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國土資源部關於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
(2001年11月28日)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各省(區、市)認真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規定,採取各種有力措施,積極推行和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基本實現了年度省域內的耕地占補平衡。但實際工作中還存在責任不明確、補充耕地質量不高、考核方法不盡合理等問題。為了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實現“十五”期間耕地保護目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堅持控制占用與依法補充兩手抓
耕地占補平衡是占用耕地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是“十五”期間耕地保護要實現的“兩個平衡”目標之一,也是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總目標的基礎。各地應充分認識耕地占補平衡在耕地保護中的重要意義,進一步落實目標責任制,按照耕地數量、質量和生態管護三方面協調統一的要求,採取有效措施,確保補充耕地與占用耕地數量相等、質量相當,把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落到實處。
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關鍵要兩手抓。一要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據土地利用規劃和計畫,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儘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二要嚴格執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對確實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設項目,明確補充耕地責任單位,按照“占一補一”的原則,落實補充耕地方案,切實做到耕地占補平衡。各地要認真總結近年來的工作經驗,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提出加強和改進措施,將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進一步落到實處。
二、狠抓落實工作,推行耕地儲備和項目掛鈎兩項制度
落實耕地占補平衡,重要的是補充耕地的責任單位、所需資金及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得到落實。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依法組織報批農用地轉用時,無論是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還是城市分批次建設用地、均應按有關規定認真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落實補充耕地的責任、資金和項目。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報部審查的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應嚴格依法審查,保證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應退回報送單位,不能上報。
各省(區、市)要積極推行耕地儲備制度和建設項目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掛鈎制度。有條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先行開發整理耕地,項目經驗收合格後,將新增耕地指標劃入耕地儲備庫;當建設項目占用耕地需補充時,收取耕地開墾費,從耕地儲備庫中劃出耕地指標,作為建設項自占用耕地補償指標,實現先補後占。暫無條件建立耕地儲備庫的地方,在建設項目占用耕地需補充時,應從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庫中選取已經過論證並批准立項的項目與建設項目掛鈎,擬訂補充耕地方案,並利用建設單位所繳納的耕地開墾費,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補充耕地。
開墾耕地用於占補平衡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要嚴格按項目管理程式和規定進行管理,以保證補充耕地數量、質量及完成期限。凡利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安排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於建設項目的耕地占補平衡。多方籌集資金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應按資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積,利用耕地開墾費新增加的耕地,才可用於建設項目的耕地占補平衡。
三、採取有力措施,切實保證補充耕地質量
各省(區、市)要結合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抓緊研究耕地占補平衡中耕地質量評價標準,從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狀以及配套設施條件等方面入手,儘快制定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耕地質量標準,為評價補充耕地的質量提供可靠依據。在制定耕地開墾費標準時,除考慮補充耕地的數量成本外,還應考慮質量因素,為提高耕地質量提供資金保證;依法收繳的耕地開墾費要專款專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減、免、緩。在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時,要認真貫徹以土地整理復墾為主的原則,以保證補充耕地的質量,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在耕地質量標準尚未出台前,各地可側重從耕地的耕作層厚度、平整度、土壤質地、灌排水條件、道路和林網建設等方面來評定耕地質量,有條件的地方也可參照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標準進行評定。有條件的建設項目,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用於新開墾耕地。補充耕地質量己具備耕種條件但未達到與占用耕地質量相當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質量。
四、立足本地區耕地占補平衡,規範易地補充耕地工作
各市、縣要組織力量摸清耕地後備資源狀況。充分挖掘補充耕地潛力,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統籌安排,立足於本行政區域內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市、縣確因耕地後備資源匱乏,難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到耕地占補平衡的,可向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在省域內進行易地補充耕地。省域內易地補充耕地工作,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統一組織。
易地補充耕地要嚴格依據上地利用規划進行,要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其指標應在年度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分解時下達,或在實施易地補充耕地的過程中及時調整有關市、縣年度計畫,使易地補充耕地與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畫銜接。為使易地補充的耕地與建設占用的耕地質量相當,耕地開墾費應按建設項目所在地的標準收取。易地補充耕地項目的立項、實施、驗收等要按照國家和省(區、市)有關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規定執行。
易地補充耕地經驗收合格後,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確認申請易地補充耕地市、縣所取得的耕地補償指標。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對補充耕地進行土地變更登記,依法確定土地使用權。補充耕地的利用要與農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適應市場需求,發展高效農業,使農民增收受益。
有關省(區、市)要根據上述要求抓緊規範易地補充耕地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制定有關管理辦法,對易地補充耕地的組織、規劃與計畫管理、繳費標準、項目組織實施、驗收、補充耕地指標劃轉及後期耕地管護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使省域內易地補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開展。
五、嚴格考核標準和方法,加強補充耕地監督檢查工作
各省(區、市)要抓緊研究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標準和辦法,改進和完善考核工作。為督促建設單位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在區域考核的基礎上,要逐步實行按建設項目考核耕地占補平衡的制度。從2002年起,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將分別設立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農用地轉用中耕地占補平衡的登記台賬,註明已依法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建設項目與對應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名稱、編號,擬補充耕地面積、地塊的圖幅號以及資金落實、項目進展情況。各地要儘快建立對本行政區域內耕地占補平衡情況的定期檢查和抽查制度,追蹤問效,確保補充耕地任務按計畫保質保量完成。部將隨時抽查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中耕地占補平衡的完成情況,並通報抽查結果。
各省(區、市)要嚴格按照部下發的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關檔案和《關於開展2001年土地變更調查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1〕219號)中有關要求,考核各市、縣2001年耕地占補平衡工作,寫出報告,於2001年12月底前報部。部將對各省(區、市)耕地占補平衡的考核情況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