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彩禮錢

結婚彩禮錢

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家具,婚後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新中國成立後,提倡“結婚不講財”,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結婚彩禮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淡化狀態”。中國改革開放以後,婚姻作為中國人的頭等大事,“結婚彩禮錢”逐漸被中國老百姓重視,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響,“結婚彩禮錢”由新郎單人承擔改變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擔,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受之影響,提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基本信息

簡介

結婚彩禮錢結婚彩禮錢
傳統意義上的“結婚彩禮錢”,指新郎一方購買婚房,家具,婚後生活用品,以及各種婚禮儀式花費的錢財。新中國成立後,提倡“結婚不講財”, 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結婚彩禮錢”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成“淡化狀態”。中國改革開放以後,婚姻作為中國人的頭等大事,“結婚彩禮錢”逐漸被中國老百姓重視,受西方婚姻文化的影響,“結婚彩禮錢”由新郎單人承擔改變為新郎和新娘共同承擔,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受之影響,提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起源

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結婚彩禮錢”,一詞躍然於中國社會婚姻風俗中,在20世紀70年代末,“結婚彩禮錢”主要花費區域是有四大件之稱的“自行車、縫紉機、收音機和手錶”,後人沿用“四大件”之說,表達“結婚彩禮錢”的內涵。

70年代

20世紀70年代“四大件”具體包括腳踏車、縫紉機、收音機手錶。人們也形象地稱其為“蹬蹬、轉轉、聽聽、看看”。

80年代

20世紀80年代“四大件”是電視機、電冰櫃洗衣機和電風扇。

90年代

20世紀90年代“四大件”是在80年代基礎上稍微有點調整:冰櫃、彩電、空調、洗衣機。

21世紀初

2000年至2009年,這十年中,關於這十年間的“四大件”說法,爭議很大,最早有“房子、車子、票子和保險” 四大件之說,按照現在結婚首先需求男方要有“房子和車子,穩定的工作”一說,應該比較靠譜,當然也還有其它說辭。

法律說辭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父母或他人違背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包辦婚姻和以索取財物為目的,違反男女雙方或一方意願而強迫結婚的買賣婚姻,一方要求離婚的,如果婚後雙方沒有建立起感情,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意見》第17條的規定:“屬於包辦買賣婚姻所得的財物,離婚時原則上依法收繳。”

歷史淵源

結婚彩禮錢結婚彩禮錢
結婚彩禮錢是現代中國保留舊時結婚風俗,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 法律對於彩禮錢沒有明確規定,可認為屬彩禮範疇。
結婚彩禮錢是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結婚彩禮錢多用於買家具、家電、衣服等等,也可用來支付女方的酒席費用,還有的將彩禮錢直接作為女方嫁妝由其自由支配使用。
中國舊時婚禮程式之一,又稱財禮、聘禮、聘財等。
我國自古以來婚姻的締結,就有男方在婚姻約定初步達成時向女方贈送聘金、聘禮的習俗,這種聘金、聘禮俗稱“彩禮”。周代是禮儀的集大成時代,彼時逐漸形成一套完整的婚姻禮儀,《儀禮》中有詳細規制,整套儀式合為“六禮”,西周時確立並為歷朝所沿襲的“六禮”婚姻制度,是“彩禮”習俗的來源。“六禮”即:納采、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六禮中的“納徵”是送聘財,就相當於現在所講的“彩禮”。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
有些地方習俗稱為納徵,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禮之後,婚約正式締結,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時,若女方反悔,彩禮要退還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則彩禮一般不退。
在買賣婚姻中,彩禮表示女子的身價,有的地區和民族直稱為身價禮。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禮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經濟狀況而定。
結婚彩禮錢結婚彩禮錢
“結婚彩禮錢”的表述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用語,人民法院審理的彩禮糾紛案件的案由按照有關規被定為“婚約財產糾紛”。婚前給付結婚照彩禮錢的現象在我國還相當盛行,已經形成了當地的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這種婚姻形式直到中華民國都有延續,但當時在1934年4月8日中央蘇區頒行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中,已有了廢除聘金、聘禮及嫁妝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後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2004年4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誌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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