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是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號)和《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0號),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成果,引導各地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向著更高水平推進,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而制定的法規。2017年5月,《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由教育部發布,自2017年5月起實行。

基本信息

政策全文

教育部關於印發《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
督導評估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教育督導機構,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教育督導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號)和《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40號),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成果,引導各地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向著更高水平推進,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經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同意,決定建立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制度,開展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市、區)督導評估認定工作。為此,制定了《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本辦法要求,積極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市、區)的督導評估工作。

教育部

2017年4月19日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鞏固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成果,進一步縮小義務教育城鄉、校際差距,整體提高義務教育標準化建設水平和教育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決定開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工作。為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的對象是縣(含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國家劃定的其他縣級行政區劃單位,以下統稱縣)。

第三條 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的督導評估認定,堅持“依法實施、保障公平、注重質量、社會認可”的原則。

第四條 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通過國家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認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發展認定後年度監測持續保持較高水平。

第二章 評估內容與標準

第五條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包括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質量、社會認可度四個方面內容。

第六條 資源配置評估通過以下7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設備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具體包括:

(一)每百名學生擁有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國小、國中分別達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學生擁有縣級以上骨幹教師數:國小、國中均達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學生擁有體育、藝術(美術、音樂)專任教師數:國小、國中均達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國小、國中分別達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 國小、國中分別達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國小、國中分別達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學生擁有網路多媒體教室數:國小、國中分別達到2.3間以上、2.4間以上。

每所學校至少6項指標達到上述要求,餘項不能低於要求的85%;所有指標校際差異係數,國小均小於或等於0.50,國中均小於或等於0.45。

第七條 政府保障程度評估通過以下15項指標,重點評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職,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工作成效。具體包括:

(一)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規劃布局合理,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二)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建設標準統一、教師編制標準統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統一、基本裝備配置標準統一;

(三)所有國小、國中每12個班級配備音樂、美術專用教室1間以上;其中,每間音樂專用教室面積不小於96平方米,每間美術專用教室面積不小於90平方米;

(四)所有國小、國中規模不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規模不超過2500人;

(五)國小、國中所有班級學生數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學生村國小和教學點按100名學生核定公用經費;

(七)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不低於6000元;

(八)全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按規定足額核定教師績效工資總量;

(九)教師5年360學時培訓完成率達到100%;

(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額和崗位總量內,統籌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和崗位數量;

(十一)全縣每年交流輪崗教師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不低於交流輪崗教師總數的20%;

(十二)專任教師持有教師資格證上崗率達到100%;

(十三)城區和鎮區公辦國小、國中(均不含寄宿制學校)就近劃片入學比例分別達到100%、95%以上;

(十四)全縣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比例不低於50%,並向農村國中傾斜;

(十五)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健全,全縣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比例不低於85%。

以上15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

第八條 教育質量評估通過以下9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平、學生學業質量、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具體包括:

(一)全縣國中三年鞏固率達到95%以上;

(二)全縣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95%以上;

(三)所有學校制定章程,實現學校管理與教學信息化;

(四)全縣所有學校按照不低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五)教師能熟練運用信息化手段組織教學,設施設備利用率達到較高水平;

(六)所有學校德育工作、校園文化建設水平達到良好以上;

(七)課程開齊開足,教學秩序規範,綜合實踐活動有效開展;

(八)無過重課業負擔;

(九)在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中,相關科目學生學業水平達到Ⅲ級以上,且校際差異率低於0.15。

以上9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

第九條 社會認可度調查的內容包括: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教育公平政策、推動優質資源共享,以及義務教育學校規範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考試評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會認可度調查的對象包括:學生、家長、教師、校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民眾。

社會認可度達到85%以上。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縣不予認定:存在以考試方式招生;存在違規擇校行為;存在重點學校或重點班;存在“有編不補”或長期聘用編外教師的情況;教育系統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違紀違規事件;有弄虛作假行為。

第三章 評估程式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對本縣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狀況進行自評。自評達到要求的,報地市級覆核後,向省級提出評估申請。

第十二條 省級教育督導機構對申請評估認定的縣進行督導評估。評估前向社會公告,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通過省級督導評估的縣,由各省(區、市)報送教育部申請審核認定。

第十三條 教育部對各省(區、市)報送的申請及相關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需要組織實地檢查。

教育部將根據審核結果,提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進行認定並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教育部建立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監測和複查制度,對全國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狀況進行監測,對已通過認定的縣進行複查。

各省(區、市)教育督導機構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監測和複查制度,對通過國家認定的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進行監測和複查。

第四章 評估結果

第十五條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結果,是上級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教育發展水平綜合評估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區域內實現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的縣給予表彰,並對其工作經驗進行宣傳推廣。

第十七條 對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水平監測複查結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縣,由教育部報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問責;對連續兩年下滑的縣,將撤消其“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稱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有關內容說明

內容解讀

發布背景

截至2016年底,全國已有1824個縣(市、區)通過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國家認定,今年,還將有500個左右的縣(市、區)接受國家督導評估認定,屆時合計總數將達到2300個左右,占全國總數近80%。鞏固基本均衡發展成果,實現優質均衡發展,已經成為這些地區義務教育新的緊迫任務。目前尚有25個省級單位未全面完成基本均衡發展任務。同時,已經達標的縣中,有相當一部分仍然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鞏固提高的壓力仍然較大。

教育部於2012年印發了《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對實現縣域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進行督導評估認定。這項工作目前還在進行當中。

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是《義務教育法》《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明確提出法律規定和戰略性任務。當前,我國已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決勝階段,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面臨新要求。《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把“提高教育質量”確立為“十三五”期間教育發展的主題。進一步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滿足廣大人民民眾“上好學”的現實需求,已經成為各級政府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重要任務。

圍繞“促進公平、提高質量”兩大戰略主題,國務院於2012年、2016年印發了《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和《國務院關於統籌推進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一體化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針對當前義務教育改革與發展中依然存在的問題,就如何採取有效措施,打破體制機制障礙、打破城鄉二元結構壁壘,徹底解決縮小校際差距、城鄉差距,以鄉村教育為重點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提出了目標任務和明確要求。

基於以上考慮,我們決定製定《辦法》,啟動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

基本條件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辦法

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縣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通過國家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認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發展認定後年度監測持續保持較高水平。

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包括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質量、社會認可度四個方面內容。

評估指標

《辦法》明確,資源配置評估通過以下7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學校在教師、校舍、儀器設備等方面的配置水平,同時評估這些指標的校際均衡情況。具體包括:

(一)每百名學生擁有高於規定學歷教師數:國小、國中分別達到4.2人以上、5.3人以上;

(二)每百名學生擁有縣級以上骨幹教師數:國小、國中均達到1人以上;

(三)每百名學生擁有體育、藝術(美術、音樂)專任教師數:國小、國中均達到0.9人以上;

(四)生均教學及輔助用房面積:國小、國中分別達到4.5平方米以上、5.8平方米以上;

(五)生均體育運動場館面積: 國小、國中分別達到7.5平方米以上、10.2平方米以上;

(六)生均教學儀器設備值:國小、國中分別達到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上;

(七)每百名學生擁有網路多媒體教室數:國小、國中分別達到2.3間以上、2.4間以上。

每所學校至少6項指標達到上述要求,餘項不能低於要求的85%;所有指標校際差異係數,國小均小於或等於0.50,國中均小於或等於0.45。

《辦法》明確,政府保障程度評估通過以下15項指標,重點評估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職,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要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城鄉一體化的工作成效。具體包括:

(一)縣域內義務教育學校規劃布局合理,符合國家規定要求;

(二)縣域內城鄉義務教育學校建設標準統一、教師編制標準統一、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統一、基本裝備配置標準統一;

(三)所有國小、國中每12個班級配備音樂、美術專用教室1間以上;其中,每間音樂專用教室面積不小於96平方米,每間美術專用教室面積不小於90平方米;

(四)所有國小、國中規模不超過2000人,九年一貫制學校、十二年一貫制學校義務教育階段規模不超過2500人;

(五)國小、國中所有班級學生數分別不超過45人、50人;

(六)不足100名學生村國小和教學點按100名學生核定公用經費;

(七)特殊教育學校生均公用經費不低於6000元;

(八)全縣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按規定足額核定教師績效工資總量;

(九)教師5年360學時培訓完成率達到100%;

(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核定的教職工編制總額和崗位總量內,統籌分配各校教職工編制和崗位數量;

(十一)全縣每年交流輪崗教師的比例不低於符合交流條件教師總數的10%;其中,骨幹教師不低於交流輪崗教師總數的20%;

(十二)專任教師持有教師資格證上崗率達到100%;

(十三)城區和鎮區公辦國小、國中(均不含寄宿制學校)就近劃片入學比例分別達到100%、95%以上;

(十四)全縣優質高中招生名額分配比例不低於50%,並向農村國中傾斜;

(十五)留守兒童關愛體系健全,全縣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公辦學校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民辦學校就讀的比例不低於85%。

以上15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

《辦法》明確,教育質量評估通過以下9項指標,重點評估縣域義務教育普及程度、學校管理水平、學生學業質量、綜合素質發展水平。具體包括:

(一)全縣國中三年鞏固率達到95%以上;

(二)全縣殘疾兒童少年入學率達到95%以上;

(三)所有學校制定章程,實現學校管理與教學信息化;

(四)全縣所有學校按照不低於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教師培訓經費;

(五)教師能熟練運用信息化手段組織教學,設施設備利用率達到較高水平;

(六)所有學校德育工作、校園文化建設水平達到良好以上;

(七)課程開齊開足,教學秩序規範,綜合實踐活動有效開展;

(八)無過重課業負擔;

(九)在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中,相關科目學生學業水平達到Ⅲ級以上,且校際差異率低於0.15。

以上9項指標均要達到要求。

《辦法》指出,社會認可度調查的內容包括:縣級人民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教育公平政策、推動優質資源共享,以及義務教育學校規範辦學行為、實施素質教育、考試評估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質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效。社會認可度調查的對象包括:學生、家長、教師、校長、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其他民眾。

社會認可度達到85%以上。

《辦法》強調,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縣不予認定:存在以考試方式招生;存在違規擇校行為;存在重點學校或重點班;存在“有編不補”或長期聘用編外教師的情況;教育系統存在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和嚴重違紀違規事件;有弄虛作假行為。

《辦法》指出,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定過程

《辦法》的研製與起草工作歷時兩年多,大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設計指標。主要做了以下一些工作:一是政策文獻梳理,收集了近年來國家關於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政策法規檔案,尤其是城鄉教育一體化、教育信息化、教職工編制、經費保障機制等重要政策。同時,整理了與義務教育辦學相關的國家標準,以及上海、江蘇、浙江、安徽、江西、陝西等地的省市級辦學標準或規章。二是實地調研,選擇江蘇、湖北、浙江等部分縣區,深入了解優質均衡發展指標的可信度、各地對指標的認可度。三是構建體系,內容涉及到學校建設、裝備、教師、政府履職、學校管理、學生全面發展等方面,依照指標的屬性與評估方法的不同,組成不同的版塊。以教育質量為核心,篩選出與質量相關度較高的各項指標。

第二階段是制定標準。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運用2014、2015年兩年全國教育事業統計數據,對2015年底前通過義務教育基本均衡發展的1302個縣進行測算。二是與國家、有關部委制定的相關行業標準進行對應。三是在測算的基礎上,二次優選指標,保證指標的有效性、可操作性。

第三階段是徵求意見。《辦法》初稿形成以後,十幾次組織專家對《辦法》進行反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專家包括了教育科研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部門,包括國家督學、全國中國小教育督導評估專家、校長、教師等,涉及十幾年省(區、市)。後期,又兩次以書面形式徵求了32家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內有關司局的意見,教育部領導親自主持召開了專題研討會,就《辦法》現場徵求意見。

《辦法》於3月20日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4次會議審議並通過。

主要規定

《辦法》正文部分共十八條。對督導評估的目的、依據、對象、原則、基本條件、內容與標準、程式、結果使用等作出了全面規定。一是明確了督導評估工作的目的是進一步縮小義務教育城鄉、校際差距,整體提高義務教育標準化建設水平和教育質量,堅持“依法實施、保障公平、注重質量、社會認可”的原則。二是規定了督導評估內容包括資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質量、社會認可度四個方面內容。三是規定督導評估按照“縣級自評、市級覆核、省級評估、國家認定”的工作程式進行。四是規定縣域義務教育優質均衡發展評估結果,是上級人民政府對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教育職責評價和教育發展水平綜合評估的重要依據。

要求特點

教育部於2012年印發了《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暫行辦法》,對實現縣域義務教育發展基本均衡縣進行督導評估認定。這項工作目前還在進行當中。應該說,這項工作仍是“十三五”期間的重要工作。

此次印發的《辦法》,其目的在於,在基本均衡發展的基礎上,進一步鞏固成果,提高質量。按照國家教育改革與發展“十三五”規劃要求,以及國家和教育部出台的義務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新政策,進一步督促各方各級政府落實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要求,切實履行職責,牢牢把握“促進公平、提高質量”兩大戰略主題,採取有關措施,解決依然存在的問題,全面提高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水平和教育質量。因此,在《辦法》中體現了以下一些新的特點,可以概括為“三新一重”:

一是新指標。在基本均衡發展評估指標基礎上,增加了一些新的指標,如骨幹教師配備、體音美專任教師配備、網路多媒體教室配備、城鄉義務教育四“統一”、 不足100名學生村國小和教學點公用經費、城區和縣鎮公辦學校就近入學比例、設施設備利用率、校園文化建設水平、課程開齊開足率、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相關科目學生學業水平等。其中,管理水平和質量直接指標以外的指標,都是與提高質量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密切相關的指標。

二是新標準。一是在差異係數上進一步提高標準,從嚴掌握,國小、國中綜合差異係數,分別由原來的0.65、0.55,提高到0.50、0.45。二是其他各項指標的標準要求,也從原有基礎上有所提高。

三是新方法。在學校資源配置的指標與標準部分,我們區別基本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對設定的7項指標作了“兩維評估”,既要求各項指標的校際差異係數都要達標,也要求各項指標的水平值也要達標,以體現“高水平、高均衡”的“兩維要求”。同時,在水平值的評估中,要求各所學校“校校達標”,以體現“辦好每一所學校”的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宗旨。

四是重質量。在此次《辦法》中,將“教育質量”作為一個獨立的部分,設計了9項指標,加重了對“質量”評估的權重。同時,在資源配置、政府保障兩個部分,在選取指標時,也都是強調了與提高質量、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相關性。特別是《辦法》中採用了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指標,強化了指標體系對學生綜合素質發展水平的關注,提高了質量評估權重和權威性。

配置要求

資源配置是辦好義務教育的條件和基礎,提高質量是離不開基本的辦學條件的,進一步說,是需要高標準的辦學條件。經過多年義務教育普及、基礎基本均衡發展工作的推進,全國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總體得到了根本改變。但是,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需要我們為每一所學校提供充分的辦學條件,也需要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特別是新時期教育改革發展、課程體系建設的更高要求,辦學條件在充分、均等、高標準上還存在許多不足。在優質均衡發展中,不允許再有少數學校、部分條件上依然存在缺口,此次《辦法》在資源配置方面提出的要求,就是要在之前工作的基礎上,真正實現義務教育在資源配置上的高標準,無差別。為此,《辦法》中就做出這方面的較高要求。

督導評估

“十三五”期間,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核心任務依然是扎紮實實推進基本均衡發展,目前尚有25個省級單位未全面完成基本均衡發展任務。同時,已經達標的縣中,有相當一部分仍然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鞏固提高的壓力仍然較大。在這個時間提前出台優質均衡督導評估的《辦法》,一是要為先期通過基本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的縣提出更高的目標,推動工作再上台階,二是要讓各地明確認識,基本均衡發展不是最終目標,不論是基礎較好的地方,還是基礎較差的地方,都要目標長遠。對於尚未實現基本均衡的縣,也要督促他們從目前開始,作出長遠規劃,久久為功,並做好現實努力,紮實推進。

國家教育督導部門在工作安排上,仍然是以做好基本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為中心任務。同時,新《辦法》出台後,我們也會積極努力,對於條件基本成熟的地方,指導開展相關工作,向實現優質均衡發展的方向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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