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為了促進網際網路行業視聽服務的健康發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近日發布了《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經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長:王太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部長:王旭東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具體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護公眾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規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秩序,促進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公眾提供網際網路(含移動網際網路,以下簡稱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是指製作、編輯、集成並通過網際網路向公眾提供視音頻節目,以及為他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活動。
第三條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作為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對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監督管理,統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產業發展、行業管理、內容建設和安全監管。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作為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依據電信行業管理職責對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和地方電信管理機構依據各自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接入服務實施相應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及其相關網路運營單位,是重要的網路文化建設力量,承擔建設中國特色網路文化和維護網路文化信息安全的責任,應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接受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行業主管部門和網際網路行業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五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組成的全國性社會團體,負責制定行業自律規範,倡導文明上網、文明辦網,營造文明健康的網路環境,傳播健康有益視聽節目,抵制腐朽落後思想文化傳播,並在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指導下開展活動。
第六條發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要有益於傳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推動社會全面進步和人的全面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堅持正確導向,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遵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大力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大力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提供更多更好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滿足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需求,不斷豐富人民民眾的精神文化生活,充分發揮文化滋潤心靈、陶冶情操、愉悅身心的作用,為青少年成長創造良好的網上空間,形成共建共享的精神家園。
第七條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
未按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業務指導目錄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商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法人資格,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且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二)有健全的節目安全傳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三)有與其業務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視聽節目資源;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技術能力、網路資源和資金,且資金來源合法;
(五)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且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在申請之日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記錄;
(六)技術方案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七)符合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確定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總體規劃、布局和業務指導目錄;
(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九條從事廣播電台、電視台形態服務和時政類視聽新聞服務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或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其中,以自辦頻道方式播放視聽節目的,由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中央新聞單位提出申請。
從事主持、訪談、報導類視聽服務的,除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外,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和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許可證;從事自辦網路劇(片)類服務的,還應當持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
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
第十條申請《許可證》,應當通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中央直屬單位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當提供便捷的服務,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者初審意見之日起4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其中專家評審時間為20日。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許可證》應當載明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播出標識、名稱、服務類別等事項。
《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應於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持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續辦手續。
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到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中央新聞單位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轉播類服務的,到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履行備案手續。備案單位應在節目開播30日前,提交網址、網站名、擬轉播的廣播電視頻道、欄目名稱等有關備案材料,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應將備案情況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取得《許可證》的單位,應當依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電信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相關備案手續,並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或變更登記手續。電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許可,嚴格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域名和IP位址管理。
第十二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變更註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有重大資產變動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資行為的,以及業務項目超出《許可證》載明範圍的,應按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辦公場所、法定代表人以及網際網路信息服務單位的網址、網站名依法變更的,應當在變更後15日內向省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和電信主管部門備案,變更事項涉及工商登記的,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在取得《許可證》90日內提供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未按期提供服務的,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如因特殊原因,應經發證機關同意。申請終止服務的,應提前60日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連續停止業務超過60日的,由原發證機關按終止業務處理,其《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註銷。
第十四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開展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並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批准的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或備案編號。
任何單位不得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與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代收費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金融和技術服務。
第十五條鼓勵國有戰略投資者投資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企業;鼓勵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積極開發適應新一代網際網路和移動通信特點的新業務,為移動多媒體、多媒體網站生產積極健康的視聽節目,努力提高網際網路視聽節目的供給能力;鼓勵影視生產基地、電視節目製作單位多生產適合在網上傳播的影視劇(片)、娛樂節目,積極發展民族網路影視產業;鼓勵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公益性視聽節目。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遵守著作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採取著作權保護措施,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的、網路運營單位接入的視聽節目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已播出的視聽節目應至少完整保留60日。視聽節目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誘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公民個人隱私等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損害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用於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電影電視劇類節目和其它節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廣播電影電視節目的管理規定。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應當是地(市)級以上廣播電台、電視台製作、播出的節目和中央新聞單位網站登載的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
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不得為個人提供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不得允許個人上載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在提供播客、視頻分享等上載傳播視聽節目服務時,應當提示上載者不得上載違反本規定的視聽節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視聽節目網站的節目。
第十八條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發現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傳播違反本規定的視聽節目,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對含有違反本規定內容的視聽節目,應當立即刪除,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報告義務,落實有關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
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應對播出和上載的視聽節目內容負責。
第十九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選擇依法取得網際網路接入服務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網路運營單位提供服務;應當依法維護用戶權利,履行對用戶的承諾,對用戶信息保密,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或誤導用戶、做出對用戶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用戶的合法權益;提供有償服務時,應當以顯著方式公布所提供服務的視聽節目種類、範圍、資費標準和時限,並告知用戶中止或者取消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條件和方式。
第二十條網路運營單位提供網際網路視聽節目信號傳輸服務時,應當保障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合法權益,保證傳輸安全,不得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在提供服務前應當查驗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許可證》或備案證明材料,按照《許可證》載明事項或備案範圍提供接入服務。
第二十一條廣播電影電視和電信主管部門應建立公眾監督舉報制度。公眾有權舉報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廣播電影電視、電信等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電信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提供必要的技術系統接口和網站數據查詢資料。
第二十二條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對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實地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依法進行實地檢查時應當主動出示有關證件。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同時,可對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予以警告,可並處2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在網際網路上使用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的;
(二)變更註冊資本、股東、股權結構,或上市融資,或重大資產變動時,未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未建立健全節目運營規範,未採取著作權保護措施,或對傳播有害內容未履行提示、刪除、報告義務的;
(四)未在播出界面顯著位置標註播出標識、名稱、《許可證》和備案編號的;
(五)未履行保留節目記錄、向主管部門如實提供查詢義務的;
(六)向未持有《許可證》或備案的單位提供代收費及信號傳輸、伺服器託管等與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有關的服務的;
(七)未履行查驗義務,或向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供其《許可證》或備案載明事項範圍以外的接入服務的;
(八)進行虛假宣傳或者誤導用戶的;
(九)未經用戶同意,擅自泄露用戶信息秘密的;
(十)網際網路視聽服務單位在同一年度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
(十一)拒絕、阻撓、拖延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二)以虛假證明、檔案等手段騙取《許可證》的。
有本條第十二項行為的,發證機關應撤銷其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擅自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傳播的視聽節目內容違反本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未按照許可證載明或備案的事項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的或違規播出時政類視聽新聞節目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轉播、連結、聚合、集成非法的廣播電視頻道和視聽節目網站內容的,擅自插播、截留視聽節目信號的,由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電信主管部門應根據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按照電信管理和網際網路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關閉其網站,吊銷其相應許可證或撤銷備案,責令為其提供信號接入服務的網路運營單位停止接入;拒不執行停止接入服務決定,違反《電信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由電信主管部門依據《電信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吊銷其許可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廣播電影電視、電信等主管部門不履行規定的職責,或濫用職權的,要依法給予有關責任人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出現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外,其主要出資者和經營者自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受到處罰之日起5年內不得投資和從事網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
第二十八條 通過網際網路提供視音頻即時通訊服務,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利用區域網路及利用網際網路架設虛擬專網向公眾提供網路視聽節目服務,須向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前置審批,國務院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審核批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8年1 月3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之處,依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