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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關於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的通知
(文市發[2002]10號)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科技進步,網路文化市場迅速發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明顯增多,網上文化產品經營活動日趨活躍,對於交流信息、學習科技、傳播文明,提高全民族科學文化素質,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由於與之相應的法律法規不健全,監控手段不完備,管理措施不落實,一些單位和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利用網際網路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也日漸增多。其突出表現為:通過網際網路傳播和銷售走私、盜版的非法音像製品;拍賣和銷售假冒偽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藝術品;網路遊戲中充斥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良內容;“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無證經營、未成年人違規進入和經營非網路遊戲等現象相當嚴重。這些現象損害了方興未艾的網路文化市場,對文化市場的管理提出了嚴峻挑戰。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網際網路新聞宣傳和信息內容安全管理工作,並提出了具體要求,明確了各有關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文化部負責對利用網際網路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遊戲、演出活動及“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日常監督,並實行經營許可證管理。中央編制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增加了文化部的人員編制,文化部為此增設了網路文化處,負責全國網路文化市場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網際網路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據國務院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的要求和全國整頓和規範文化市場秩序電視電話會議的總體部署,切實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文化行政部門作為網路文化市場的主管部門,要以對黨、對國家、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認真貫徹“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的方針,統一思想,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網路文化市場管理。要加強調查研究,進一步明確對利用網際網路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遊戲、演出活動及“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思路,制定發展規劃,完善管理法規,使網路文化市場健康有序、規範發展。
二、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取得編制部門、財政部門的支持,儘快解決網路文化市場管理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等問題,充實配備必要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網路文化市場管理人員,建成一支政治過硬、業務精通,精幹、高效、廉潔的網路文化市場管理隊伍。
三、努力推進全國網路文化市場監督管理系統的建設。各地文化行政部門要針對網路文化市場存在的問題,深入研究、充分論證,建立、健全全國網路文化市場監控管理系統,形成統一、高效、便捷的網路文化市場管理平台。同時,與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安裝內容信息安全和管理軟體,增強對各種有害信息的檢測和封堵能力,提高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四、要加強對利用網際網路經營藝術品、音像製品、網路遊戲、演出活動的日常監督,實行文化經營許可證制度。要迅速查清利用網際網路經營文化產品和傳播文化信息的單位或者網站的情況。嚴厲打擊網上經營走私、盜版音像製品和假冒偽劣及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藝術品的活動,堅決清除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的網路遊戲。凡發現有違法經營活動的,應依照有關管理法規予以處罰。
五、根據網際網路有害信息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部署,文化部決定2002年5月10日至10月1日在全國開展“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專項治理行動。各地要對現有“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徹底清查,清除各種有害信息,重新審核登記。
凡符合《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證照齊全,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可換髮《文化經營許可證》。對證照齊全,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或證照不全的,限期停業整頓。經整頓仍然不能達到規定條件的,一律關閉。對無證經營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律取締。重新審核登記合格的或予以取締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主管部門一併向社會公告。
重新審核登記工作,由縣(區、市)以上(含)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初審,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終審後,統一換髮由文化部監製的《文化經營許可證》。
從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專項治理行動結束,各地一律停止審批新的“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六、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要從嚴審核、控制總量、合理布局、最佳化結構,加強巨觀管理和調控力度,反對一哄而起,盲目發展。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轄區內每一“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及占地面積標準,但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的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60台,且每台占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直轄市、省會城市和計畫單列市以下的地區,每一場所的計算機設備總數不得少於30台,且每台占地面積不得少於2平方米。西部地區可以參照以上標準,適當下調計算機設備總數,但每台占地面積標準不變。
所有“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按照《公共娛樂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制定安全措施,要有防火設備和疏散通道。
不得在中國小校周邊直線距離200米內開設“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設立集中經營場所或集中經營街區。
七、“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必須實行消費者入場登記制度和場地巡查制度。允許未成年人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及寒暑假每日8時-20時進入“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但線上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必須由其監護人陪伴。“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容留未成年人夜間上網。凡違反規定的,由文化行政部門吊銷該場所的《文化經營許可證》。其場所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三年內不得從事“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活動。
八、對“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要進行管理法規、職業道德、業務規範等方面的培訓,經考核合格者,發給培訓證書。做到持證上崗、規範經營、文明服務。要嚴格審核經營者的從業資格,凡受過刑事處罰或者曾因違反文化市場法規被吊銷《文化經營許可證》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一律不得擔任“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人員。
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要明確職責、落實任務。積極主動與公安、工商、電信等網際網路管理有關部門相互配合與支持,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切實做好網路文化市場的管理工作。對網路文化市場要實行專職專人專門管理,對所轄區域內出現的問題,應儘快解決,不得推諉、扯皮。凡出現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社會反響強烈,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主管部門領導和主要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十、積極開展文明上網工程建設,倡導網上文明行為。聯合工、青、婦等社會各界,大力推進“文明網咖”、“放心網咖”等網路文明活動,形成文明上網的道德規範和輿論環境。學校、家長要共同擔負起幫助教育青少年的社會責任,各地可以聘請學生家長和社會各界熱心教育的人士作為“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義務監督員,監督“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行為,引導中小學生樹立積極向上、求知好學的上網風尚,使“網咖”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真正成為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心靈,弘揚社會正氣,普及科技知識,倡導科學精神的文化陣地。
2002年5月10日
發布部門:文化部 發布日期:2002年05月10日 實施日期:2002年05月10日 (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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