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體
所謂政體,就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指統治階級採取何種形式去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政體是與國體相適應的。由於歷史條件和階級力量對比等具體情況的不同,國體相同的國家,可能採取不同的政體,但都體現同一特定階級的專政。如資產階級國家有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內閣制和總統制)等不同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美國政體,從大的方面說,沒有君主,是實行共和制的國家。美國共和制的特點是實行三權分立,但行政、立法、司法三大機構中,又以掌握行政和軍事大權的總統為核心。因此美國政體是“總統制共和制”。
“聯邦制”是美國的國家結構,而不是政體。
起源
同世界上其它國家相比,美國的政治生活是處於一種獨特的權力結構之下,政治權力廣為分散於社會各階層之中,權力的安排不是等級式的,而是競爭式的。作為美國權力機構的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司法三個系統,每個系統起著各自的作用,同時又相互制約,它們是最直接的政策制定者。而參與和影響政策制定的還包括其他各種力量和角色,例如企業界、金融界、法律界、基金會、大學、新聞界文化機構以及民間組織(婦女、種族、民族團體)等。戴維·杜魯門(DavidTruman)把最直接決策者和選民之間的利益團體稱為“中間結構”,並把它們視為政府機構的一部分。“這種中間結構,包括一大批利益集團、公司、工會、教會、各種專業性團體、新聞媒介、政黨等,這些組織介於政府和人民之間,成為政府機構和人民聯繫的紐帶。它們既不處於從屬地位,也不處於統治地位。這種多元化的結構是美國社會權力分配的重要表現形式。”希爾斯曼(Hilsman)的解釋更為簡潔,他把政府稱為第一圈的政策制定者,政黨和利益集團屬於第二圈的政策制定者,新聞媒介則是政黨和利益集團爭取政治權力的輿論工具。可見,美國政府政策的制定決不只局限於政府機構和最上層領導人,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機構發揮著重要的乃至決定性的作用。因此,美國被認為是典型的多元主義民主政體國家,也就是著名政治學家羅伯特·達爾所說的“polyarchy”。多元主義政體的本質特徵是權力分散,或曰權力中心的多元化。權力多元化使得各種政治力量在決策過程中起作用,它們競相對政府機構施加影響,反映各種利益,力圖使政策的制定符合它們的需要。[2]多元主義政治具體表現為:(1)美國社會存在著許多力量強大的利益集團,它們能以某種有效的方式參與決策過程。美國官方的政策通常是各個集團之間討價還價和進行妥協的結果。(2)各重要集團之間處於一種相對均勢與相互制約狀態,沒有一個集團強大到足以絕對地支配其它集團。(3)各種集團之間的均勢是民主社會的自然狀態。
結構
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概述美國政府體制始於一七七六年,最初只是一個基於自由和民主理念的試驗。但是,歷史證明,它是一種相當富有活力和適應性的體制。
美國常被稱作是一個民主政體,但更確切地說,美國實行的是憲政聯邦共和制(constitutionalfederalrepublic)。“憲政”(“constitutional”)是指美國政府是建立在憲法基礎上,這部《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不僅確定聯邦和州政府的結構,而且確立了政府的許可權。“聯邦”(“federal”)體現在美國的體制是由一個全國政府和五十個州政府組成。“共和制”(“republic”)則是指一個由人民掌權、但由人民選出的代表執政的政體。
美國政體如何運作
在有的人看來,美國政府體制似乎簡單明了:國會制定法律,總統實施法律。但仔細觀察可以發現,其實這是一個複雜得多的充滿互動和制衡的體制。
作為一個共和國,美國政府的根本權力掌握在人民手中。人民通過定期舉行的總統、國會議員以及州和地方政府官員的選舉行使權力。民選官員及其工作班子制定政策和法律,並負責政府的日常運作。
“就我所知,社會最高權力的最可靠掌管人只能是人民自己。”——托馬斯·傑弗遜(ThomasJefferson),一八二○年
憲法的作用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U.S.Constitution)誕生於一七八八年,是美國政體的藍圖。它規定政府由三個分支組成(立法、行政、司法),並且確定了它們的權力和任職方式。
《憲法》的最重要特徵之一,是創立了三權分立的制衡體制,使政府的任一分支都對其他兩個分支具有某種約束力。例如,司法分支的最高法院大法官要由行政分支的總統任命,隨後還必須得到立法分支的參議院批准。同樣,最高法院大法官能夠推翻由國會制定和總統簽署的法律。這種制衡關係使政府的任何一個部門都無法獨攬大權。
由於政府只能行使《憲法》具體規定的權力,因此《憲法》為人民的權利和權力提供了重要保護。統稱為《權利法案》(BillofRights)的《憲法》前十條修正案,保障所有美國人的自由權利,其中包括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宗教自由、不受無端搜查以及由陪審團審判的權利等。
《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也對各級政府的立法和行政權具有約束力。無論任何法律或法律條文,只要被法院裁決違背《憲法》,都將無效。最高法院在這方面具有最終決定權。
對《憲法》的修正案必須是經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二議員提出、並得到全國四分之三以上州的批准才能成立。這個程式難度很大,自《憲法》誕生以來,一共只通過二十七個修正案,一八○○年至今僅通過的十六個修正案也包括在內。
聯邦、州、地方政府的相互關係
《憲法》不僅確定了聯邦政府的結構和權力,而且也對州政府有基本規定。同時,各個州也都有州憲法;州憲法包含針對州內地方政府的條文。地方政府是指市、縣、鎮或學區以及特別選區的政府。地方政府負責管理當地的自然資源或交通系統。
聯邦政府的權力和職責範圍由《合眾國憲法》限定。屬於聯邦政府的權力包括:州際貿易、國防、造幣、移民及入籍、以及與外國簽定條約等。
但是,隨著時間的發展,《憲法》得到合乎時代變化的解釋和修正,聯邦政府的權力也隨之有所改變。聯邦政府通過與州政府合作,制定出一些由聯邦提供經費、州政府實施的法律和項目。這種合作領域主要包括:教育、社會福利、住房補貼及營養、國土安全、交通和緊急行動等。這些項目須按聯邦規定運作。
這種合作使聯邦政府具有影響州政府的能力。例如,在一九七○年代,聯邦政府希望通過降低高速公路的最高行駛時速減少能源消耗。但是,聯邦政府不是通過直接立法達到這一目標,而是宣布,凡不自動降低州內時速的州,將不能得到聯邦提供的公路項目經費。另外,在很多情況下,州政府為獲得聯邦資助,自身也必須為公路項目提供部份資金。
地方政府的結構和權力由州憲法確立。如同州政府的規定不得與聯邦法律相悖一樣,地方政府受到州憲法和法律的制約。
媒體
在美國,媒體掌握在私人手中,不受政府審查。獨立的報紙、雜誌、電視、廣播以及其他形式的媒體在美國有著深厚的傳統,它們公開發表各種批評和擁護政府政策的觀點。
媒體對公共政策至少有三個重要影響作用。第一,決策人始終處在廣泛的新聞媒體的監督下。政府官員懂得,他們的幾乎一言一行——哪怕是在私下——都可能被媒體公開,因此,他們不太願採取不宜被公開的決定或行動。
第二,媒體通過報導事實和獨立地對公共政策作出分析讓社會大眾知情。
第三,媒體為出版和廣播界(包括讀者和聽眾)提供了發表評論、進而可以影響他人的論壇,例如許多大型報紙刊登的支持某一競選公職的候選人的社論或褒貶某項政策的特約文章。
媒體的上述三種作用——將政府官員的行為曝光、讓公眾知情、著力支持某一競選人或政策——既可以對公共決策產生直接影響,也可以基於所造的公眾輿論對決策產生間接影響。
概述
政體定義所謂政體,就是國家政權的組織形式,指統治階級採取何種形式去組織反對敵人、保護自己的政權機關。政體是與國體相適應的。由於歷史條件和階級力量對比等具體情況的不同,國體相同的國家,可能採取不同的政體,但都體現同一特定階級的專政。如資產階級國家有君主立憲制、民主共和制(內閣制和總統制)等不同政體。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
美國政體
即聯邦政體。
美國憲法
在華盛頓等人的推動下,美國成立了制憲會議,並於1787年制定了一部憲法。1789年,這部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正式生效。這部憲法又稱1787年憲法,至今有效。後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形式的變化,美國憲法陸續增加了27條修正案加以補充。
與英國政體不同之處
從立法、司法、行政三個角度去闡述,再加上英國的律師二元制體系。
相同:都有議會,且議會擁有立法權
不同: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美國是民主共和制
英國的國家元首是國王,沒有實權;美國是總統擁有最高行政權及軍權
原因:1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主要矛盾是資產階級同封建統治階級的矛盾,而美國是資產階級同殖民統治者的矛盾。
3客觀上,英國資產階級革命較早,資產階級的力量有限,實行君主立憲其實是資產階級對封建勢力的妥協;而美國資產階級革命時資本主義又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力量壯大,假如美國有國王也歸被推翻的。
英國是君主立憲,美國是共和制,因為美國在獨立以前沒有自己君主,以英國君主為自己的君主,獨立後就沒有君主了。
美國是總統制,總統是內閣首腦,英國是議會制,首相是內閣首腦,內閣對議會負責。因為在美國獨立前,各殖民地由英國派駐的總督,也有代表總督和當地人民的議員組成的議會,殖民地政府主要由總督管理,當時大部分歐洲國家國王仍是內閣首腦,所以獨立後美國自然延續這種組織形式,由總統替代了總督。英國則因為很多次的貴族和資產階級奪權,國王的權利被限制,議會的實力得到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