紹興市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為加強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紹興市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09年10月15日由紹興市人民政府以紹政發〔2009〕67號印發。《辦法》共18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紹興市人民政府通知

紹興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紹興市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紹政發〔2009〕67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現將《紹興市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
紹興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紹興市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管理,保證建設資金合理、安全使用,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投資計畫項目是指使用中央投資資金建設的工程項目。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中央投資計畫項目實行統一領導,建立由各級政府主要領導牽頭,分管領導分口負責,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的領導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市、縣(市、區)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審批許可權,對中央投資計畫項目履行審批和申報職能,負責投資計畫編制下達和計畫執行情況檢查。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中央投資計畫項目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並加強對中央投資計畫項目基建財務的指導和管理。
市、縣(市、區)監察部門對各職能部門執行中央擴大內需促進經濟成長政策措施情況進行監督。
市、縣(市、區)審計部門對中央投資計畫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市、縣(市、區)國土、規劃、環保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及時依法辦理項目用地、規劃、環境評價等行政許可手續。
項目法人對項目負總責,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中央投資計畫項目資金、建設工期、工程質量、生產安全等方面進行嚴格管理,並定期向所在地發展改革、財政、監察、審計和行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進展情況。
第四條 中央投資計畫項目必須嚴格履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建設程式和有關規定,嚴格按照國家批准下達的投資計畫和規定的時間,及時足額落實地方配套資金,全力組織實施。中央投資計畫項目應按照國債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項目一經批准,必須嚴格按照批覆內容及相關要求進行建設,不得擅自調整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拖延建設工期和超概算。確需變更的,須報經原審批單位批准。
第六條 中央投資計畫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契約管理制、招標投標制和工程監理制。
第七條 項目法人負責組織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採購招標投標和各類契約簽訂工作。其中項目法人具備招標能力的,可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並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不具備招標能力的,須委託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項目法人的具體招標投標活動,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八條 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的採購,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以及市有關規定,在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公開招標。
第九條 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單位必須足額配備具有相應資格條件的監理人員。監理人員應按照規定作業程式進行監督檢查,切實發揮監理工作對工程投資、進度、質量和施工安全的控制作用。
第十條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項目質量負責。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建設項目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項目建成並經試運營後,項目業主單位應按照項目相關批覆檔案和其他有關資料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由相關部門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按規定程式辦理固定資產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 所有建設項目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從項目籌劃到工程竣工驗收各環節的項目檔案。項目檔案主要包括立項過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圖紙、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與項目建設有關的報批檔案、資料、財務賬目和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契約及監理日誌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項目建設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制度規定,設立專門、規範的項目建設財務賬目,加強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按照批准建設內容使用資金。
第十四條 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的監督檢查實行定期和經常性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定期檢查由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集中檢查。經常性檢查由縣(市、區)有關部門結合業務工作自行安排。
第十五條 市和縣(市、區)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以及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中央投資計畫項目的監督檢查,及時掌握建設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展情況。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限期責令整改,並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複查。對問題整改不到位的,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六條 建立中央投資計畫項目進展情況月報制度,市級有關部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於每月10日前將資金到位及完成情況、工程進度、存在問題等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報送省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與項目建設相關人員,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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