工程質量確認報告》。
7.縣林業局負責配合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為備選項目因土地利用現狀資料與實際不一致的地塊,提供可以納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有關證明檔案。
8.縣物價局負責提供項目規劃設計及預算編制採集的相關地方材料價格確認依據。
9.縣公安局負責項目所需炸材物資的管理和協調縣物資公司做好炸材物資供應及安全工作。
10.縣經貿局負責協調項目所需油料等物資的供應。
11.縣發改局、監察局、農辦、扶貧辦、環保局、畜牧局、農機局、氣象局等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職責支持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國土資源局開展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12.各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範圍內項目的選址申報工作;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規劃設計報告和預算編制報告;組織編制本轄區內的項目實施方案,開展項目招投標和實施管理及初驗申請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制定項目管護措施,做好管護工作。
三、工作措施
1.強化征管。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徵收並納入縣級財政預算管理,其收繳標準為每平方米10元,耕地開墾費每平方米15元—30元,耕地開墾費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總價款的10%專項用於項目建設及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支出;獨立用地項目由申請用地單位繳納,按批次報批農用地轉用的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由申請用地單位在縣國土資源局辦理建設用地批准書時繳納,以出讓方式供地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依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程式處置土地並收取出讓地價款後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清單》中的數額從出讓地價款中劃取。
2.規範管理。建立新增耕地指標項目庫,隨時掌握項目庫和新增耕地指標使用情況。新增耕地指標必須保證全縣重點項目及基礎設施占用耕地的占補平衡,做到年年有餘。在新增耕地指標有較大結餘的情況下,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方可對新增耕地指標對外有償轉讓,其轉讓資金全額繳入縣財政,專項用於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3.加強領導。縣成立土地開發整理評審小組,負責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規劃設計和預算編制進行評審及項目實施初驗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開發整理領導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國土部門要切實加強隊伍建設,不斷充實技術人才。
4.嚴格獎懲。把土地開發整理工作納入目標考核任務,實行目標獎懲,對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實行獎勵。對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申報立項並實施的市、縣兩級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經市級以上國土資源部門驗收合格後,按新增耕地每畝分別獎勵鄉(鎮)人民政府現金300元,鄉(鎮)國土資源所現金50元,獎勵經費從新增耕地指標收益中列支(項目新增指標屬於省、市分配比例的不屬於獎勵範疇)。各鄉(鎮)人民政府除負責實施市、縣兩級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外,應積極採取自籌資金等方式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項目實施完工並經市級以上驗收合格的,縣人民政府根據新增耕地數量按土地整理復墾項目每畝12000元、土地開發項目每畝6000元撥款收購;對驗收不合格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自行負責。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