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體書

開頭為《五條誓約》,接著列舉十條政體綱領,然後分兩部分詳細規定官職和官級。 官職定為議政官、行政官、神官、會計官、軍務官、外國官、刑法官,地方為府藩縣三治制。 官吏等級分為九等,自一等官到九等官。

政體書

維新政府1868年(慶應4年)閏4月21日公布、27日頒行的政府組織法。由參與副島種臣和福岡孝弟起草,主要參考《聯邦志略》、《西洋情況》、《令義解》及美國憲法等。開頭為《五條誓約》,接著列舉十條政體綱領,然後分兩部分詳細規定官職和官級。綱領闡述採取三權分立主義的宗旨,但實際上並非分立。此外談到世論公議和公選官吏。官職定為議政官、行政官、神官、會計官、軍務官、外國官、刑法官,地方為府藩縣三治制。官吏等級分為九等,自一等官到九等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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