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

慈善基金

慈善基金,是指具有一定組織性的個人、企業,無償為弱勢群體籌集資金的組織。根據性質不同,慈善基金會分為兩種形式:公募和非公募,企業的慈善基金會形式屬於後者,即基金會沒有向社會籌集捐款的權利。地市級慈善會有(不完全統計):張家口市慈善會,石家莊市慈善會,承德市慈善會,臨汾市慈善總會,呼和浩特市慈善總會,阿拉善盟慈善協會,赤峰市慈善總會,遼陽市慈善會,盤錦市慈善總會,鞍山市慈善總會,朝陽市慈善總會,本溪市慈善總會,延邊州慈善總會,長春市慈善會,吉林市慈善總會,四平市慈善總會,延吉市慈善總會,龍井市慈善總會,暉春市慈善總會,敦化市慈善總會,佳木斯市慈善會,哈爾濱市慈善會,綏化市慈善總會、南京市慈善會,無錫市慈善會,南通市慈善會,鎮江市慈善基金會,常州慈善協會,徐州市慈善會,淮安市慈善會,蘇州市慈善基金會,姜堰市慈善協會,金壇市慈善總會,紹興市慈善總會,杭州市慈善會,寧波市慈善總會,嘉興市慈善總會,臨安市慈善總會,台州市慈善總會,蕪湖市慈善協會,馬鞍山慈善總會,廈門市慈善會,南昌慈善總會,贛南慈善會,萍鄉慈善會,九江慈善總會,濟南慈善總會,淄博市慈善總會,曲阜市慈善協會,膠州市慈善總會,聊城市慈善總會,鄭州市慈善總會,洛陽市慈善協會,汝州市慈善總會,新鄉市慈善協會,武漢市慈善會,宜城市慈善會,宜昌市慈善協會,孝感市慈善總會,長沙慈善會,岳陽市慈善總會,湘潭慈善會,邵陽市慈善總會,廣州市慈善會,汕頭慈善總會,揭陽市慈善會,南寧地區慈善總會,桂平市慈善會,文昌市慈善基金會,成都慈善會,廣元市慈善會,遂寧市慈善會,廣安市慈善會,巴中市社會慈善協會,綿竹市慈善會,西安市慈善會,榆林市慈善協會,延安市慈善協會,天水市慈善協會,酒泉市慈善協會,石河子市慈善總會,克拉瑪依慈善總會,和田地區慈善協會,哈密地區慈善總會,恩施自治州慈善協會,麗江地區慈善會。

定義

慈善基金慈善基金

具有一定組織性的個人、企業或社會團體,無償的為弱勢群體如殘疾人等通過各種方式籌集的資金。成立的組織通稱慈善機構。

管理條例

基金會管理條例

國家《基金會管理條例》中對基金會的性質、成立條件和程式都作了規定。根據有關規定,基金會的成立門檻比較高。另外,《基金會管理條例》中規定,基金會是非營利性機構。可以以安全、合理等方式對基金會資產進行保值增值。但基金會管理條例同時要求,基金會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不得低於當年收入(接受募捐、資本運營收入)的70%。

《條例》共設7章48條。與1988年頒布的《基金會管理辦法》相比,《條例》不僅內容更加豐富,而且體系更加完整,可以說是對基金會登記管理法規的一次重新起草。《條例》至始至終貫穿了重培育發展,以規範管理促進基金會健康發展的指導原則。在這一指導原則下,《條例》著重體現了以下八個方面的重要特徵。

1.《條例》明確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強調了公益目的的重要性。公益性是基金會的本質特徵,是基金會設立的唯一目的。保障基金會的公益性,是《條例》的根本任務。公益組織的受益對象通常為不特定的個人和群體,任何個人或群體只要符合其宗旨和業務範圍要求,都可接受其資助。基金會的基金來源於社會,服務於社會,為了實現這個目的,《條例》作了許多明確規定。如將基金會定義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強調基金會的公益性質,使基金會與其他管理信託投資基金、以營利為目的的基金管理組織以及其他民間互益組織區別開來。基金會的公益性質決定了其財產必須用於公益目的,也必須受到保護。《條例》第27條第1款規定:“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第33條又規定:“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章程規定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該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2.《條例》確立了分類管理的原則,鼓勵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參與公益事業。《條例》將基金會分為“公募基金會”,即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目前我國已登記的基金會大都是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即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兩類,增設了非公募基金會這個新種類。允許以企業和個人的名義命名非公募基金會;對於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允許捐贈人的親屬可以在限定的比例內在理事會擔任職務。根據國外的經驗,非公募基金會是一種引導個人和組織的財產流向社會,特別是流向弱勢人群的有效形式,也是社會財富實現再分配的一種途徑,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企業和個人的捐贈積極性,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源從事公益事業,使公益事業的資金來源多渠道。對於非公募基金會,《條例》規定,國家應當採取扶持鼓勵的政策,在基金會的名稱、登記條件、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規定相對比較寬鬆。為了規範面向公眾開展的募捐活動,保護愛心資源,減輕公眾負擔,維護社會平穩安定,對公募基金會的行為管理則相對嚴格。

3.《條例》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基金會法律規定的管理範圍。《條例》適應涉外民間組織管理的新形勢,將涉外基金會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管理法律框架,依法進行登記管理。《條例》對基金會的設立主體沒有做國別、境內外限制。允許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在華設立基金會,允許境外基金會在我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鼓勵境外資金進入境內開展公益活動。這些規定,既解決了涉外基金會的設立和管理問題,為我國公益事業的發展爭取更多的外部支持,也為今後進一步修改出台《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確定涉外民間組織的設立和管理以及法律地位等問題,作了有益的政策和實踐探索。《條例》將境外基金會在華活動的管理納入國內民間組織的管理框架,規定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從事符合我國公益事業性質的公益活動。境外基金會對其在我國內地代表機構的民事行為,依照我國法律承擔民事責任。考慮到我國是發展我國家,公益負擔重,募捐資源有限,《條例》還要求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不得在我國境內組織募捐、接受捐贈。

4.《條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做了開放性規定。基金會的保值增值,是基金會運作的重點。規定得過嚴,基金會缺乏活力;規定得過松,基金會保值增值風險增大,這是一個很難把握的政策兩難問題。基金會的情況千差萬別,具體保值增值規定很難適應每個基金會。因此,《條例》按國際慣例制定規則,不對基金會的保值增值行為做具體要求,只做了原則的、開放性規定,力圖通過社會監督、內部監督來解決對基金會投資行為的約束,同時增加了“失誤賠償”的條款。規定因決策不當致使基金會財產損失的,參加決策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保障基金會對投資行為慎重行事。

5.《條例》鼓勵基金會募集資金,從事公益活動,形成自身資金運行的良性循環機制。基金會募集資金、運作資金的能力是保證其生存和發展的關鍵所在。基金會只有募集大量的資金,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其章程所要追求的公益目的。目前,不少基金會不擅募捐,很少開展有影響的公益活動,因缺乏活力而逐漸萎縮。而一些成功的基金會往往是通過樹立起良好的社會形象來形成自身的良性循環機制。為了逐步實現這個目標,《條例》從制度上作了保障性的規定,將基金會每年的公益支出作為衡量基金會是否完成了公益任務的重要標準,規定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非公募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不按規定完成公益事業支出額度的,將被處罰直至予以撤銷。由此可見,只徒有虛名、不從事實際的公益活動的基金會今後很難再有法律上生存的依據和條件。

6.《條例》確立了公開、透明的原則,進一步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條例》第5條明確“基金會依照章程從事公益活動,應當遵循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還對政府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做了相應的規定。例如,《條例》明確了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在登記、日常監督和年檢等方面各自的職責,規定了各類非法活動的詳細情形和相應的法律責任。與此同時,《條例》還規定,基金會要接受年度檢查,要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基金會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之後,要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的查詢、監督;公募基金會組織募捐,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基金會處理剩餘財產應當向社會公示等。

7.《條例》強調要在基金會內部建立規範的內部自律和約束機制。針對目前一些基金會內部規範不夠、自律機制不健全的狀況,《條例》要求基金會建立以章程為核心的各項自律制度,並從公益法人組織機構的特點出發,專門設立了基金會“組織機構”一章,明確規定了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規範了理事會的組成和議事決策程式、監事的設定和職能,制定了防止基金會內部人員與基金會公益宗旨發生利益衝突行為的規則,通過限制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數量,規定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等,引導基金會建立自律和自身約束機制,規範基金會的行為。

8.《條例》明確稅收優惠原則,加大稅收監管力度。利用稅收手段扶持和監管基金會,對基金會及其捐贈人實行稅收優惠是各國通行的做法。減稅、免稅措施構成基金會和其他組織發展的重要政策環境。我國目前在這方面還處於探索階段。為了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我國已陸續出台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對於公益事業的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不過這些政策性規定還不系統,散見在多個相關檔案中,在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不少實際問題。《條例》第26條規定“基金會及捐贈人、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此項規定確立了稅收優惠的總原則,表明基金會、捐贈人、受益人三方面都能夠依照法規享受稅收優惠。至於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目前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的規定。在享受稅收優惠的同時,基金會要依法辦理稅務登記、接受稅務部門的監督,對有違法行為的基金會,稅務機關還可以要求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享受的稅收減免。《條例》通過稅收優惠政策的肯定,鼓勵基金會的發展,加強對基金會的監管。

國內發展

中華慈善總會於1994年4月正式登記為全國性的社會團體,1995年11月20日在人民大會堂召開了首屆會員代表大會,總會具有協調和指導各地慈善團體的行業管理職能,是我國最大的綜合性慈善組織。其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遍及全國各地和海外華人社會,並與國際主要慈善機構進行廣泛的交流與合作。

最早成立的慈善總會是吉林省慈善總會,它是於1993年初成立。經過十幾年的努力,全國共出現了395家慈善(總、協)會募集資金能力也從最初的每年幾千萬元發展到了2004年的16.9億元人民幣,資助福利項目1545個。2005年,慈善組織有了新的發展,截至05年9月份,全國各級慈善組織已有731個,其中全國性的慈善總(協)會1個,省級慈善總(協)會30個,地級慈善總(協)會30個,縣級慈善總(協)會499個。

目前省級(直轄市)慈善會有(不完全統計):山西省慈善總會,內蒙古慈善總會,遼寧省慈善總會,吉林省慈善總會,黑龍江慈善總會,浙江省慈善總會,安徽省慈善協會,福建省慈善協會,江西省慈善總會,山東省慈善總會,河南省慈善總會,湖北省慈善總會,湖南省慈善總會,廣東省慈善總會,廣西慈善總會,四川省慈善總會,雲南省慈善總會,海南省慈善總會,甘肅省慈善總會,青海省慈善總會,新疆慈善總會,北京市慈善協會,天津市慈善協會,上海市慈善基金會,重慶市慈善總會。

地市級慈善會有(不完全統計):張家口市慈善會,石家莊市慈善會,承德市慈善會,臨汾市慈善總會,呼和浩特市慈善總會,阿拉善盟慈善協會,赤峰市慈善總會,遼陽市慈善會,盤錦市慈善總會,鞍山市慈善總會,朝陽市慈善總會,本溪市慈善總會,延邊州慈善總會,長春市慈善會,吉林市慈善總會,四平市慈善總會,延吉市慈善總會,龍井市慈善總會,暉春市慈善總會,敦化市慈善總會,佳木斯市慈善會,哈爾濱市慈善會,綏化市慈善總會、南京市慈善會,無錫市慈善會,南通市慈善會,鎮江市慈善基金會,常州慈善協會,徐州市慈善會,淮安市慈善會,蘇州市慈善基金會,姜堰市慈善協會,金壇市慈善總會,紹興市慈善總會,杭州市慈善會,寧波市慈善總會,嘉興市慈善總會,臨安市慈善總會,台州市慈善總會,蕪湖市慈善協會,馬鞍山慈善總會,廈門市慈善會,南昌慈善總會,贛南慈善會,萍鄉慈善會,九江慈善總會,濟南慈善總會,淄博市慈善總會,曲阜市慈善協會,膠州市慈善總會,聊城市慈善總會,鄭州市慈善總會,洛陽市慈善協會,汝州市慈善總會,新鄉市慈善協會,武漢市慈善會,宜城市慈善會,宜昌市慈善協會,孝感市慈善總會,長沙慈善會,岳陽市慈善總會,湘潭慈善會,邵陽市慈善總會,廣州市慈善會,汕頭慈善總會,揭陽市慈善會,南寧地區慈善總會,桂平市慈善會,文昌市慈善基金會,成都慈善會,廣元市慈善會,遂寧市慈善會,廣安市慈善會,巴中市社會慈善協會,綿竹市慈善會,西安市慈善會,榆林市慈善協會,延安市慈善協會,天水市慈善協會,酒泉市慈善協會,石河子市慈善總會,克拉瑪依慈善總會,和田地區慈善協會,哈密地區慈善總會,恩施自治州慈善協會,麗江地區慈善會。

縣區級慈善會(不完全統計):河北省遷西縣慈善協會,北京市崇文區慈善會,北京西城慈善協會,北京市宣武區慈善協會,天津市紅橋區慈善協會,天津市武清區慈善協會,河北省灤縣慈善協會,邢台市橋東區慈善會,赤峰市巴林右旗慈善會,寧城縣慈善總會,赤峰市松山區慈善總會,安圖縣慈善總會,汪清縣慈善會,上海市浦東區老人慈善福利會,紹興縣慈善會,象山縣慈善總會,紹興市越城區慈善總會,溫州市鹿城區慈善總會,廈門南陀寺慈善會,平潭縣慈善協會,石城縣慈善會,都昌縣慈善會,大余縣慈善會,方城縣慈善協會,臨澧縣慈善總會,華容縣慈善基金會,廣州市荔灣區文昌慈善會,揭東縣曲溪福源慈善會,合浦縣兒童慈善福利基金會,重慶市大渡口賽馬會,渠縣慈善會,岳普湖縣慈善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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