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憲法

聯邦憲法

美利堅合眾國憲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通稱美國聯邦憲法或美國憲法(U.S. Constitution)。它是美國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國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礎。美國憲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年5月,美國各州(當時為13個)代表在費城(Philadelphia)召開制憲會議,同年9月15日制憲會議通過《美利堅合眾國憲法》。1789年3月4日,該憲法正式生效。後又附加了27條憲法修正案。

簡介

聯邦憲法聯邦憲法

中學歷史教材談到美國的1787年憲法時,一般只提到它貫徹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其實,它還確立了主權在民原則和聯邦與州分權原則,開創了一種全新的政治制度,解決了建國的重大問題。

一、“主權在民”的原則。“主權在民”的思想最早是英國著名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來的。洛克的一生見證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全過程,他的思想概括了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成果,奠定了資產階級政治思想基礎。他的思想核心內容是駁斥“君權神授”的封建專制主義思想,提出了“主權在民”的思想。法國啟蒙學者盧梭的名著《社會契約論》發展了洛克的思想,全面系統地闡述了“主權在民”的政治主張。

《美國聯邦憲法》吸收了啟蒙思想家盧梭和孟德斯鳩等人的“主權在民”思想。憲法宣布美國實行共和政體,把最後的權力賦予人民。人民通過選任和委任代表,行使國家立法權,並有權監督各行政部門的工作。同時,人民通過代議制的國會,可以提出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的最終實行也必須通過特定的民眾批准程式。除聯邦議會和各州議會,任何個人、任何機構都無提出憲法修正案的權利。必須有三分之二的聯邦議員和州議會贊成才能成為憲法修正案。憲法修正案的批准必須獲得四分之三州議會或四分之三制憲議會的批准。

二、“三權分立”的原則。“分權”思想最早也是英國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提出來的。洛克為了保證他所提出的“主權在民”的民主政治的實現,提出了“分權”學說,他把國家權力分為三種:立法權、行政權和外交權。他指出,三種權力必須分別由不同機關來掌握,如果同一機關既握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又握有行使法律的權力,就不可能保證“主權在民”思想的貫徹。

法國啟蒙學者孟德斯鳩在其名著《論法的精神》一書中,繼承和發揮了洛克的“分權”思想,更加完整地提出了”三權分立”的主張。孟德斯鳩認為,任何一個國家都有三種權力: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他認為,如果這三種權力不互相獨立、互相約束,那么就沒有自由可言。

《美國聯邦憲法》把洛克和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主張付諸實踐。憲法規定,美國政府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個平等獨立的部門組成,各部門有其自己的職權範圍,彼此沒有從屬關係,但又必須互相依存、互相制約,賦予一個部門的權力由其他兩個部門加以制約,以此防止濫用權力。

三、“聯邦與州分權”的原則。美國憲法規定,國家結構實行聯邦制,聯邦政府與州政府實行分權原則。這主要是總結了美國歷史經驗得出的重要結論。1777年大陸會議通過的《邦聯條例》規定設立的邦聯政府實際是一個各州代表組成的州際委員會,其權力十分有限,邦聯政府不過是一個鬆散的政治聯盟。華盛頓曾經描繪邦聯政府是“一個半死不活,一瘸一拐的政府”,形同虛設。因此,1787年《美國聯邦憲法》總結吸取了歷史的經驗教訓,由聯邦製取代邦聯制。

憲法規定,聯邦的權力是各州賦予的;而各州的權力是保留的。但是聯邦的地位高於州的地位,並採用“列舉權力”的形式規定了聯邦的一系列權力:徵稅借款權;管理外貿和州際商業權;發行公債及貨幣權;設立聯邦法院權;宣戰、締約和對外關係權;建立維持陸海軍權等,從而加強了中央政府的權力。同時憲法又以“保留權力”的形式,規定一切未經列舉的權力均屬於州,州保留權力主要指處理本州範圍內部事務的權力,如州內工業、商業、交通、衛生、文教及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等。按照憲法規定聯邦權力列舉和州權力的保留的分權方式,聯邦與州的權力有專有權和共有權的區別。如軍事、外交是聯邦專有權;教育和治安是州專有權;徵稅是聯邦與州共有的權力。憲法同時規定:州與州的關係是平等合作的關係,聯邦憲法是全國最高的法律,任何州的憲法和法律都必須服從聯邦憲法,不得與聯邦憲法和法律相牴觸。

種族特權

霹靂州議會反對黨領袖兼民主行動黨霹靂州主席倪可漢律師表示,聯邦憲法並沒有給予任何種族任何的特權,而國陣政府的許多政策是完全違反了聯邦憲法第153條文的歧視性保護政策。

倪可漢在一項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副首相拿督斯里納吉以及柔佛州巫統繼續玩弄種族牌,提出沒有在聯邦憲法下的馬來人特權課題是令人遺憾的。巫統的政治霸權使到它的領袖漠視聯邦憲法條文,而膽小的成員黨,尤其是馬華、國大黨和民政黨,都成就了巫統的馬來人至上種族政策。

倪氏表示,聯邦憲法第8條文保證全部人民,不分種族宗教,都享有同樣的權利;而第153條文則認同馬來人和沙巴砂勞越兩州原住民必須獲得協助,允許政府在5個領域中給予他們特別的協助。這5個領域就是公共服務、獎學金、展覽、教育或培訓優先以及生意準證。

倪氏說,該條文的願意是協助有需要、較貧窮的馬來人和沙砂原住民,而不是製造出“土著”優先的階級。我們的政府在抨擊南非種族隔離政策時有強硬的立場,但是卻在國內推行類似的政策,實在令人感到遺憾。更令人痛心的是,國陣的政策並沒有照顧到有貧窮和需要的人士,反而受惠的只是小不分富有的朋黨。

倪氏也指出國陣的4大政策,違反聯邦憲法第8和第153條文的精神,包括:

第一,將政府契約係數交給土著;

第二,給予土著5至10巴仙購買房子或產業折扣;

第三,規定華小及淡小的家長收入少過1000令吉方能享有借貸課本便利,而國小或宗教學校則是高達2000令吉;以第四,接受回教稅務為部分所得稅回扣,但是卻沒有包括其他宗教的捐款。

倪氏表示,將政府契約係數頒布於土著是違反聯邦憲法,因為這隻使到一部分土著朋黨受惠,不能協助廣大的土著族群。而事實上,許多獲頒布契約的土著都沒有能力進行工作,進而出現一手轉一手的情況,導致政府和人民必須承擔更高的成本。

倪氏說,在公共服務方面,國陣政府也違反了153條文的精神,該條文表示“保留合理的部分”給予馬來人和沙砂原住民。現在的情況卻是在聯邦政府方面,83.7巴仙的公務員是土著、8.2巴仙華裔、5.2巴仙印裔以及3.3巴仙其他種族;而霹靂州方面,土著、華裔、印裔機其他種族的公務員比率則是87.83巴仙、0.97巴仙、8.37巴仙以及0.23巴仙。

倪氏表示,行動黨認同憲法第153條文給予貧窮和有需要人士協助的精神,而這也是行動黨一直以來所推崇的理念,但是卻反對一切為了政治利益而違反憲法真正精神的政策。

倪氏表示,行動黨堅決認為全部馬來西亞人民部分種族或宗教都應該獲得公平的對待,而歷史也證明任何種族性或宗教性的歧視將會為國家帶來滅亡。他就此呼籲人民與行動黨站在同一陣線,否決國陣政府的種族性政策,共同視線“大馬人優先”的精神。

與各州憲法比較

為什麼可以拿聯邦憲法與各州憲法比較——聯邦憲法之所以優越,應當特別歸功於聯邦立法者的才智——聯邦立法機構不象各州立法機構那樣過於依附人民——行政權在其行使範圍內比較自由——司法權較少屈服於多數的意志——其實際後果——聯邦的立法者使民主制政府固有的危險減少,而州的立法者卻使它增加

聯邦憲法在其所要達到的目的上,與各州憲法根本不同,而在實現這個目的的手段上,又與各州憲法極為相似。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任務不同,但它們的組織形式卻是一樣的。從這個特有現象對聯邦憲法和各州憲法進行比較,可能是有好處的。

聯邦憲法在整體上優越於各州憲法。這種優越性來自數個原因。

現行的聯邦憲法,其制訂時期晚於大多數州,所以它能從吸取經驗當中獲得好處。

想到自聯邦憲法制定以來又有十一個州加入美利堅合眾國,而這些新參加進來的州又差不多總是誇大它們對先前各州憲法的缺點所做的補救時,那就總得承認制定時期較晚這個原因,對聯邦憲法的優越性只起了次要作用。

聯邦憲法所以優越的主要原因,在於立法者們的品格。

在制定聯邦憲法的當時,仿佛是很難將各州聯合在一起的。可以說這種危險是人所共睹的。在這個緊急關頭,人民堅定地選擇了最值得他們尊敬的人,而沒有去選擇他們最喜愛的人。

聯邦的立法者們幾乎全以他們的才智著稱,而且更以他們的愛國精神著稱。

他們全是在社會處於危機時期成長起來的。在那個時期,自由精神同一個強大而專橫的權力當局進行了持續不斷的鬥爭。後來,這場鬥爭結束了,但人們在鬥爭中奮起的激情,仍在同已經不復存在的危險作戰,於是立法者們號召人們冷靜下來。他們心平氣和地以銳利的目光觀察國家的局勢,認為一場決定性的革命已經完成,而今後危害國家的災難只能來自自由的濫用。他們有勇氣說出自己的這種想法,因為在他們的內心深處,對自由懷有真摯的和熾烈的愛。他們敢於要求人們節制自由,因為他們真誠地不想使自由破滅。

大部分州的憲法都把眾議員的任期定為一年,把參議員的任期定為二年。因此,兩院的議員可以經常和最嚴格地受制於選民的最微小願望。

但是,聯邦的立法者們認為,立法機構的這種過度依賴性,使代議制的主要成果改變了性質,因為這種依賴性不僅把權力的基礎交給了人民,而且也把政府交給了人民。

他們把聯邦議員的任期加長,以使議員能有更廣泛的自由行使其職權。

聯邦憲法也象各州憲法一樣,將立法機構分成兩院。

但在各州,立法機構的這兩個部分卻由候選資格相同的當選議員構成,而且也以同樣的方式選舉。因此,多數的感情和意志能夠同樣容易地在這一院或那一院反映出來,並能同樣迅速地在這兩個院找到代言人和工具,這就給法律的制定工作帶來了粗暴性和輕率性。

聯邦憲法也規定聯邦的兩院由人民選舉,但改變了候選資格和選舉方式。改變的目的,是要使兩個立法機構之一支,能象在其他國家那樣,即使不代表不同於另一支的利益,至少也能代表優異的才智。

必須達到規定的成熟年齡,才能當選為參議員。首先選出一個人數不多的會議,然後由這個會議負責選舉參議員。

將全部社會力量集中於立法機構之手,是民主制度的自然趨勢。既然立法機構的權力直接來自人民,所以它也分享人民擁有的一切大權。

因此,立法機構有一種慣於包攬一切權力的傾向。

權力的這種集中,既非常有害於良政的推行,又為多數的專制奠定了基礎。

州的立法者們經常屈從於民主的這種任性,而聯邦的立法者們則總是予以抵制。

在各州,掌握行政權的行政長官即州長,表面上似乎與立法機構平起平坐,但實際上只是立法機構的盲目代理人和被動工具。他從哪裡汲取力量呢?從任職期限去汲取嗎?他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從他的特權去汲取嗎?他毫無特權而言。立法機構可以把自己所訂法律的執行工作交給自己內部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去辦理,由此架空行政長官。如果立法機構願意,它還可以用停薪的辦法,使行政長官處於近乎被罷免的狀態。

聯邦憲法則把行政權的全部許可權和責任集中於一個人即總統之手。按憲法規定,總統的任期為四年,在任職期間不得扣發他的薪金,他有一隊侍從保護,並享有擱置否決權。簡而言之,憲法在詳細地規定執行權的範圍以後,又儘量設法使他在這個範圍內享有強大的獨立地位。

在各州的憲法中,司法權是一切權力中最不受立法許可權制的權力。

但是,所有州的立法機構卻保留了規定法官薪俸的許可權,這就必然將法官置於立法機構的直接影響之下。

在某些州里,法官只是臨時任命的,這就剝奪了法官的大部分許可權和自由。

在另一些州里,立法權和司法權完全混在一起。例如,紐約州的參議院就是該州的審理某些案件的最高法庭。

聯邦憲法與此不同,它把司法權同其他權力完全分開。另外,它宣布法官的薪金是固定的,法官的職權是不得改變的,從而給予法官以獨立的地位。

這些差異的實際效果,是不難察覺的。細心的觀察家可以立即看到,聯邦的政務比任何一個州都處理得好。

聯邦政府的施政比各州公正和穩妥。它的看法比較明智,它的計畫比較持久和合理,它的措施執行得比較靈活和有條不紊。

只用幾句話,就可以對這一章做出總結。

民主制度的存在受到兩大危險的威脅:

第一,立法權完全屈服於選舉團的意志;

第二,政府的所有其他權力都向立法權靠攏。

州的立法者助長了這兩大危險,而聯邦的立法者則盡力減弱了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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