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審查

網路審查一般基於政治與權力、安全考量和社會規範。

簡介

網路審查網路審查

是一種對網路承載的內容以及網站進行審查,並對部分內容進行過濾、刪除、對網站關閉和過濾等行為,審查通常伴隨對相關人員與組織的行政處理。這裡網路主要指網際網路,但對沒有接入它的獨立學術網、企業網等也在政府審查之下。網際網路作為一種新興信息媒體,無需經過傳統的出版發行編審就可以直接進入客群之中,其內容中的違法部分或者不適宜於青少年部分可能造成對社會的負面影響和對政府的挑戰。某些國家和地區的網際網路管理機構制定和施行相關法律,以控制違法內容和不道德內容在網路傳播。

這一針對網路內容的審查,並不包括殊如保護國家秘密、企業秘密、研究機構秘密的不受侵入、盜取的信息安全、網路安全的範疇,主要是對既有網路內容進行監控,機密資料在網路上的流傳則在網路審查的職責之內。

審查制度

網路審查網路審查

網際網路上的信息發布往往不像傳統媒體那樣程式嚴格,內容嚴謹,有些違反法律、有傷風化的信息會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甚至危及國家安全。為此,世界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網際網路管理機構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相關法律,以控制違法內容和不道德內容在網路上的傳播,由此便形成了網路審查制度。網際網路審查制度,簡單的說,就是政府為控制在網際網路上發表的內容而採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政府對於任何空間都有控制擴張的本能,網路審查者的三個主要理由:政治與權力、安全考量和社會規範。在全世界更多的國家中,網路審查過濾對人們了解其周圍發生的事件、他們自己的文化、和世界上其它文化和公共知識都有極大的影響。一旦開始過濾,就會涵蓋很大範圍的內容,而且可以用來擴大政府對網際空間的控制。網路審查過濾幾乎總是在暗中進行。身為國民的你無法從國家的任何一處得到他們是如何過濾和過濾什麼的答案。

內容

網路審查的內容主要有兩種:色情、暴力、恐怖與政治。

對於色情、暴力、恐怖內容針對不同人群的道德立場是不同的。成年人是否可以自由獲取色情內容,不同的國家和地區因為不同的文化和宗教背景,有著不同的看法。有的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不禁止成年人自由獲取色情內容,也有很多國家和地區嚴禁色情內容的傳播。社會對色情內容的態度,與歷史文化宗教背景等等密不可分,禁與不禁取決整體社會的接受程度。但有一點在所有社會是共同的,就是對未成年人和色情內容的隔離。一方面以兒童為色情內容主體在現代社會任何地方都是不被認可的,兒童色情在很多地方是極嚴重的罪行。另一方面,青少年獲取色情內容在任何地方都是被嚴格限制的。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都會採取法律和技術的手段限制青少年取得色情內容,這種限制的本質是保護。反對針對青少年的色情限制,就違反了現代社會普遍的道德準則。
對於政治內容針對不同的內容不同社會也有不同的立場。對於一般性政治內容,如政治體制的原則性討論,具體政策的批評和建議,大多數社會是允許的。無論是有建設性的理性討論,還是無建設性的情緒發泄,都是有助於社會進步,有利於社會穩定的。限制理性討論,壓制情緒發泄,並不能解決社會矛盾,只能使矛盾越來越嚴重。廣開言路,解決矛盾,才能減少反對的聲音。壓制反對的言論並不會讓它們真正消失。但也有些政治性內容,如極端宗教言論、宣揚種族對立、鼓吹暴力、煽動分裂、危害國家安全等,則在大多數社會不受歡迎。在有的國家和地區,極端宗教言論是不被允許自由傳播的。在有的國家和地區,種族對立、種族歧視的言論被嚴格禁止,越紅線者會面臨社會道德和法律的雙重懲罰。泄露國家機密、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自由,在所有國家都不會受到保護。

實施的國家與現狀

網路審查網路審查

網路審查範圍正在迅速擴大,目前世界各國對網路內容的管理持兩種態度:一,強制性立法介入;二,勸導性自律規範。一部分國家以制定網路相關法律政策與規範,期望以保護未成年人為出發點對網路內容規範;另一部分國家主張透過網路,政府機制的管制將阻礙網路快速流通的特性,阻礙科技發展與資訊流通及自由分享精神,將會使網路使用呈現衰退狀態。目前約有20多個國家有網路審查的行為。新加坡、澳大利亞、德國、中國大陸是以獨立的法律來管理網路內容的刊載、傳播。為世界上少數幾個以政府公權力直接介入網路內容的管制國家。由於網路媒體的特性,許多國家不願意採用直接管制的措施,而是主要對使網路使用者採取“分級制度”與“業者自律規範”為主。

制定網路專法管制網路的國家

新加坡,

主張介入網路管理的國家之一,新加坡最早在1996年7月15日通過了《新加坡網路管理辦法》,此後《網路行為準則》,網路分級授權制度,《網路內容指導原則》等。

德國,

是全世界第一個制定“網路成文法”的國家,1997年《資訊與通訊服務法》,此法為綜合性法案,用於解決網路傳輸的違法內容。
澳大利亞,對於網路內容的管理是由地方政府開始推行的。1995年11月,西澳省通過《檢查法案》規定業者應該對透過網路傳輸的內容負責,後在業者反對與妥協中修改《1996檢查法案》規定若利用電腦從事以下行為為犯罪:1.傳輸明知為禁止的檔案;2.獲得明知為禁止的檔案;3.展示明知為禁止的檔案;4.廣告傳輸為禁止的內容給對方;5.要求傳輸明知為禁止的檔案;6.傳輸為明知為限制級的檔案給未成年人;7.提供未成年人獲得限制級內容檔案的管道。澳大利亞於1995年9月至1997年6月先後對網路業者及線上行為提出了15項針對網路色情的建議。1997年7月《網際網路服務法律架構原則》。1999年6月《傳播網路服務法案》。
中國大陸,於1996年2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計算機信息網路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2000年10月《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於BBS論壇規定:未獲專項審批許可及專項備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電子廣告牌服務。2000年11月7日,《網際網路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暫行規定》: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綜合性網際網路站(以下簡稱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不得登載自行采寫的新聞和其他來源的新聞。非新聞單位依法建立的其他網際網路站,不得從事登載新聞業務。未經批准,擅自連結境外新聞網站,登載境外新聞媒體和網際網路站發布的新聞的嚴重者撤銷資格。

適用現行法律的國家:

英國,對網際網路內容的規範沒有專門制定管制法律,而是引用現有法律,刑法、猥瑣物出版法(1964年)、公共秩序法(1986年)將網路內容視為出版物的一種,凡在網路上散步違反相關規定訊息者均需受到懲罰。英國網路視察基金會iwf為鼓勵業者自律,於1996年11月與英國兩大網路ISP提供協會共同制定一份《安全網路:分級、檢舉、責任》以此作為網路業者自律基礎。之後全英國50家ISP成立了ISPA協會,共同擬定了一項業者行為守則為業者從業規範,主要為:鼓勵新科技的使用,幫助家長與教師認識新科技,ISP有責任確保內容的合法性等等。

加拿大,對網際網路政策主張對於現行法律(刑法、人權法)的適用性,另一方面也朝主管機關向業者自律性輔導方向發展。加拿大網路提供者協會CAIP以預先訂立業者行為準則:要求業者主動同政府、國際組織、社團合作以釐清產業責任,遵守現有可用於現有網際網路 之法律,如在網路上散步仇恨的言論依《加拿大人權法》屬違法。

香港,ISP提供商於1997年《規管淫褻及不雅資訊業務指引》要求業者對未成年人保護。目前中國大陸的網路法律法規並不適用香港。

日本,對於國內網際網路的態度同英國一樣,現行法律為主,以刑法為轄,透過業者自律與技術開發雙管齊下,期望在保護兒童上做出努力。日本通產省、NEC共同開發過濾暴力、色情、犯罪軟體,並研究SMART-CHIPS聰明晶片於電腦與外網連線處以防堵青少年兒童不宜內容。日本郵政省主動邀請日本ISP提供商、業者、開發商、消費者組成自律組織並引進分級制度,待組織成立運作後政府主動退出,完全由民間力量組織監督並自律。

台灣地區同英國一樣。

主張業者自律的國家:

美國,柯林頓政府與1996年2月1日制定《通訊內容端正法》稱為《美國電訊傳播法案》規定: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接觸到的電腦服務或裝置上製作、教唆、傳播網際網路色情、猥褻、明顯令人不悅的方式描述生殖器官者將被視為犯罪,將被處以25000美元以下的罰款,兩年以下徒刑或兩者並罰。1998年10月,《兒童線上保護法》限制未滿18歲未成年人瀏覽成人網站。

方式

1.人工審核

2.網路防火牆

3.外國網站白名單制度

4.網站備案制度

5.評論審查和實名制

6.電子郵件審查

7.簡訊審查

8.手機網路審查
9.敏感地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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