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網店實名制經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等機構專家審定入選2010年年度新詞語,並收錄到《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中。提示性釋義:指從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的網店經營者必須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的制度。
對於網店實名制新規,網路買家和賣家的反應不盡相同,而專家則建議對網店實行分級管理,即適當加強監管又避免提高網店創業門檻。(2010年6月2日中央電視台《新聞20分》)
據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網站訊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起草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即日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規定,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辦法同時規定,網站和網店不得利用各種手段發布違法廣告或進行惡意對比,不得以電子公告、電子郵件等載體,盜用或者傳播他人的商業秘密或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社會背景
網路實名制網上購物發生糾紛時,由於網站不在管轄範圍,導致工商部門監管起來很困難,對此,辦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可由網站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監管,如果有困難的,也可以由違法網店商家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監管和查處。
工商部門要求網站對網店的資料和個人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其他記錄備份應保存180日,在工商部門查詢時,應予以提供。
法律條文
2010年4月2日,工商總局研究起草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辦法規定,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從工商內部人士證實,該辦法涉及網上交易的規範、網路平台提供網站的義務、如何監管等。根據辦法,個人開辦網店,應向提供交易平台的網站申請實名註冊,如果具備登記註冊條件,需要到工商部門註冊。根據該條款,並非所有網店“一刀切”都要到工商部門註冊,但到底哪些網站需要註冊,辦法並沒有詳細說明。
辦法同時規定,網站要對網店開辦者的個人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註冊,建立註冊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標記載入在網店的網頁上,要將網店商家的真實身份信息、交易信息等設定交易查詢系統,還要對網店的信用情況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用來警示交易風險等。
據國家工商總局網站訊息,工商總局決定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辦法》規定,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 據悉,《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已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領取營業執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連結標識。
通過網路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註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
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核發證明個人身份信息真實合法的標記,載入在其從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務活動的網頁上。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定,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
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網上違法經營行為,提供在其網路交易平台內進行違法經營的經營者的登記信息、交易數據備份等資料,不得隱瞞真實情況,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行政執法檢查。
第二十九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審查、記錄、保存在其平台上發布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經營者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真實身份信息記錄保存時間從經營者在網路交易平台的登記註銷之日起不少於兩年,交易記錄等其他信息記錄備份保存時間從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手段確保網路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並應當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
處罰規定
該辦法明確規定,在徵得消費者同意後,網店可以以電子化的形式出具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而且可以作為處理消費投訴的依據。此後,消費者如果在網上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就可以憑藉電子購物憑證或服務單據,向工商、消協等部門投訴。此外,網店提供的電子格式契約中限制商家責任或消費者權利的條款,須用顯著的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如果網店和網站違反了這些規定又不改正的,最高可罰款3萬元。
辦法還對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的義務作出明確說明,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自然人的經營主體身份進行審查。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對暫不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申請通過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自然人的真實身份信息進行審查和登記,建立登記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對已具備工商登記註冊條件的申請予以通過。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在審查和登記時,應當使對方知悉並同意登記協定,並提請對方注意義務和責任條款。辦法在有關法律責任中指出,違反規定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的經營者,將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繳稅
個人網店即將進行實名註冊,大交易量個人賣家需繳納稅費。按中國現有稅務法,經營型企業在網上交易應繳17%的增值稅;如只是買進賣出的店家,繳納4%的增值稅。有金融專家表示,一般增值稅是交給國家的,地稅是交給地方的。具體徵收何種稅,徵稅額是多少,要看國家的進一步規定,“目前國內高速發展的網路購物已對實體店造成一定影響。從長遠來看,對網購徵稅是有利於國內整體商業環境的公平競爭,亦有利於國家的規範管理”。
施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正式公布了《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規範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網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辦法於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5月5日國家工商總局公布了《2016網路市場監管專項行動方案》,2016年5至11月,全國工商、市場監管部門將以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商標侵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虛假宣傳、刷單等突出違法問題為重點,深入開展網路市場監管,最佳化網路消費環境。侵權假冒是網路市場的頑疾之一。方案提出要加大對網路上銷售仿冒高知名度商標、涉外商標商品的查處力度。依法查處濫用、冒用、偽造涉農產品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行為。方案提出了網路交易平台應履行的法定義務和責任:對平台內經營者的經營資格審查、登記、公示;與平台內經營者訂立協定,明確在平台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等。工商、市場監管部門要督促平台經營者進行自查自糾。方案提出要落實網店實名制,規範網路經營主體。此次專項行動還將對兒童老年用品、電器電子產品、裝飾裝修材料、汽車配件、服裝鞋帽、化肥等商品實施重點監管。
各方反應
對於網路實名制的爭論一直沒有停歇,消費者、網店店主都有自己的看法。
一位浙江網民表示,實行網店實名制,網店有了正規的牌照,就可以大張旗鼓做宣傳,可以吸引更多的消費者選擇網上購物。而消費者也可以隨時查到網店的牌照,增加對網店的信任,從而使網上交易變得越來越紅火。這對買賣雙方來說是雙贏。同時,不正當商家將被淘汰,行業將經歷一輪洗牌。
對於網路實名制,淘寶店主們似乎不太樂觀。一位在淘寶上經營化妝品店的店主表示,實名登記註冊之後,緊接著就會像實體店一樣進行稅務登記、繳納營業稅,長此以往,經營成本增加,網店商品的價格肯定會上漲。另一位店主也有類似的擔憂,他表示,網購受歡迎的主要原因就是物美價廉,一旦失去低價這個最重要的必殺絕技,消費者將會迅速大量減少。他還建議買家也應該同時實名制,賣家的利益同樣需要保護。
另有網民則表示,打消網店店主們的顧慮,先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應對網店的工商註冊登記採取區別對待的辦法,即改實體店的核准制為備案制,管理費、稅收等實行減免優惠政策,盡最大可能支持電子商務發展;二是嚴格規範網店實名制的操作規程,儘量減少中間環節,降低對網店現實經營的影響。
易觀國際研究電子商務的分析師陳壽送表示,暫行辦法的價值在於規範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利益。暫行辦法在具體措施方面參照了較多傳統線下交易管理方面的規則,也結合了部分網際網路交易的差異化的特徵。對於部分網店店主憂慮的由於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增加交易成本的問題,陳壽送表示,價格成為主導用戶購買行為的主要因素是由當前的網購市場的環境所決定,隨著傳統行業的網際網路化進程的加快,網上零售市場的競爭的焦點將更加多元化,用戶對服務等方面的重視程度也將逐步提高。新規的推出從長遠來看有助於整個網上零售市場的健康發展。
註冊類型
註冊個體工商戶 【定義】個體工商戶指的是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優勢】註冊手續相對比較簡單,可操作性強;投入資金較少,適合小賣家網店店主;以個人財產承擔;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適用於網店的經營模式。 【劣勢】稅務要交定額稅;無法以個體戶營業執照的名義對外簽契約。個體戶地址不可跨區變更,不可變更法人,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註冊獨資企業 【定義】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 【優勢】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企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的制約性較小。 【劣勢】難以籌集大量資金,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投資者風險巨大;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 註冊有限公司 【定義】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法人,公司的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或者股東大會推選出法人。 【優勢】信用度及知名度比個體商戶和獨資企業要高;公司規模較大,可以相關營業執照對外簽契約;適用於較成熟、規模較大的網店;稅收負擔低較自由,監管力度較弱,可任意變更。 【劣勢】有限公司申請註冊登記手續繁瑣;需要投入一定資金,承擔一定風險。 |
2010年經濟類年度新詞語
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日前發起2010年度詞語評選活動,年度詞語評選活動自2007年開始已舉辦三屆,是由教育部、國家語委指導,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商務印書館主辦,由國家語言資源監測與研究中心等機構依據主流媒體10.4億字的語料,在機器自動提取的基礎上經人工審定。 這些新詞語將收入由教育部、國家語委發布的《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2010》一書,商務印書館同時出版《2010漢語新詞語》。 |
2010年年度新詞語 經濟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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