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陝政發[2000]44號
【發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2000-09-2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
(陝政發〔2000〕44號2000年9月25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來,我省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和實施耕地占補平衡等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領導同志對耕地占補平衡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足,落實工作抓得不實;針對全省耕地後備資源主要分布在渭北和陝北地區、與建設占用耕地集中於關中地區矛盾突出的問題缺乏相應的占補平衡措施;各地收取耕地開墾費標準不一,隨意性比較大。
為了落實好土地管理法關於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有關規定,根據我省實際,省政府決定我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按照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布局,總量平衡的原則,切實抓好此項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全省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高度,認識實現耕地占林平衡的重要意義
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和資產,是人們賴以生存和社會進步、經濟發展最基本物質條件。切實保護耕地,實現耕地占科平衡是事關全省經濟建設大局和子孫後代生存發展的重大問題,也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的重要責任和建設用地單位的義務。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從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大局出發,正確處理吃飯和建設的關係,既要為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提供良好的用地環境,又要依法管理土地,確保耕地占補平衡。
二、統一標準,規範管理,認真做好耕地占補平衡費用的收繳、管理及使用工作
(一)凡建設用地單位或個人,沒有能力或不具備條件開墾耕地的,必須按規定標準,繳納耕地開墾費;建設單位或企業,能承擔補充耕地開墾責任的,在補充耕地開墾前,應按規定繳納補充耕地保證金。
(二)耕地開墾費和補充耕地保證金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國家及省上確定的重點工程、跨市(地)的線型工程、耕地後備資源匱乏地區以及雖有耕地後備資源,但連續兩年不能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地區,其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收取,並按開墾項目分解下撥。
(三)耕地開墾費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補充耕地計畫和經批准的耕地開墾項目,編制耕地開墾方案和資金使用計畫,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後,按耕地開墾項目撥付耕地開墾資金。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免、擠占、挪用耕地開墾費。耕地開墾費票據由省國土資源廳統一印製、省財政廳監製。各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耕地開墾費及補充耕地保證金的審計監督檢查工作,嚴格按照標準收取,確保專款專用。
三、實行耕地開墾項目管理制度,確保全省耕地占補平衡
(一)耕地開墾項目實行分級審批備案制度。20公頃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項目,由縣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0公頃以上(含本數,下同)、50公頃以下的項目,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50公頃以上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審批。耕地開墾項目實行驗收確認制度。驗收標準及確認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另行制定。
凡未經立項審批的耕地開墾項目,不得作為建設用地審批的耕地補充指標,開墾的耕地不計入占補平衡指標。
(二)建立新開墾耕地項目儲備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籌措資金,按照耕地開墾計畫和批准的耕地開墾項目,組織實施耕地開墾工作,儲備一定數量的耕地,待建設項目占用耕地時,可將儲備的耕地補償指標轉讓給建設用地單位。
(三)耕地開墾項目實行公開招標。具備造地資質的單位,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競爭耕地開墾項目。20公頃以下的項目,由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開招標;20公頃以上、50公頃以下的項目,由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公開招標;50公頃以上的項目由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實施公開招標。整個招標過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對全省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未按法律法規規定落實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地市要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補充。除省上負責調整占補平衡計畫外,凡當年沒有實現占補平衡。或在規定的時間內沒有完成補充耕地任務的,扣減下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畫指標,暫停對該地市的農用地轉用審批。
四、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