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務教育法上海辦法

“義務教育法上海辦法”是“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上海市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的簡稱。該法案的修訂與實施,是貫徹國家義務教育法的重要舉措,是上海市教育改革與發展進程中的一件大事,對於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優先發展,促進上海城鄉教育一體化,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全面實施素質教育,率先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告

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 《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辦法 (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經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在解放日報、新民晚報、上海法治報、東方網 (www.eastday.com)、上海人大公眾網(www.spcsc.sh.cn)上全文公布法規草案,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以便進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請以後的常委會會議審議。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時間為10月23日至11月10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一)來信請寄至:上海市人民大道200號0721B室,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郵政編碼: 200003
(二)電子郵件請發至: [email protected]
(三)傳真請發至: 63586499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
2008年10月23日

義務教育法上海辦法

《上海市實施義務教育法辦法》修訂草案已於2009年2月24日由上海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強素質教育,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實施及其有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管理體制)
本市義務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區、縣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市和區、縣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四條 (義務教育事業規劃)
本市將義務教育事業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免費範圍)
本市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教科書費、作業本費,並逐步擴大免費的範圍。
第六條 (政府保障)
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的經費、師資、校舍及設施設備等,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七條 (鼓勵鄉鎮)
鼓勵鄉鎮人民政府在辦學條件、辦學經費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發展。
第八條 (均衡發展)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義務教育資源,縮小城鄉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辦學條件和辦學水平的差距,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第九條 (素質教育)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應當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開展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條 (教育督導)
本市實行義務教育督導制度。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應當依法開展督導工作,保障義務教育依法實施。

第二章 就學管理

第十一條 (免試入學)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學校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將各種競賽成績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的依據。
第十二條 (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具有本市戶籍的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就近入學的範圍,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布局以及適齡兒童、少年數量和分布狀況合理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的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 (以下簡稱非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少年)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持本人身份證明、就業證明或者本人身份證明、居住證明,以及適齡兒童、少年的身份證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就讀,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解決。
第十四條 (未成年犯及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義務教育)
本市司法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實施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本市未成年犯服刑場所和未成年人強制性教育場所負責組織實施義務教育的教育教學活動。
第十五條 (補充教育)
對已經接受九年義務教育但未能達到國中畢業文化程度的學生,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繼續為其提供相關的文化教育或者會同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為其提供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直至其達到法定勞動年齡
第十六條 (家長委員會制度)
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委員會,明確家長委員會的職責。涉及學生利益的重要決策事項,學校應當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接受其監督。
第十七條 (學生管理)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幫助學生改正錯誤,但不得勸退或者開除。

第三章 基本保障

第十八條 (標準制定)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制定本市學校建設、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教職工編制等標準。
區、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不低於本市標準的學生人均公用經費標準。
第十九條 (經費單列及教育費附加)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範圍,在財政預算中將義務教育經費單列。
本市依法徵收教育費附加,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義務教育專項資金,用於扶持辦學經費困難的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經費增長)
本市應當按照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和預算管理體制,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保證用於實施義務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比例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比例,保證按照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義務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職工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二十二條 (經費撥付)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實際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人數和教職工人數等,撥付教育經費。
對接受政府委託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撥付相應的教育經費。
第二十三條 (義務教育經費專款專用)
義務教育經費嚴格按照預算規定用於義務教育。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不得向學校非法收取或者攤派費用。
第二十四條 (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
市和區、縣審計機關依法對義務教育經費收支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統計部門對區、縣人民政府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和執行情況,定期進行監測,監測結果以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五條 (學校的規劃與建設)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或者審定批准城市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定規劃。
新建居民區需要設定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二十六條 (學校管理和拆遷)
新建居民區配套建設的學校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
因建設需要拆遷學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規劃布局重建或者給予補償。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妥善安排學校拆遷後有關學生的就學。
第二十七條 (學校安全檢查及維護)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定期對學校的校舍、場地、設施設備等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第二十八條 (教師培訓)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對教師進行培訓,提高教師的職業素養和專業水平。
第二十九條 (校長聘任)
校長由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依法聘任。

第四章 均衡發展

第三十條 (義務教育經費轉移支付)
市人民政府建立義務教育經費財政轉移支付制度。對於財政困難的區、縣,市人民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予以補貼。
義務教育經費轉移支付的方案,由市財政部門聽取市教育行政部門意見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市級義務教育轉移支付資金全部用於義務教育。
第三十一條 (設施設備均衡)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本市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配置,促進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教育教學設施設備的均衡。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師資均衡)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本市教師隊伍建設,推動城鄉之間、區域之間校長、教師的合作交流與合理流動。
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校長、教師合作交流制度,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資源,使每所學校有一定比例的高級職務教師。在教師培訓、骨幹教師配備等方面,應當向農村學校和其他師資力量相對薄弱的學校傾斜。
第三十三條 (到農村支援義務教育的鼓勵措施)
本市鼓勵中心城區學校校長、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援義務教育工作。在校長任職、教師職務評聘、教師業務進修、培訓以及報考本市高等學校教育類專業的研究生等方面,同等條件下對其予以優先考慮。
具有高級職務的教師到農村學校支援義務教育,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仍在農村學校任教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適當延長退休年齡。
第三十四條 (生源均衡)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設定或者變相設定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第五章 素質教育

第三十五條 (學校德育)
學校應當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加強愛國主義教育、生命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日常行為規範教育等教育。建立和健全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六條 (教學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學校應當根據素質教育的要求,改進和創新教育教學方法,按照國家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定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不得占用思想品德、體育、音樂、美術、社會實踐等課時。
學校應當根據學生的身心特點和成長規律,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負擔,組織學生開展各項體育鍛鍊活動和多種形式的課外活動,提高學生身心素質。
鼓勵學校組織學生開展與其身心特點相適應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七條 (評價體系)
市和區、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以素質教育為主要指標的學校評價體系和以學生綜合素質為主要指標的學生評價體系。不得以升學率作為評價學校教育質量、以學科考試成績作為評價學生的單一標準。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的編審)
市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以實施素質教育為目標,按照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準組織編審教科書,推進中國小課程改革。
第三十九條 (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
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宮、青少年科技指導站等青少年校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公益性和有益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原則,為學校開展素質教育提供支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的法律責任)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未履行對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調整學校的設定規劃、未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對學校校舍、場地、設施設備等安全進行檢查並及時維修、改造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區、縣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一條 (相關機構及人員的法律責任)
侵占、挪用義務教育經費或者向學校非法收取、攤派費用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價格行政部門和審計機關根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二條 (學校的法律責任)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所在地的區、縣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鈎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將各種競賽成績和各類考級證書作為入學依據的;
(二)占用思想品德、體育、音樂、美術、社會實踐等課時的;
(三)變相設定重點班和非重點班的;
(四)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予以勸退的。
第四十三條 (擅自改變新建居民區配套建設學校使用性質的法律責任)
對擅自改變新建居民區配套建設的學校使用性質的,按照 《上海市城市規劃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與相關法的關係)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理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09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稿件來源:上海法治報 解放網 2008.10.24 A04版:法治庭審·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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