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

簡介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1994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

(1994年11月30日雲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08年9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地方各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民眾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法律和本辦法的規定,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權利、財產權利、人身權利和婚姻家庭權利,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公民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依法制止、檢舉、控告。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維護婦女合法權益工作的領導,依法履行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職責。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工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設立辦事機構。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工作。

第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換屆選舉時,代表候選人中的婦女比例不得低於30%,並採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逐步提高婦女的比例。

第五條 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積極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婦女幹部。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成人員中必須有一定數量的婦女幹部。各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機關,應當儘量配備少數民族婦女領導幹部。女職工較多的部門和單位,必須配備婦女領導幹部。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升學,對生活上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學費、提供食宿或者給予生活補助。

各類學校招生時,對女生不得提高錄取分數線。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成人教育總體規劃,認真組織實施。要結合掃盲和掃盲後的繼續教育,對婦女進行實用技術培訓。

第八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對女性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提高錄用標準,規定附加條件。在改革勞動制度或者裁減人員時,對男女職工應當平等對待,不得歧視和排斥女職工。

第九條 夫妻在同一單位工作的,單位不得以男方調動、退職、離職等為由,強行解除與女方形成的勞動關係。

第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分配住房、集資建房、出售福利房時,對男女職工應當平等對待,不得作出歧視婦女的規定。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孕期和國家規定的產期、哺乳期內,任何單位不得以此為由扣發、降低其工資,不得取消其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

第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設立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女職工生育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

第十三條 農村婦女在承包土地、山林以及批准使用宅基地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婦女離婚、喪偶後,繼續享有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要求建房的,應當同其所在村的其他村民平等對待。

第十四條 離婚、喪偶婦女再婚或者遷居,有權處理屬於其本人所有的財產包括依法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十五條 婦女與男子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家庭共有財產的權利。不得以婦女無勞動收入或者勞動收入少為由侵害婦女對家庭共有財產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十六條 依照有關規定購買了單位住房的夫妻離婚後,男女雙方應當協商解決住房問題。女方無房居住的,男方應當幫助解決或者給予女方一次性經濟幫助。

第十七條 禁止對懷孕婦女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鑑定。不得強迫符合計畫生育規定懷孕的婦女墮胎。

不得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生育的婦女。

第十八條 禁止嫖娼、賣淫。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嚴厲查禁嫖娼、賣淫,取締營業性色情活動,加強對嫖娼、賣淫人員的收容、教育和性病治療工作。

第十九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必須嚴厲打擊拐賣、綁架婦女的犯罪活動,做好被拐賣、綁架婦女的解救工作,城鄉基層民眾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對返回原籍的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做好善後工作,其戶口被註銷的,應當予以恢復。

第二十條 禁止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虐待女性家庭成員。女性家庭成員受到虐待,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及他人向司法機關檢舉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及時查處。

第二十一條 夫妻離婚後,男女雙方必須履行法定義務,男方不得對女方無理糾纏,尋釁滋事。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女職工進行婦科病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要創造條件,有計畫地組織農村婦女進行婦科病普查,做好防治工作。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封建迷信或者宗族關係干涉婦女的婚姻自由。不得干涉婦女按照國家計畫生育規定生育的自由,也不得干涉婦女不生育的自由。

第二十四條 農村婦女與戶口在城鎮的男子結婚後戶口未遷出的,不得取消其在當地應當享有的合法權益,不得註銷其戶口,其子女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落戶。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由其所在單位責令直接責任人員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對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受理的司法機關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侵害婦女財產權益的,還必須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的問題由雲南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委託,就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1994年11月30日省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以下簡稱原《實施辦法》),對於保障我省各族婦女的合法權益,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婦女、保護婦女的良好氛圍,促進男女平等,調動全省廣大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的積極性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形勢的變化,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婦女權益保障法》),進一步突出了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在實現社會公正、促進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進一步明確了各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在保障婦女權益工作中的職責定位,完善了對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法律責任。我省原《實施辦法》的許多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已不相銜接,許多規定也明顯滯後,同時,我省婦女事業發展也積累了許多成功的做法和經驗。因此,根據新修改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原則和精神,結合我省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實際需要,對我省原《實施辦法》進行修訂、補充和細化十分必要。

二、修訂的過程

《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工作啟動於第十屆人大常委會期間。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2008年度立法計畫,《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被列為今年一檔立法項目。為做好起草工作,省人大內司委與省婦聯、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大法制委共同組成修法起草領導小組,開展了一系列的工作。首先,赴省內昆明、曲靖、紅河、玉溪、楚雄等5個州市,盤龍、五華、宜良、麒麟、宣威、蒙自、彌勒、紅塔、祿豐等10個縣(市、區)進行專題調研,召開了有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婦女聯合會、基層婦女組織、工會和組織、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農業、民政、體育、教育、衛生、計畫生育、財政、銀監等相關部門及部分民眾團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參加的座談會、論證會總計20餘次。第二,為學習借鑑外省立法經驗,赴江蘇、上海、浙江、安徽等省市進行專題學習考察。第三,針對實施辦法中涉及的一些重要問題,向省委有關領導和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匯報;併到有關部門多次交換意見,溝通思想,統一認識。第四,6月25日,《實施辦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刊登在雲南日報、雲南信息港上,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同時,聽取了部分在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通過反覆徵求各方意見,多次認真修改,形成了《實施辦法(修訂草案)》。2008年7月14日,省人大內司委召開第八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我們認為,修訂草案以上位法為依據,體現了雲南的地方特色,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操作性,通過18易其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體例結構的調整

原《實施辦法》共二十九條,不分章節。由於《修訂草案》的內容比過去更為廣泛,為了與國家《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章節設定一致,這次修訂將體例結構分章設定,調整為九章:即總則、政治權利、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法律責任和附則。

(二)關於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

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開展的成效如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責任至關重要。《修訂草案》在強調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同時,首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通過分性別的監測統計,監督保證婦女發展規劃各項指標的落實(第三條)。第二,進一步明確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並將婦女維權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四條)。第三,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為更好地發揮各級人民政府這一機構的指導、協調作用,《修訂草案》根據上位法的規定,對我省縣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職責進行了細化(第五條)。同時,《修訂草案》還對各級婦女聯合會按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在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利益,維護婦女權益方面的職責作了明確(第六條)。

(三)關於婦女的政治權利

我省婦女參政議政總體比過去有較大進步,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修訂草案》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關於“國家積極培養和選拔女幹部,國家重視培養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幹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的規定,經與省委組織部、省委統戰部協商,將現行我省選拔任用女幹部的有關政策要求上升為地方法規,一是在保留原《實施辦法》中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候選人推薦比例不低於30%內容的基礎上,增加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換屆時,委員推薦人選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30%以上(第十一條)。二是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上位法的要求,規定:“村(居)民委員會中應當有婦女委員;村(居)民會議中應當有適當比例的婦女代表”(第十二條)。三是規定:“縣級以上人大常務委員會和政治協商常務委員會領導成員以及常務委員會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有婦女領導成員,民族自治地方應當儘量配備少數民族婦女領導;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中應當逐步提高婦女領導成員的比例,並確保正職中有一定數量的婦女領導;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中應當有婦女;女性相對集中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有婦女管理人員”(第十三條)。四是為了發揮婦聯在培養選拔女幹部中的作用,規定:“各級婦聯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建立婦女人才庫,培養、選拔女性人才。”婦聯對符合條件的女性人才的推薦意見,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優先培養任用(第十四條)。

(四)關於婦女的文化教育權益

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在保障女性就學方面新增的內容,《修訂草案》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常住人口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並對違反義務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理”(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保障女性在入學、升學、專業錄取、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繼續教育、就業推薦等方面享有與男性平等的權利。各類學校招生時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提高女性的錄取標準;除國家規定的特殊專業外,不得限制女性的錄取比例;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女性特點,將青春期生理、心理和自我保護教育列入教學內容,並在教育方式、管理制度、設施配置等方面採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展”(第十八條)。同時,還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對開展婦女文化體育活動給予支持(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這些規定從多個方面保障了婦女在文化教育方面的權益,保證了婦女身體、身心的健康發展。

(五)關於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益是婦女生存與發展的必要條件。根據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修訂草案》對保障婦女的勞動和社會權益作了規定:一是針對女性就業、勞動報酬、待遇、退休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用人單位應當實行男女同工同酬。”“不得強迫女職工提前退出工作崗位或者提前退休,不得降低其工資待遇”(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條)。二是針對女職工特殊權益的需要,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時,應當依法約定女職工的崗位、勞動報酬、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不得以任何形式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用人單位與女職工一方經平等協商,可以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簽訂專項集體契約”(第二十三條第二、三款)。為了加強對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修訂草案》細化了此期間對女職工特殊權益保護的內容(第二十六條)。三是由於廣大婦女承擔繁衍人類的重要使命,為了確保婦女的身體健康,《修訂草案》將現行有效的政策上升為法規,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鄉婦女常見婦科病普查制度,加大對婦女生育保障的經費投入,並將城鄉婦女的婦科保健檢查納入基層衛生工作範圍。鼓勵產婦到醫院分娩,按照規定核報有關費用;為城鄉貧困孕產婦免除其基本的住院分娩和計畫生育的相關費用(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六)關於婦女財產權益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省一些地方農村婦女的財產權益受侵害問題較為突出,《修訂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及村民小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事項時,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與其他集體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農村婦女或者因結婚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在結婚、離婚或者喪偶後,未遷出戶口的,原戶籍所在地不得取消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及其相關權益;戶口遷出的,從落戶之日起享受落戶地農村集體經濟中的各項權益”(第三十一、三十二條)。

(七)關於婦女的人身權利

《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修訂草案》細化規定為“禁止以含有淫穢色情內容或者性要求的語言、文字、圖片(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同時還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的管理者以及有關部門在這方面的職責要求(第三十七條)。

(八)關於婚姻家庭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首次明確了國家採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因此,《修訂草案》規定,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內容納入本地區、本單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範圍。同時對相關職能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的工作職責作了明確(第四十一、四十二條)。

(九)關於法律責任

一是為使各級婦聯、各級人民政府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更好地發揮監督、督促有關部門履行好保障婦女權益的職能作用,《修訂草案》規定各級婦聯對婦女的投訴,應當給予幫助,並有權向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發出法律監督建議書。各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侵害婦女權益事件,有關部門履行職責不力的,可以發出督促執行書,逾期不答覆也不處理的,可以責令其改正,並建議上級機關和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第四十六條)。二是針對農村婦女在集體經濟組織中權益受侵害投訴難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受害婦女可以要求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或者調解;也可以依法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第四十八條)。

以上說明連同《修訂草案》是否妥當,請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今年7月,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對修訂草案給予了充分肯定,同時就加大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力度和如何更好地結合雲南實際等問題,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制委員會與省人大內司委、省婦聯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認真研究;將修訂草案印送16個州(市)人大常委會和在雲南人大網站上公布,向基層及社會徵求意見;對修訂草案中涉及的重要問題發函或者專門到有關部門徵求意見;並召開了兩次在昆的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專家及有關部門和省人大有關委員會負責人參加的論證會、座談會;同時,在法制委員會內部進行了一次專題討論。在此基礎上,法制委員會於9月10日召開第六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修訂草案修改稿。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根據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情況和會後反覆徵求及聽取各方面意見的情況,法制委員會對修訂草案除部分文字及表述作了修改調整外,依照有關法律,重點在三個方面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於政協委員人選的推薦,建議地方立法不作這方面的規定,按有關法律和政協章程的規定辦理。法制委員會對這一問題作了認真研究,修訂草案第十一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換屆時,代表候選人和委員推薦人選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百分之三十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中的比例”,“各級婦聯可以依照法律規定推薦本級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婦女委員”。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大常務委員會和政協常務委員會領導成員以及常務委員會委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經與省政協辦公廳和省人大內司委、選聯工委協商,並取得一致,由於人大代表是依法選舉產生,政協委員是按章程分界別協商產生,因此,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去修訂草案中有關政協委員的內容。按上位法的有關精神和借鑑外省的經驗,將第十一條修改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時,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占30%以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逐步提高婦女在各級人大代表中的比例”,“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規定可以推薦本級和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婦女代表候選人”;將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婦女領導成員”。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應當結合我省邊疆、民族、山區和貧困的特點,建議有針對性地制定保障措施和加大保障力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專門到省教育廳、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以及其他有關部門聽取意見。經與這些部門認真研究協商後,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在草案修改稿中增加了四項內容:一是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培養少數民族婦女幹部,民族自治地方應當儘量配備有少數民族婦女領導”;二是在第十六條第二款中增加了“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採取措施,保證邊遠山區和少數民族貧困人口、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三是在第十九條中增加了第二款,即“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邊遠山區的婦女和少數民族貧困婦女的實用技能培訓力度”;四是在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增加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對邊遠山區的婦女、少數民族貧困婦女和城鎮下崗女職工創業、就業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資金和其他方面的支持”。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法律責任部分應當把權益、義務以及責任分開,建議對要追究的法律責任再作進一步明確和細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法制委員會認真對照了上位法和參閱了外省這方面的立法,經研究後認為,對婦女權益保障的責任追究,一般都是原則要求,不作細化規定。因此,對修訂草案適當作了調整和完善。第一,將該章標題“法律責任”修改為“法律救助與法律責任”,使章節的標題與內容的設定相貼近;第二,將該章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重複表述簡化合併為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四十五條,具體表述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將修訂草案第五十條第二款,關於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單獨設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五十二條。

此外,還對其他個別條款作了適當的調整和完善,將第五條中關於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辦事機構的內容,調整為該條的第三款,即“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下設的辦事機構,具體處理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將第十四條第二款關於各部門和單位要重視婦聯推薦幹部意見的內容,按有關部門的意見,參照外省這方面法規上的表述,完善為“各級婦女聯合會以及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等婦女組織,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將修訂草案第三十五條關於婦女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內容,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六條。將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關於婦女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的內容,調整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三十五條。使該章中關於婦女人身自由、生命健康、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三項人身權利,從內容的排列上更順當些。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會議一審後形成的草案修改稿,充分採納了常委會組成人員、有關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見。一些重要的修改,已同有關部門作了研究和協商,並取得了共識,有關修改情況9月12日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經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後,提交表決。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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